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4年2月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優化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24〕4號),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要求進一步優化備案模型和工作流程,加強備案工作事后指導。因此,為更好滿足我省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修訂《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十分必要。
二、主要內容變化
(一)取消備案公示環節。新修訂細則將取消備案前公示環節,進一步優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二)取消備案前專家審查環節。新修訂細則將取消專家審查環節,由企業對提交的備案標準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標是否嚴于食品安全標準負責,減輕企業在專家審查環節投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三)取消加蓋備案號及備案章。文本不再加蓋備案章及水印,改用備案流水號對備案標準進行管理。
詳見下表:
修訂前 | 修訂后 |
第一條為規范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一條為規范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鼓勵本省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或者貴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并按要求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 第二條 鼓勵本省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或者貴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并按要求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
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規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 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規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
企業依照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進行生產的,應符合食品標準相應的規定,無須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 企業依照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進行生產的,應符合食品標準相應的規定,無須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
第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組織管理、協調和指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信訪答復及政務信息公開;省衛生計生監督局負責承擔我省食品安全標準監督管理,配合省衛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信訪、舉報及政務信息公開等工作;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具體承辦企業標準備案登記及文本信息公示,配合省衛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信訪、舉報及政務信息公開等工作。 | 第三條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組織管理、協調和指導,辦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信訪答復及政務信息公開相關事宜;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具體承辦企業標準備案相關事宜。 |
第四條 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企業標準應當確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關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發布,適用于本企業。 | 第四條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企業標準應當確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關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發布,適用于本企業。 |
企業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備案的食品標準負責,并作出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生產原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企業標準實施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企業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制定的食品標準負責,并作出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生產原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企業標準實施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五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使用同一企業標準組織生產時,可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企業申請備案。備案時應注明適用的企業名稱、基本登記信息及地址。 | 第五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使用同一企業標準組織生產時,可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企業申請備案。備案時應注明適用的企業名稱、基本登記信息及地址。 |
第六條委托加工或者授權生產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有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基本登記信息及地址。 | 第六條委托加工或者授權生產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有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基本登記信息及地址。 |
第七條企業標準文本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主料、輔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等。 | 第七條企業標準文本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主料、輔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等。 |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l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 |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l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 |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 |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 |
第八條企業標準備案前,企業應當自行組織食品安全領域相關專家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進行評審。 | |
企業標準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少于3名,其中應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工藝、產品質量檢驗、質量安全控制等方面的專家,涉及特殊醫學用途、嬰幼兒配方、特殊膳食類企業標準備案,評審專家應至少有1名是營養相關專業。 | |
企業標準評審應采取回避制度。專家與擬評審企業有利益關聯的、標準起草參與人和屬地食品監管相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參加企業標準評審。 | |
評審專家的專業范圍應與擬評審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涉及食品產品類別相關。評審過程應實事求是、嚴肅認真,保證評審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 | |
評審意見專業性由專家負責。受邀參加評審專家應重點對企業標準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是否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審查,在企業標準評審意見表出具評審意見并簽字。 | |
第九條企業標準評審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 |
(二)在食品相關領域有較深造詣,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參與評審的食品生產工藝、質量安全、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產品質量風險關鍵點; | |
(三)具有相應專業的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 |
(四)在食品相關領域從事技術性工作崗位5年以上; | |
(五)能夠對自己所從事領域的工作情況提供獨立、公平、公正的判斷和評價。 | |
