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南川區個體工商戶分類標準及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南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南川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南川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南川區財政局
重慶市南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南川區交通運輸委員會
重慶市南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南川區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南川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重慶市南川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國家稅務局總局重慶市南川區稅務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川區個體工商戶分類標準及認定辦法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決策部署,依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15部門《關于開展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提升發展質量的指導意見》和市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全面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的通知》精神,結合南川區實際,制定分類標準及認定辦法。
一、基本概念
按照品牌影響、經營特點、技藝水平、創新潛力等指標,將已納入“成長型”和“發展型”且特色鮮明、誠信經營好、發展潛力大的個體工商戶選拔認定為“名特優新”四類,進行針對性培育。
(一)“名”即“知名”個體工商戶:產品和服務質量好、誠信經營、有一定品牌影響力;在南川區內有較高市場占有率或知名度;擁有商標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個專”黨建方面獲得過表彰獎勵等。
(二)“特”即“特色”個體工商戶:依托南川區文化和旅游資源,經營旅游接待、餐飲服務、手工藝制作、土特產品銷售等地方特色產品和特色服務,經營產品、經營理念或經營方式獨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獲準使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特優新農產品證書等。
(三)“優”即“優質”個體工商戶:長期誠信經營超過一定年限;擁有區級或區級以上政府認定的老字號、非遺工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鄉村工匠等傳統文化標志;經營者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技能榮譽;經營者擁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并實際從事關聯行業;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等。
(四)“新”即“新興”個體工商戶:率先從事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經營,在當地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有效帶動產業發展和周邊群眾致富;擁有與經營范圍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依托互聯網從事文藝創作、自媒體、直播帶貨等活動,在相關平臺的美譽度高、粉絲量或用戶數量大,經營狀況良好等。
二、分類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自愿參與、擇優認定、公正公開的原則。符合分類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自主申報或者部門推薦,按照規定程序由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后,成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名特優新”認定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個體工商戶名下,并進行標注和公示。
三、標準體系
結合南川區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發展導向和特色產業,制定以下具體分類標準。
(一)基礎標準
個體工商戶分類基于分型結果,原則上從“成長型”和“發展型”個體工商戶中認定,部門推薦認定的“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可以不受此限。對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返鄉創業農民工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適當放寬分類來源。
個體工商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或者推薦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
1.申報或推薦之日前2年內,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分類標準
1.“知名類”個體工商戶,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經營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好、誠信經營、有一定品牌影響力,經營者或經營產品曾獲鎮街(園區)及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評選的榮譽;
(2)在南川區內(可擴展至區外)有較高市場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經營同一字號的門店3家以上的;
(3)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擁有辨識度、顯著性、標志性的經營字號,如擁有自主品牌、商標、專利權(且與主營經營范圍一致)的;
(4)在“小個專”黨建方面獲得過表彰獎勵;
(5)屬于放心消費示范單位,且近一年無消費者投訴舉報記錄;
(6)參加鎮街(園區)及以上機構組織的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等獲獎的;
(7)經相關部門推薦的。
2.“特色類”個體工商戶,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依托南川區文化和旅游資源,在“大金佛山178環山趣駕”沿線經營旅游接待、餐飲服務、手工藝制作、土特產品銷售等地方特色產品和特色服務,經營理念或經營方式獨特,具有代表性的;
(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持有或獲準使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特優新農產品證書的;
(3)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是南川區地理標志授權使用人,且從事的經營項目與授權的地理標志相關;
(4)經營區級及以上星級農家樂或特色餐飲店,在區級(可擴展至區外)有知名度,獲評國家級鉆級酒家的餐飲個體工商戶;
(5)從事鎮街(園區)重點打造的特色行業(包括但不限于金佛山方竹筍、南川米、大樹茶、藍莓等特色種植業等);
(6)屬于本地傳統手工藝、祖傳手藝等有一定知名度;
(7)經相關行業、產業主管部門或特色行業、產業協會推薦,其經營產品、理念或者經營方式獨特,并具有行業帶動作用的。
3.“優質類”個體工商戶,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執著堅守、長期誠信經營超過10年以上,或者上一年納稅進入全區個體工商戶前100名,或者繳納社保人數進入全區個體工商戶前100名的;
(2)擁有區級及以上政府認定的老字號、非遺工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鄉村工匠等傳統文化標志的;
