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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舟山市食品貯存相關經營者備案報告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舟市監發〔2020〕22號)

   2024-09-25 759
核心提示:為保障食品安全,規范本市食品貯存運輸相關經營行為,督促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20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各縣(區、功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食品貯存運輸相關經營行為,督促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市局制定了《舟山市食品貯存相關經營者備案報告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舟山市食品貯存相關經營者備案報告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食品安全,規范本市食品貯存運輸相關經營行為,督促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20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貯存、運輸一體化經營者,以下簡稱食品貯存相關經營者)、進入流通環節的食用農產品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包括貯存、運輸一體化經營者,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是指應取得貯存經營營業執照,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的經營主體。

第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備案報告工作,及時將相關備案信息在市市場監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并依法組織對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

各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轄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的備案報告,并依法對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

新食品貯存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已取得營業執照的食品貯存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知道或應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貯存服務相關經營者信息備案報告公告》發布后60個工作日后視為應知)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名稱、地址、貯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信息。

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第五條 申請辦理備案報告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貯存服務相關經營者信息備案報告公告》的要求,采取紙質申報或網上申報的方式,向當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報告相關信息。委托辦理備案報告手續的,還應當取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

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備案報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 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并符合下列經營要求:

(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二)食品貯存相關經營者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2年。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應當查驗委托方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出貨臺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委托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臺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三)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貯存、運輸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強化內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接受委托貯存業務臺賬記錄、食品貯存運輸過程與控制、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貯存、運輸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全程溫度、濕度監控,并做好監控記錄,符合保證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五)食品貯存相關經營者應當按要求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管理,在與入庫食品貨主或運輸委托方簽定的食品貯存、運輸合同中,應當明確對臨近保質期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管理責任。貯存、運輸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時,應當如實做好跟蹤記錄。禁止在存儲倉庫內通過重新包裝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重要信息。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食品、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

(七)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應當采集貯存運輸送貨提貨者的信息和送貨提貨票據。鼓勵通過建立全程視頻監控,掌握食品、食用農產品的貯存動態。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食品的,應當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經營者,查驗并留存貯存受托方的備案信息,建立受托方檔案。審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建立并落實冷藏冷凍食品全程溫度記錄制度。

第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企業實現冷凍冷藏溫度遠程監測等數字化、平臺化、智能化技術創新應用,建立健全覆蓋生產、貯存、運輸、銷售等環節的全程食品安全冷鏈管控體系。

第八條 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備案報告信息,建立信用監管檔案,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按規定要求抽檢貯存、運輸的食品、食用農產品。

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檢查應納入“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中及時錄入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的專項庫,便于日后“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事項的實施。

第十條 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相關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信用監管檔案。

第十一條 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經營者主體資格喪失、主動報告終止經營的,或檢查確認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相關平臺中將其標注為失效數據,不再納入食品安全檢查對象。經營恢復的,經營者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備案報告。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農業農村、商務、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的信息互聯共享,強化部門聯動和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相關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可撥打舉報電話12315進行投訴、舉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為準。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舟市監發〔2020〕22號.pdf




 
地區: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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