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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2024版》的通知 (京糧發〔2024〕30號)

   2024-10-31 875
核心提示:為健全完善本市糧食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能,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2024版》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綜合執法局:

為健全完善本市糧食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能,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要求對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經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2024年10月29日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糧發〔2023〕63號)同時廢止?,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10月29日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2024版

序號 檢查事項 檢查對象 檢查內容 檢查方式 檢查標準 檢查頻次
1 對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備案信息情況的檢查。 糧食收購企業 1.糧食收購企業是否按
照規定備案。
2.糧食收購企業是否提
供虛假備案信息。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
有關資料、憑證。
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
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食收購企業收購備案日期為糧食收購前或收購季活動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備案
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備案后如無信息變更,無需再次備案。
2.備案機關為收購地的區級糧食和儲備行
政管理部門。
3.備案信息表加蓋備案糧食和儲備行政管
理部門公章。
4.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
設施等信息與實際相符。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
展檢查。
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 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情況的檢查。 糧食收購者(包括從事糧食收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糧食收購者是否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質量安全情況,對檢驗儀器設備和扦樣、檢驗的規范性進行檢查。2.查閱、復制與糧食經營活動中與質量安全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以及其他資料、憑證。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政策,按質論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并執行下列規定:(1)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收購價格等內容。(2)按照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政策規定進行入庫和平倉環節扦樣、檢驗,把好入庫質量關。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糧食,應當及時向收購地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跨省收購的,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3)雜質、水分等質量指標超過標準限量或者政策規定的政策性糧食,應當及時整理達標或者符合相關要求。水分較高時應當合理降水、降溫,確保安全儲糧。2.糧食收購者出具的質量檢驗單據記載的相應質量指標應與公示的質量標準一致。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3 對糧食收購者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情況的檢查。 糧食收購者(包括從事糧食收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糧食收購者是否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食收購者應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售糧款。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4 對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情況的檢查。 糧食收購者(包括從事糧食收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糧食收購者是否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食收購者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5 對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情況的檢查。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是否建立糧食經營臺賬。 1.進入糧食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3.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調查取證;4.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賬簿、憑證;5.對有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約談、詢問。 1.本市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按照《北京市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內容要求,建立糧食經營統計臺賬。2.糧食經營統計臺賬應當根據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如實記錄糧食購進、銷售、加工和儲存等基礎數據。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6 對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檢查。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1.進入糧食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3.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調查取證;4.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賬簿、憑證;5.對有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約談、詢問。 1.本市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按照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2.本市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保證原始記錄和憑證、糧食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中各項數據的一致性、準確性、完整性,并對所提供的統計數據和情況的真實性負責。3.納入糧食流通統計范圍的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按照《北京市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按時向所在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7 對糧食儲存企業(糧食經營者)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情況的檢查。 糧食儲存企業、糧食經營者 糧食儲存企業(糧食經營者)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復制與糧食經營活動中與質量安全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以及其他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食銷售出庫前,糧食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以下統稱檢驗報告),作為出庫質量安全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2.在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前糧食儲存企業應當自行檢驗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規定,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3.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或者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4.銷售出庫糧食的質量安全狀況應當與檢驗報告相一致。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效期滿,應當重新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8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按要求使用倉儲設施情況的檢查。 1.糧食收購者(包括從事糧食收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2.從事糧食儲存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儲存企業)。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是否按要求使用倉儲設施。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生產要求。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的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2.倉儲設施應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相適應的倉儲條件。3.糧油倉儲設施不得存放污染物,也不得在儲存區開展可能引起糧食污染的作業。4.收購、儲存場所應當保持整潔,并按規定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9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按照規定使用運輸工具情況的檢查。 1.糧食收購者(包括從事糧食收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2.糧食儲存企業。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運輸工具。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2.運輸糧食的運輸工具、容器應當完好,并保持清潔、干燥、安全衛生。3.非專用車(船)應當有必要的鋪墊物和防潮濕等設備,鋪墊物、防潮濕設備等必備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政策要求。4.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5.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0 對市儲備糧承儲企業執行市糧食和儲備部門的出入庫要求情況的檢查。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市糧食和儲備部門的出入庫要求。 1.進入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或者儲糧地點檢查市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情況。