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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合規提示

   2024-08-29 456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發布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合規提示。

為進一步規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簡稱“三品一械”)廣告發布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合規提示。

一、適用范圍

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或者進口代理人等廣告主或者其授權同意的生產、經營企業的廣告申請人,“三品一械”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

二、主體責任

(一)廣告主身份應當合法、經營資質應當齊全,廣告宣傳內容應當與行政許可的內容相符合。如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

(二)廣告經營者與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廣告合規管理,建立健全廣告審核制度,完善審核流程,嚴格審核“三品一械”廣告內容,依法合規發布“三品一械”廣告。

(三)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公共場所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三品一械”廣告的,應當采取通知改正、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予以制止。

三、合規要求

(一)“三品一械”廣告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正確導向,嚴守法律底線。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二)“三品一械”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1.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廣告主身份應當真實、經營資質應當齊全,廣告宣傳內容應當與行政許可范圍相符合。

(三)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三品一械”廣告。

1.發布“三品一械”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廣告發布行政許可,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如:用于近視防控的角膜接觸鏡、哺光儀屬于醫療器械,發布廣告前應當申請廣告審查證明,并按照審查內容發布。

2.發布“三品一械”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只宣傳產品名稱的除外)。“三品一械”廣告中只宣傳產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無需審查。

3.發布“三品一械”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于辨認,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

4.發布“三品一械”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清晰、準確,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三品一械”廣告中使用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5.發布“三品一械”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6.發布“三品一械”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標明。

7.發布“三品一械”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8.發布“三品一械”廣告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四)藥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核準的說明書為準。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說明書范圍。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非處方藥標識(OTC)和“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五)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以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醫療器械廣告涉及醫療器械名稱、適用范圍、作用機理或者結構及組成等內容的,不得超出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范圍。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六)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市場監管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廣告涉及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內容的,不得超出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范圍。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志、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批準的注冊證書和產品標簽、說明書為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涉及產品名稱、配方、營養學特征、適用人群等內容的,不得超出注冊證書、產品標簽、說明書范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適用人群、“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八)按規定可以發布廣告的處方藥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

四、負面清單

(一)下列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

2.軍隊特需藥品、軍隊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3.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三品一械”產品;

5.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情形。

(二)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4.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5.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6.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四)“三品一械”廣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2.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3.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須等內容。

4.不得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不得制造“健康焦慮”,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5.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6.含有“熱銷、搶購、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食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

7.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五)“三品一械”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極品”“第一品牌”等絕對化用語。

(六)“三品一械”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三品一械”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三品一械”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三品一械”廣告。

(七)“三品一械”廣告不得含有與其他相關商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內容;不得含有貶低其他商品的內容。

(八)不得利用明星等代言人為“三品一械”廣告作推薦、證明。

(九)不得利用處方藥或者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名稱和與名稱相同的商標、企業字號為各種活動冠名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使用與處方藥名稱或者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名稱相同的商標、企業字號在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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