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處室(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推進行政執法“異地同標”、“同案同罰”,助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市場監管法治一體化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川渝兩省市市場監管工作實際,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適用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清單》是對本條法律規定的具化、細化,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適用條件的,原則上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二)依法審慎原則
當事人存在《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
1. 觸及“三品一特”安全底線,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
2. 當事人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3. 存在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依據《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說服教育、警示告誡、約談指導等措施,督促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判定標準
(一)關于“違法行為輕微”的判定
《不予處罰清單》已對違法行為是否輕微進行了明確、具體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不予處罰清單》的規定不明確、需要進一步判定的,應當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證據進行綜合判斷。違法行為單一,當事人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案值金額較小,涉案產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相關標準,未造成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
(二)關于“初次違法”的判定
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執法辦案系統等方式,未發現當事人三年內有同一領域(根據《不予處罰清單》中標注的領域區分)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三)關于“及時改正”的判定
1. 當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及時”:
(1)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前改正的;
(2)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后、作出擬處罰決定前改正的。
2. 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或者當事人通過整改使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認定為“改正”。
3. 責令改正未改正的不能認定為及時改正。
(四)關于“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輕微”的判定
《不予處罰清單》已對違法行為是否輕微進行了明確、具體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不予處罰清單》的規定不明確、需要進一步判定的,應當結合違法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損害或者影響程度及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一般情況下,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但未造成特定對象任何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特定對象較輕程度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但當事人與特定對象已經達成和解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造成較輕程度的社會影響,但當事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三、適用方法
(一)關于調查取證
調查《不予處罰清單》內的違法行為時,應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有關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證據。調查當事人是否初次違法,應當按照執法“三項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市監稽規〔2024〕4號)等規定,至少采取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執法辦案系統三種方式后進行綜合判定。
(二)關于行政處理決定
在立案前核查階段,核查認為符合《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的,可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以下稱《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立案后調查認為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不予處罰的,應當依據《程序規定》的相關要求,撰寫調查終結報告、開展案件審核、實施事先告知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于《不予處罰清單》列舉的違法行為,經調查后認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應在調查終結報告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等文書中,闡明未適用《不予處罰清單》、予以行政處罰的具體理由。
(三)關于資料歸檔
依據《不予處罰清單》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來源線索、處理情況等信息及時錄入執法辦案系統。相關證據及文書材料應當按照執法辦案相關規定建檔保存。
(四)關于沖突適用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此前印發的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規定與《不予處罰清單》不一致的,以《不予處罰清單》為準。
對未列入《不予處罰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各單位要強化協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能用盡用”原則積極組織實施《不予處罰清單》;要及時收集、匯總、上報適用《不予處罰清單》遇到的問題和典型案例。《不予處罰清單》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負責解釋,并將根據執法實踐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不予處罰清單》自2024年9月20日起實施。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
領域 | 序號 | 違法行為名稱 | 法律依據 | 適用條件 (無特殊說明以下條件需 同時滿足) | 不罰類型 |
一、注冊登記 | 1 | 合伙企業未依照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1.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及時改正。 | 輕微不罰 |
2 | 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1.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及時改正。 | 輕微不罰 | |
二、廣告 | 3 |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未明示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八條第二款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 1.初次違法; 2.附帶贈送的行為未實施,或者雖已實施但未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4 | 廣告發布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九條第三項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 1.初次違法; 2.在其經營場所或者自建網站(網頁)上發布違法廣告;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
二、廣告 | 5 | 未在廣告中表明廣告引證內容出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一條第二款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 1.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輕微不罰 |
6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二條第一款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 1.專利真實有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輕微不罰 | |
7 |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
二、廣告 | 8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六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廣告內容合法;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輕微不罰 |
9 |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受眾范圍較小;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
10 |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未明示發送者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方式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受眾范圍較小;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
二、廣告 | 11 | 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 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第三十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受眾范圍較小;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12 | 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 1.初次違法; 2.已取得審查批準文號且在有效期內; 3.廣告發布內容與原審查批準內容一致; 4.及時改正; 5.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
13 | 未將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 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已取得審查批準文號且在有效期內; 3.廣告發布內容與原審查批準內容一致; 4.及時改正; 5.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
二、廣告 | 14 | 未將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 第十條 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已取得審查批準文號且在有效期內; 3.廣告發布內容與原審查批準內容一致; 4.及時改正; 5.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15 | 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廣告未依法載明開發企業名稱、代理銷售的中介服務機構名稱以及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自建網站(網頁)上發布;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
三、價格 | 16 | 商品和服務不符合明碼標價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屬于市場調節價的;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三、價格 | 17 | 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未保存有關信息記錄。 |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第四條第二款 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交易場所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18 | 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或者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