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儲備糧采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3.調閱市儲備糧的有關資料、憑證。 1.查看是否按照市儲備糧輪換出入庫計劃要求的地點、品種、數量、時限執行出入庫任務。2.按要求對入庫糧食基礎質量指標和相關食品安全指標等進行逐車檢驗(原糧)。3.嚴格執行市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的各項要求。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1 對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拒絕、阻撓或者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情況的檢查。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拒絕、阻撓或者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1.進入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或者儲糧地點檢查市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情況。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儲備糧采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3.調閱市儲備糧的有關資料、憑證。 1.市儲備糧承儲企業對市糧食和儲備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2.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干涉。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2 對糧油倉儲單位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備案管理部門為糧油倉儲單位庫區所在行政區域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2.備案日期為糧油倉儲單位設立或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3.糧油倉儲單位持有的《北京市糧油倉儲單位備案通知書》應在有效時限內。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3 對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內容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內容是否弄虛作假。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油倉儲單位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情況應當與《北京市糧油倉儲單位備案通知書》記載內容一致。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4 對糧油倉儲單位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油倉儲單位的固定經營場地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應當滿足以下要求:1.距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塑料、橡膠制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藥、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單位,不小于1000米。2.距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小于500米。3.距磚瓦廠、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5 對糧油倉儲單位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2.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6 對糧油倉儲單位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應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具有相應的職業技能。2.糧油倉儲單位的專業糧油保管和糧油檢驗技術人員數量應達到以下要求:(1)糧食倉儲單位:500噸至2.5萬噸倉容,檢驗人員不少于1人,保管員不少于1人,檢驗員、保管員可一人兼任;2.5萬至5萬噸倉容,檢驗人員不少于2人,保管人員不少于4人;5萬至10萬噸倉容,檢驗人員不少于3人,保管人員不少于7人;10萬噸以上倉容,檢驗人員不少于4人,保管人員不少于10人。(2)油脂倉儲單位:100噸至0.3萬噸容量,檢驗人員不少于1人,保管員不少于1人,檢驗員、保管員可一人兼任;0.3萬噸至5萬噸容量,檢驗人員不少于2人,保管人員不少于2人;5萬噸以上容量,檢驗人員不少于3人,保管人員不少于3人。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7 對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名稱中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油倉儲單位是否懸掛“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的標牌。2.具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的相關文件或依據。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8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油入庫管理規定:1.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2.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3.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制作“庫存糧油貨位卡”,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并將卡片置于貨位的明顯位置。4.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干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8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油出庫管理規定:1.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2.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赡艽嬖诎l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3.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干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4.糧油倉儲單位整倉出庫檢斤單,應當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儲存糧油出庫數量多于入庫數量的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8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油儲存管理規定:1.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制作“庫存糧油貨位卡”,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并將卡片置于貨位的明顯位置。2.糧油儲存區應當保持清潔,并與辦公區、生活區進行有效隔離,糧油儲存區內不得存放對糧油造成污染或者對糧油儲存安全構成威脅的物品,不得開展對糧油造成污染或者對糧油儲存安全構成威脅的活動。3.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倉儲設備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4.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建立糧油倉儲管理過程記錄文件(檢查糧情檢測記錄),糧堆高度不應超過倉房設計裝糧線。5.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6.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設立糧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糧油和資金占用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庫存糧油情況發生變化的,糧油倉儲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庫存糧油貨位卡和有關賬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8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油儲存管理規定:7.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對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8.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專用庫房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執行“雙人、雙鎖”管理規定,對藥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9.進行熏蒸作業的,應當制定熏蒸方案并在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作業中,應當在熏蒸場地周圍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區。10.庫存糧油發特大儲存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油儲存事故按照以下標準劃分:(1)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一般儲存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上10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上2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較大儲存事故;(3)一次事故造成1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糧食或20噸以上20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重大儲存事故;(4)一次事故造成1000噸以上糧食或200噸以上油脂損失的為特別重大儲存事故。11.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于較大、重大或者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19 對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情況的檢查。 單位、個人 是否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1.進入糧食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3.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調查取證;4.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賬簿、憑證;5.對有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約談、詢問。 1.應當具有相關部門同意拆除、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文件。2.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實際使用情況應當與拆除、遷移對應的情形一致。3.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使用主體應當為合法使用主體,不得非法侵占。4.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破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功能。5.