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江西省標準化條例》等,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應當按照規定要求自我聲明公開,對違反法律規定不及時公開或不按要求公開的,將列入社會信用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開內容
(一)社會團體應當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名稱、編號、發布文件等信息。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還應當公開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鼓勵社會團體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全文或主要技術內容。
(二)企業應當公開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另有規定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其采用的包裝標準。
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
二、公開時間
(一)社會團體、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二)社會團體、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對有關企業標準予以廢止。
三、公開方式
(一)鼓勵社會團體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https://www.ttbz.org.cn/)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二)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s://www.qybz.org.cn/)進行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在企業自有網站公開或者其他商業性網站公開的無效。
四、有關要求
(一)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應符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要求。社會團體制定的團體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廢止相關團體標準,并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公示,同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將其違規行為納入社會團體信用體系。
(二)企業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應符合《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的要求。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不符合《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三)團體標準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制定要求的,團體標準發布機構可以申請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標委發〔2023〕39號)執行。
(本文及附件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及摘選)
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