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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的解讀

   2024-07-23 1072
核心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進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進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農產品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質量監管司堅持全國統籌、上下聯動、數據共享、互相補充的工作原則,建立全國監測“一盤棋”工作機制,將原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自行開展監測調整為部省統籌開展監測。

工作形式上,農業農村部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開展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監測品種上,農業農村部監測生產消費數量大的農產品,各省份在此基礎上加大特色小宗品種監測力度,建立特色小宗品種三年輪動監測、問題品種連續監測工作機制。同時,各省份根據實際情況對糧食、油料等其他農產品開展監測。監測參數上,農業農村部聚焦易檢出常超標禁限用藥物、常規藥物,各省份根據需要逐步擴大監測參數覆蓋面,兼顧重金屬、生物毒素等參數。數據利用上,充分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平臺,做到監測數據隨檢隨傳、隨傳隨轉,及時通報風險隱患,實現結果統籌分析,問題協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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