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我省制定《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和行政約談的實施意見》(川市監發〔2021〕7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探索開展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工作。2023年,市場監管總局出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以下簡稱《暫行規則》),全面推開投訴信息公示工作。為切實推動和規范公示工作,省市場監管局決定在全面落實《暫行規則》基礎上,延續《實施意見》的工作做法,制定《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等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1條,分總則、投訴信息公示、投訴信息重點公示、附則四章。
(一)總則(共2條)。主要內容為明確《實施辦法》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公示的三項主要工作。
(二)投訴信息公示(共4條)。主要內容為明確公示范圍、公示內容、公示載體,以及不予公示投訴的審核要求。公示范圍和《暫行規則》保持一致。公示內容相比《暫行規則》增加被投訴經營者近一年內被投訴量、投訴解決成功率,在線消費糾紛解決(ODR)單位入駐情況、退出情況及其先行和解成功率等內容。落實《暫行規則》要求,對不予公示投訴的審核要求進行細化。
(三)投訴信息重點公示(共10條)。明確確定重點公示對象的主要情形和方式,規范公示內容、公示載體、公示期限、錯誤更正以及停止公示的處理等。公示內容為經營者主體信息、被投訴總體情況以及被重點公示的原因。公示載體主要為市場監管部門門戶網站,可在被重點公示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公示被投訴信息,同時鼓勵因地制宜在當地各類載體上進行公示。對公示內容有誤的,經營者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更正。明確公示期滿后由開展公示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初始公示渠道上停止公示,同時明確約談后整改措施有效,積極消除社會不良影響的,經申請可以提前停止公示。
明確在投訴信息重點公示前需進行行政約談。約談具體內容主要為指出經營者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有針對性的開展幫扶指導,約談中經營者可對行政約談中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說明。明確約談后由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整改監督,同時要求經營者應將整改情況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四)附則(共5條)。鼓勵行業協(商)會等公示其范圍內的投訴信息。強調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為上位法修改后的沖突適用預留空間,明確《實施辦法》解釋權、施行起始時間和有效期。
相關法規: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市監規發〔20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