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非法損毀。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0 對糧油倉儲單位按照《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規定,及時備案情況的檢查。 糧油倉儲單位 糧油倉儲單位是否按照《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規定,及時備案。 1.進入糧油倉儲單位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規模、用途發生變化的,也應當及時備案。2.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拆遷、改變用途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3.依法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單位應當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4.糧油倉儲單位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自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1 對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情況的檢查。 糧食收購者(包括從事糧食收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質量安全情況,對檢驗儀器設備和扦樣、檢驗的規范性進行檢查。2.查閱、復制與糧食經營活動中與質量安全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以及其他資料、憑證。3.檢查糧食數量、質量。4.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并執行下列規定:(1)按照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政策規定進行入庫和平倉環節扦樣、檢驗,把好入庫質量關。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糧食,應當及時向收購地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跨省收購的,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2)雜質、水分等質量指標超過標準限量或者政策規定的政策性糧食,應當及時整理達標或者符合相關要求。水分較高時應當合理降水、降溫,確保安全儲糧。2.糧食收購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具有質量指標、食品安全指標數據的質量安全檢驗單據。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2 對糧食收購
者收購糧食
按規定將不
符合食品安
全標準的糧
食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情況的檢查。
糧食收購者
(包括從事
糧食收購的
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
組織)
糧食收購者
是否按規
定,將不符
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糧食
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1.進入糧食
經營者經營
場所,查閱
有關資料、
憑證。
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
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
存。
2.收購非食用用途的糧食,應當單收、單
儲、單銷,采取在收購碼單、包裝、庫存
貨位卡上明確標識等措施,強化全流程閉環管理。3.對糧食進行單收、單儲,應當通過單獨倉廒、物理隔斷等措施進行,確保符合有關規定。
1.按照年度
檢查計劃開
展檢查。
2.配合上
級部門開展
專項檢查。
23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不符合規定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情況的檢查。 1.糧食收購者(包括從事糧食收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2.糧食儲存企業。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將不符合規定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1)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2)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3)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4)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5)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2.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直接拌有農藥、混有農藥殘渣、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儲糧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4 對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的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 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是否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1.進入糧食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3.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調查取證;4.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賬簿、憑證;5.對有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約談、詢問。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5 對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虛報糧食收儲數量情況的檢查。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是否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虛報糧食收儲數量。2.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建立的保管賬中記載的品種、數量應當與實際庫存一致。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6 對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情況的檢查。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是否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2.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建立的會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核算糧食價差、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7 對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
金情況的檢查。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是否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
貼、信貸資金。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
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8 對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情況的檢查。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是否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清償債務。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29 對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情況的檢查。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是否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30 對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情況的檢查。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是否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
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
查了解相關情況。
1.政策性糧食出庫前應當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具有相應檢驗報告。2.政策性糧食出庫時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3.政策性糧食出庫應當嚴格執行出庫指令,配合做好出庫工作,不得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31 對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情況的檢查。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是否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不得違規倒賣。2.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必須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32 對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情況的檢查。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是否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
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1.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2.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儲備糧。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33 對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情況的檢查。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 1.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2.檢查糧食數量、質量。3.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 1.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注:

1.本裁量權基準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

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本裁量權基準所稱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3.本裁量權基準所稱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儲備糧。
  4.本裁量權基準所稱市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

食用油(含成品糧油)。
  5.本裁量權基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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