四、市場秩序 | 19 |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未隨時公示。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第二款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20 | 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有獎銷售檔案。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
四、市場秩序 | 21 | 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未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款 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應當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22 |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依法應 當承擔的責任; (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責任; (四)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應當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六)其他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自身責任的內容。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
四、市場秩序 | 23 |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第八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要求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要求消費者承擔依法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八)其他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內容。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24 | 商品零售場所未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 |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 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
四、市場秩序 | 25 | 商品零售場所未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未索取相關證照,未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 |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五、知識產權 | 26 | 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四條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 1.初次違法; 2.有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或保護記錄;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27 | 未按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一款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第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沒有違法所得;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改正。 | 輕微不罰 | |
五、知識產權 | 28 | 商標印制單位未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未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登記臺帳。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第九條 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帳。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第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沒有違法所得;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改正。 | 輕微不罰 |
29 | 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未按要求存檔備查。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第十條 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沒有違法所得;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改正。 | 輕微不罰 | |
六、產品質量 | 30 |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1.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及時改正。 | 輕微不罰 |
六、產品質量 | 31 |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并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期間未生產不合格的產品,或未流入市場,或流入市場數量較少并及時召回;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首違不罰 |
32 | 棉花經營者未分類別、分等級置放所收購的棉花。 |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第七條第三款 棉花經營者應當分類別、分等級置放所收購的棉花。 第二十四條 棉花經營者收購棉花,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不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后確定所收購棉花的類別、等級、數量,或者對所收購的超出國家規定水分標準的棉花不進行技術處理,或者對所收購的棉花不分類別、等級置放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
33 | 纖維制品生產者、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 |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對用于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記錄保存時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二條 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對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原輔材料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 第十三條 學生服原輔材料驗收記錄內容應當包括: (一)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等; (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期間未生產不合格的產品;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4.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
六、產品質量 | 34 | 學生服使用單位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 |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驗明并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服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托送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期間未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3.經檢驗產品質量合格;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5.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35 | 學生服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委托送檢。 |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學生服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服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托送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期間未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4.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
36 | 繭絲經營者未分類別、分等級置放所收購的蠶繭。 | 《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六項 繭絲經營者收購蠶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六)分類別、分等級置放所收購的蠶繭。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中任何一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
七、認證認可 | 37 | 認證機構未按規定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的。 |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一個月; 3.及時改正; 4.經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未產生危害后果。 | 首違不罰 |
七、認證認可 | 38 | 認證機構發現認證對象未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糾正。 |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要求認證對象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對未按照規定使用的,認證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發現認證對象未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糾正的。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認證對象未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未產生危害后果。 | 首違不罰 |
八、食品安全 | 39 | 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期間,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食品經營者應當暫停食品經營活動,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后,方可繼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者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 3.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 4.經營項目未增加; 5.立即停止經營活動或者經申請獲得許可; 6.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 首違不罰 |
八、食品安全 | 40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類型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發生變化,但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未升高的; (二)增加經營項目類型,但增加的經營項目所需的經營條件被已經取得許可的經營項目涵蓋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1.初次違法; 2.超范圍經營活動在符合安全經營條件下進行; 3.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 4.立即停止該類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或者經申請獲得許可。 | 首違不罰 |
九、其他 | 41 | 銷售沒有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42 | 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四十條第二項 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 |
43 | 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銷售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 |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首違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