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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合肥市蔬菜市場準入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合政〔2012〕88號)

   2013-04-09 633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蔬菜市場準入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蔬菜市場準入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蔬菜市場準入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蔬菜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先示范、后推廣的原則,先在本市城區內蔬菜批發市場、規模較大標準化菜市場和有蔬菜銷售的大型超市等蔬菜市場實行準入制度(具體名單見附件)。根據示范情況,逐步擴大適用范圍。

  在本市城區內從事蔬菜生產、經銷、監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及蔬菜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工作;市工商部門負責銷售環節的蔬菜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監督市場開辦者按照本辦法要求落實各項制度措施;市商務部門負責推進蔬菜流通環節的追溯體系建設和流通標準化工作;市衛生(食品藥監)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大型企業、行政機關、星級賓館、大型餐飲店等集體供餐單位的蔬菜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市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蔬菜市場準入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開區、高新區、新站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要求,負責本區域內蔬菜市場準入有關工作。

  第四條  凡進入市場銷售的蔬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五條  蔬菜批發市場、規模較大標準化菜市場和有蔬菜銷售的大型超市應當查驗進場銷售的蔬菜檢驗合格證明、認證證書或者產品專用標志。

  對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以下簡稱“三品”)認證或者批次檢測合格證明的蔬菜,實行入市免檢制度,可直接進入市場銷售。對沒有通過認證或者未提供相關檢測合格證明的蔬菜,必須經檢測合格后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鼓勵蔬菜批發市場、規模較大標準化菜市場和有蔬菜銷售的大型超市開辟“三品”蔬菜專銷區。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積極興辦“三品”蔬菜專賣店和連鎖店,建立“三品”蔬菜配送中心,完善服務網絡,實行產銷一體化服務。

  第六條  蔬菜批發市場、規模較大標準化菜市場和有蔬菜銷售的大型超市應當設立蔬菜質量安全檢測室(檢測點)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蔬菜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并完善檢驗檢測制度,加強檢驗檢測檔案資料的管理。發現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蔬菜批發市場、規模較大標準化菜市場和有蔬菜銷售的大型超市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蔬菜質量公示牌,每天將蔬菜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集中公示。

  第八條  學校、幼兒園、大型企業、行政機關、星級賓館、大型餐飲店等集體供餐單位應當采購經檢測合格或者獲認證的蔬菜產品,并就所使用蔬菜的質量安全向消費者作出承諾。鼓勵“三品”蔬菜生產、經銷實體對集體供餐單位集中配送。

  第九條  對蔬菜市場內包裝銷售的蔬菜,在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包裝日期、保存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十條  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實施質量安全追溯,逐步建立蔬菜生產、加工、運輸、配送、儲藏(保鮮)、銷售等各個環節登記制度。確保蔬菜生產記錄可查詢、產品流向可追蹤、質量安全責任可追究。

  蔬菜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蔬菜生產檔案,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蔬菜銷售者在購進蔬菜時應當索要質量合格證明,并向購買者出示有關質量的證明。

  第十一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蔬菜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蔬菜質量安全監測計劃,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蔬菜進行監督抽查。

  在蔬菜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蔬菜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蔬菜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蔬菜,有權查封、扣押,并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蔬菜生產者、銷售者、市場開辦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復檢。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快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建設,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網絡。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負責全市蔬菜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的指導工作。

  第十三條  對蔬菜質量抽樣檢測不合格的市場,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開辦者進行約談,并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對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市場,責令整改,并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檢中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工商部門處理,處理結果反饋至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實行蔬菜市場準入的單位,未設立或者未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其銷售的蔬菜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樣檢測的,對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未停止銷售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蔬菜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對有重大問題的舉報和揭發,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相應經費,加大對蔬菜市場準入工作的財政投入。各縣(市)區政府要相應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蔬菜基地和檢測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蔬菜市場準入的意義和蔬菜質量安全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增強蔬菜生產者、經銷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蔬菜市場準入制度的順利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首批實行蔬菜市場準入的企業名單
 
序號
     
     
1
周谷堆農產品批發市場
 
     
 
2
合肥合家福連鎖超市
首批落實5家大型超市
3
合肥紅府連鎖超市
首批落實3家大型超市
4
合肥大潤發連鎖超市
市區所有連鎖超市
5
合肥沃爾瑪連鎖超市
市區所有連鎖超市
6
合肥永輝連鎖超市
市區所有連鎖超市
7
合肥家樂福連鎖超市
市區所有連鎖超市
8
合肥樂購連鎖超市
市區所有連鎖超市
9
合肥北京華聯連鎖超市
市區所有連鎖超市
10
合肥世紀聯華連鎖超市
市區所有連鎖超市
  標 準 化 菜 市 場
 
11
茂林路農貿市場
瑤海區轄區
12
綠緣菜市場
蜀山區轄區
13
陽光農貿義井路店
廬陽區轄區
14
芙蓉菜市場
經開區轄區
15
宜購菜市場
包河區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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