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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食用農產品便捷出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農規〔2024〕11號)

   2024-08-20 343
核心提示: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總體要求,確保食用農產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銷售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屬有關單位:

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總體要求,確保食用農產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銷售質量安全,現將《海南省食用農產品便捷出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8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食用農產品便捷出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總體要求,確保食用農產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銷售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用農產品便捷出島實行名錄管理。便捷出島名錄(以下簡稱名錄)通過海南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以下簡稱智慧監管系統)與港口運營機構票務系統對接,其運輸車輛可免于查驗和監測抽查,直接購票出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生產主體,對食用農產品采用單獨包裝、單獨運輸的,可以申請列入名錄:

(一)采用綠色種植養殖生產模式的,連續三年無不良檢出記錄;

(二)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的;

(三)被認定為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的。

第五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從事農產品收購、運輸、銷售的農業經營主體,可以申請列入名錄:

(一)經營證照齊全,近三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近三年內未收購、運輸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三)收購運輸的食用農產品來源去向可全程追溯的;

(四)規范開具使用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的;

(五)運輸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六條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申請列入名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一)初步認定。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自主向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農業生產主體向基地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農業經營主體向收購點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智慧監管系統的監督監測數據核驗及現場情況核實,對申請主體進行初步認定。

(二)評審認定。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初步認定結果進行評審認定,認定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名錄在海南省農業農村廳信息網站上公告,并納入智慧監管系統管理。

第七條 便捷出島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列入名錄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移出名錄:

(一)生產、收購或者運輸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

(二)未規范開具使用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的;

(三)拒絕接受巡查檢查、檢驗檢測的;

(四)違規使用禁用、限用農藥(獸藥),國家、省、市、縣監督抽查檢出禁限用農藥1次,或者檢出常規農藥超標2次(含)以上的;

(五)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六)受到農業領域相關行政處罰的;

(七)被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懲戒名單的;

(八)收購運輸的農產品來源去向無法追溯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過智慧監管系統對名錄進行動態管理。智慧監管系統對已達到移出名錄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向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出預警提示,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認后,由省農業農村廳將相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移出名錄;省農業農村廳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名錄中生產經營主體存在違反第七條情形的,可以直接將其移出名錄。移出名錄情況要及時予以公布。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列表: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食用農產品便捷出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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