第十條企業在申請企業標準備案前,需先行將企業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掛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收到意見建議,由提請備案企業負責修改或說明,修改或說明無異議后方可辦理備案。 | |
第十一條企業標準備案應上傳和提交下列材料電子版: | 第八條企業標準備案應上傳和提交下列材料電子版: |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承諾書; |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承諾書; |
(三)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文本及編制說明; | (三)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文本; |
(四)專家評審意見表; | (四)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
(五)企業營業執照正本掃描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新成立企業暫無工商營業執照的應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 | (五)其他需補充說明的資料(委托代理授權書)。 |
(六)其他需補充說明的資料(委托代理授權書)。 | |
第十二條企業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
(一)企業標準制定的目的、意義及制定過程,包括調研、試驗、驗證、起草過程等; | |
(二)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比較情況(有國家標準的,與國家標準比較;沒有國家標準但有地方標準的,與地方標準比較); | |
(三)標準主要內容的解釋,修訂標準時應有新舊內容的對比及修訂的理由。 | |
第十三條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企業應當確保備案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企業標準所生產食品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 第九條備案所需的資料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掃描成電子版,企業登錄貴州省政務服務網,以“法人用戶”身份注冊賬戶,并按要求上傳備案申請資料。 |
第十四條備案企業網上提交備案申請資料后,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3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若因上傳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的,應將需補充上傳資料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若因不符合受理規定退回的,應將不予受理理由予以說明。受理后,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將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標準備案登記。 | 第十條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若因上傳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的,應將需補充上傳資料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若因不符合受理規定退回的,應將不予受理理由予以說明。受理后,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即時辦理企業標準備案。 |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52(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 備案流水號編排格式為:52(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
第十五條 備案登記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將企業標準文本掛網公示,供申請備案企業和公眾免費下載、查閱和打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已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監督。 | 第十一條備案后,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將企業標準文本掛網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專家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主動撤銷已備案標準,并按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要求重新上傳資料備案: |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自行主動撤銷已備案標準: |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與企業標準有沖突時; |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與企業標準有沖突時; |
(二)食品生產工藝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明顯改變時; | (二)食品生產工藝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明顯改變時; |
(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食品安全監管漏洞的; | (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食品安全監管漏洞的; |
(四)其他同類企業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與本企業標準有關的; | (四)其他同類企業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與本企業標準有關的; |
(五)其他應當進行修訂或重新備案的情形。 | (五)其他應當撤銷備案的情形。 |
第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標準須進行修訂: |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標準需進行修訂,新修訂備案企業標準需維持原企業代號和年號: |
(一)引用的標準已更新或作廢,企業標準需更新引用的; | (一)引用的標準已更新或作廢,企業標準需更新引用的; |
(二)企業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 | (二)企業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 |
(三)增加、調整、變更委托生產加工企業的; | (三)增加、調整、變更委托生產加工企業的; |
(四)增加、調整、變更子公司的; | (四)增加、調整、變更子公司的; |
(五)產品生產原輔料有微調,不涉及企業標準安全控制指標和限量修改的。 | (五)產品生產原輔料有微調,不涉及企業標準安全控制指標和限量修改的; |
(六)因第十二條原因主動撤銷,企業標準經修改后仍需使用的。 | |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修訂需按第八條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完成修訂。 | |
第十八條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下列修訂情況的,不需掛網公示,提供相應資料后,可按第十一條要求直接提交材料,走簡化程序進行備案: | |
(一)企業名稱、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 |
(二)增加、調整或變更委托生產加工企業的,應提供委托加工協議書; | |
(三)增加、調整或變更子公司的,應提供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出具的變更證明。 | |
第十九條省衛生計生監督局應對已備案企業標準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責令相關企業及時對企業標準進行修訂整改,企業拒不修訂整改的,可注銷企業標準備案憑證,并予以公示: | |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與企業標準有沖突,涉及企業未主動申請修改變更時; | |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問題,涉事企業未主動申請修改變更的; | |
(三)其他同類企業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與本企業標準有關,涉及企業未主動申請修改變更的; | |
(四)企業在標準備案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 |
(五)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 |
第二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注銷企業標準備案前,應當告知企業有聽證的權利,企業如有聽證需求應按規定組織聽證。省衛生健康委在注銷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企業標準注銷情況。 | |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貴州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貴州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原《貴州省衛生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黔衛發〔2012〕12號)登記編號:QFGD-2012-24003同時廢止。 |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原《貴州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黔衛健發〔2023〕5號)登記編號:520000-2023-20-004同時廢止。 |
相關法規:貴州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黔衛健發〔20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