(3)從事行業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區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
(4)經營者曾獲得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區級及以上技能人才榮譽,或入選區級及以上技能人才培養項目,并從事關聯行業的;
(5)經營者擁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實際從事關聯行業的;
(6)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通過發達國家和地區產品認證(國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的;
(7)被評為放心消費單位,“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店”,且近一年內無屬于經營者過錯的消費投訴舉報記錄的;
(8)經相關部門推薦的。
4.“新興類”個體工商戶,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率先從事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經營,在當地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有效帶動產業發展和周邊群眾致富;
(2)依托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如網絡創作(包括但不限于文藝創作、文字創作等)、自媒體、直播帶貨、遠程服務等業態,在相關平臺的美譽度高、粉絲量或用戶數量大,守法誠信經營且經營狀況良好的;
(3)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擁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或擁有用于高技術研發的專業設備的;
(4)經相關部門推薦的。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評選的“全國先進個體工商戶”,受到區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優秀個人,滿足基礎標準的,優先認定。
四、認定機制
(一)自主申報認定。個體工商戶根據屬地原則,登錄“‘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平臺”(以下簡稱培育平臺),完成自主申報。區市場監管部門經走訪核實、征求意見、信息公示等步驟后,認定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
(二)部門推薦認定。充分發揮區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門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對有代表性、亟需進行保護、具有導向作用的個體工商戶,如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鄉村匠人、退役軍人創業者、行業領域內優秀代表人物等,經經營者本人同意,相關部門組織推薦后,由區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
五、認定比例
“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認定比例控制在“成長型”和“發展型”個體工商戶總數量的5%以內(以每年個體工商戶集中分型判定數量為基準)。“名、特、優、新”四個類型的個體工商戶之間不設數量比例要求。同一個體工商戶只能認定一個類型。同一個體工商戶或者同一自然人設立多個個體工商戶的,只能有一個個體工商戶獲得認定。
六、認定程序
(一)申報推薦。每年8月在全市個體工商戶分型判定完成后,啟動集中申報。集中申報期間,個體工商戶通過培育平臺完整準確填報申報信息、上傳佐證資料,自主申報認定。相關部門推薦的,向區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加蓋公章的推薦名單,由區市場監管部門統一上傳培育平臺,標注“推薦”標簽。被推薦的對象需在集中申報期內通過培育平臺填報上傳相關信息。
(二)情況核實。集中申報結束后,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申報或者推薦的個體工商戶在培育平臺填報信息和上傳資料進行核實,并組織進行實地核查或者走訪調查。
(三)集中評審。經核實,申報、推薦對象申報資料齊全、符合認定標準的,由區市場監管部門形成擬分類入庫對象名單,自主申報的,征求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征求意見無異議的,組織區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開展集中評審,確定擬認定的“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名單。
(四)信息公示。相關部門未發現或者掌握擬分類入庫對象存在不符合認定標準情形的,由區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區政府、區市場監管局網站公示擬入庫對象名單,公開異議反饋渠道。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異議處理。對“名特優新”擬分類入庫對象存在異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鎮街以及異議信息涉及的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認定標準的,移出擬入庫對象名單。
(六)認定備案。符合本辦法認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由區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并按程序上報市市場監管部門復核。復核通過,報送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七)標識標牌。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的“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授予分類標識標牌。
七、有效期和評估確認
(一)有效期。“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認定有效期為3年,以認定時間為準。有效期內,“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培育平臺,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報告。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要在變更后及時報告。個體工商戶注銷或者轉型升級為企業的,移出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名錄庫。
(二)評估確認。區市場監管部門每年8月對“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信息報告進行審核,并對是否繼續符合分型和分類基礎標準進行確認。經調查核實已不符合標準的,報告市市場監管部門取消“名特優新”分類入庫資格,停止優惠政策待遇并收回“名特優新”標識標牌。
在分類有效期最后一年,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組織對“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整體發展情況進行評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長3年:
1.銷售額或者營業收入、繳納稅款、吸納就業等指標3年內有明顯增長的;
2.有效期內獲得過區級以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表彰獎勵的;
3.由認定時的“成長型”提升為“發展型”個體工商戶,或者由“生存型”提升為“成長型”個體工商戶的;
4.推薦認定的個體工商戶,經推薦部門同意的。
(三)撤銷認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已認定的“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在申報過程中以欺詐、賄賂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認定的,撤銷認定。個體工商戶自被撤銷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