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功能園區管委會:
《拉薩市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經十二屆拉薩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拉薩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拉薩市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新時代推動西部大開發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西藏自治區擴大對外開放的部署要求,深入推進中國(拉薩)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支持拉薩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高質量發展,積極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按照《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廊坊等33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22〕126號)精神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拉薩)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發〔2023〕19號)要求,結合拉薩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大力培育企業主體
加快培育跨境電子商務示范企業,開展“激勵促進跨境電商創新發展三年行動”,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支撐市場主體的培育發展,推進我市市場主體增數量、上規模、提效益。組織開展跨境電商市場主體認定工作,依據企業外貿貢獻、營銷體系建設、國際物流通道建設、經營管理水平、社會責任等進行綜合評定,依據評定結果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金扶持,授予“拉薩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稱號。
二、鼓勵傳統外貿企業轉型
對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年交易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跨境電子商務網絡廣告、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網站建設支出費用30%的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培育發展出口產業
促進“跨境電商+產業帶”模式發展。支持培育一批出口潛力較大的日用百貨、機電產品、民族手工藝品、生物醫藥業(藏醫藥)、食飲品產業等特色優勢產業和實力企業,支持企業實施標準化生產,積極開展產品認證,努力提高產業發展水平。對本地生產型出口企業依據行業劃分,每年對行業龍頭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
四、支持跨境電商物流體系建設
支持中尼國際貿易通道建設,加快構建高效便捷的跨境貿易物流體系,打造區域貿易樞紐。支持新建和整合優化現有物流園區、貨運場站、邊貿倉等設施,著力提升邊境口岸、航空港等跨境運輸能力。支持企業發展跨境物流、多式聯運、供應鏈服務等,鼓勵開設國際物流專線,拓展面向南亞的跨境電商貨物中轉集散、區域分撥業務,降低物流成本。對企業設立營銷物流網點(包括展示中心、批發中心、倉儲物流分撥中心、邊境倉、零售網點、售后服務中心、生產基地等)發生的場租費、裝修費、設備購置費、倉儲物流費、網絡平臺費等按50%比例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五、支持跨境電商公共海外倉建設
對在我市注冊的企業投資建設公共海外倉,倉儲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配套完善的倉儲管理信息化系統和線上信息平臺(ERP、WMS系統等),服務拉薩跨境電商或外貿企業8家以上,落地實施并運營3個月以上,對通過認定的拉薩市公共海外倉給予總投資額60%的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跨境電商企業租賃海外倉發生的基礎設施費用、租賃費用按50%給予資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六、支持企業赴境內外參展
鼓勵支持我市各類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支持企業赴國(境)外獲取訂單、開拓市場,更高水平推進對外開放,根據展會級別、規格類給予資助。對我市自主舉辦的進口展、區(境)外展給予全額支持。對政府組織團體參展的招商宣傳費、展位費、展位搭建費、展品運輸費、第三方委托承辦費等相關費用給予全額支持,交通費、住宿費由企業自理,每個展會團體參展費用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企業自主參加境內外展會的展位費、展位搭建費、展品運輸費、參展人員差旅費(不含公務、會務人員)等方面按照標準給予70%支持,每企業單次支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七、支持購買出口信用保險
充分發揮出口信保作用,擴大中小微企業信保覆蓋面,對上年度出口額在300萬美元(含)以下或300萬美元以上但符合四部委標準認定的小微企業,支持企業自主投保,市商務局按照自治區商務廳全額補貼政策,協助企業辦理。對上年度出口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出口信用保險保費8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八、支持跨境電商金融外匯管理服務
支持引進第三方跨境支付企業,鼓勵具備《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跨境支付企業落戶拉薩,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結算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展跨境電商投融資服務,開發創新信貸產品,運用電商供應鏈物流、資金流等信息,開展應收賬款融資、保兌倉融資、融通倉融資等金融產品創新。
九、支持跨境電商人才培訓
對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的培訓機構,每培訓班次不低于3天,且每班次不少于10人的,按照實際發生的年培訓費用給予不超過30%的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政府部門舉辦的跨境電商培訓交流等活動給予全額支持。
十、支持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臺運營
對拉薩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臺運營費用按照運維費用的5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一、附則
本《措施》扶持資金總額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根據每年西藏自治區下撥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列支。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實行“就高不就低”原則,區市縣相關政策不重復享受。如扶持對象與區市相關部門簽訂“一事一議”協議的,以協議約定事項為準。
本《措施》所涉政策扶持事項具體申報通知由拉薩市商務局另行印發。
本《措施》中所列金額除注明的幣種以外,均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間上級行政單位作出政策調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本《措施》實施過程中具體應用問題由拉薩市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