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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市應急管理系統關于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相關條款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津應急規〔2024〕1號)

   2024-08-26 491
核心提示:為切實執行《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結合《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應急管理部令 第12號),市應急管理局針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局機關各執法處室、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精準執法和企業守法經營良性互動,市應急管理局依據《行政處罰法》《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市應急管理系統關于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相關條款的指導意見》,已經第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8月26日

(聯系人:王彧;聯系電話:28051618)

(此件主動公開)

市應急管理系統關于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相關條款的指導意見

為切實執行《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結合《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應急管理部令 第12號),市應急管理局針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首違不罰適用情形

(一)初次違法情形

自2021年7月15日(《行政處罰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正式生效)以來,未被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結合市應急管理執法平臺中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判定)。

(二)及時改正情形

1.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已經整改完畢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正在積極整改的;

2.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即時整改完畢的。

(三)危害后果輕微情形

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應根據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等方面的損害或影響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關損害或影響的時間、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財產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不應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當事人”)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同時符合上述情形的,我市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二、首違不罰執法程序

在首違不罰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不符合首違不罰情形或者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案件辦理程序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執行。符合首違不罰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并根據《天津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要求,公開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一)行政機關主動適用的程序

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立案,實施調查取證,在《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中明確提出適用首違不罰或者行政處罰的建議,法審人員審核確認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首違不罰情形的,執法人員填寫《行政執法有關事項審批表(不予處罰告知前審批)》,向當事人下達《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無陳述申辯的,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討論同意適用首違不罰的,執法人員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向當事人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歸檔。當事人陳述申辯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核實,由法審人員再次審核,審核確認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符合首違不罰情形的,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同意適用首違不罰的,執法人員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向當事人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歸檔。

(二)當事人依法主張的程序

執法人員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進入行政處罰告知環節后,當事人陳述申辯違法違規行為符合首違不罰情形的,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核實,由法審人員再次審核,確認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首違不罰情形的,執法人員填寫《行政執法有關事項審批表(不予處罰告知前審批)》,向當事人下達《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無陳述申辯的,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同意適用首違不罰的,執法人員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向當事人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歸檔。

(三)對首違不罰進行教育的程序

對當事人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免于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采取說服教育、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

三、不適用首違不罰的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一)嚴重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三)違法行為應當行刑銜接的;

(四)有法定從重情節的。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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