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加強市場監管,推動誠信體系建設,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4〕7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寬進嚴管、簡政放權、規范統一、便捷高效的原則,改革工商注冊制度及市場監管體系,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提高市場監管透明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投資創業活力,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和責任分工
(一)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激發市場活力。
1.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國家明確規定的27個行業繼續實行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所有行業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國家規定的特定行業外,其余行業全部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3.實行“先照后證”制度。實施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對分離。除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市場主體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不須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須經審批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憑相關材料向審批部門申請并取得批準文件、證件后開展經營。審批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督促市場主體申辦審批許可。(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4.嚴控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許可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明確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許可事項外,其他審批許可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市編辦、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5.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要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免費查詢。未按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企業,由工商部門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內完成整改的,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整改的,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6.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制,申請人按照真實、合法的原則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登記機關負責審查。允許“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許商務秘書類企業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
7.實行名稱登記改革。除需前置審批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外,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企業名稱登記和設立登記可一并辦理。企業名稱只要不與他人登記在先權利發生沖突、不涉及法律法規禁用條款,均允許使用。允許企業根據經營范圍自主選擇名稱的行業表述。取消企業設立后1年內不得變更企業名稱的限制。(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8.實行經營范圍登記改革。對前置審批許可項目,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件載明的內容進行登記,取消經營范圍中對許可經營項目有效期的標注,改為“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對其他經營項目,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中類、小類或者具體項目,由企業自主選擇登記類別,統一加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支持新興行業和新型業態登記。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的新興行業、新型業態和具體項目,參照有關政策文件、行業標準、文獻資料、國際慣例等通行用語登記。(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9.推進登記便利化改革。實行更加便利的登記事權管轄,除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登記的權限外,其他登記管轄權限進一步下放。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住所在泰山區、岱岳區、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泰山景區的私營有限公司,可自由選擇在市工商局或所在轄區的區工商局、分局進行登記。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住所在泰山區、岱岳區、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泰山景區的私營有限公司,由所在轄區的區工商局、分局進行登記。實行登記就近受理發照制度,大力推廣公司登記直通窗口制度,支持具備條件的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業的登記申請,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照。(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10.實行“證照聯辦”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聯辦”制度。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綜合受理窗口,實行相關部門同步審批,證照統一發放。(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各縣市區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泰山管委)
11. 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開辟網上登記服務大廳,推行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完善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12.推行高效登記審核。嚴格落實簡單登記事項(包括名稱預先核準、除股權以外的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備案、股權出質登記等)窗口登記人員“一次審核制”、一般登記事項(包括設立登記、股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一審一核制”、疑難復雜事項“會商制度”等制度,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登記事項即時辦結,提高登記審批效率。(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二)強化市場主體監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1.建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堅持“誰登記、誰抽查”的原則,登記機關對已按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隨機抽取一定的比例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專項整治、舉報投訴、上級部署、部門抄告、發現當事人違法違規等情況,對特定企業進行重點核查。抽(核)查結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不按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及存在其他經營異常行為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對被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且情節嚴重的,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等依法納入信用監管體系,落實“嚴管”措施。(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3.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企業住所只承載確定司法管轄地和文書送達地的功能。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對住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而不具備的,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公安、消防、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管。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與營業執照不符的,由工商部門依法處理。(牽頭單位:市工商局及有關審批許可部門)
4.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強化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監管,大力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加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堅決打擊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格式合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嚴厲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賄賂、限制競爭、虛假宣傳、合同欺詐、傳銷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下達給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部門要及時將主要內容依法公開并登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物價局、市知識產權局等)
5.構建市場監管新格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嚴格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89號)等文件規定的部門分工,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無需經過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應審批但未取得審批擅自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相關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完善協同監管機制,執法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依法處理的違法行為或者案件線索,應當連同已經獲取的證據材料一并及時移送給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堅決杜絕監管“空檔”。(牽頭單位:市有關部門)
6.做好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工作。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工商部門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應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部門應依法辦理。法院要求工商部門協助強制執行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所載內容直接依法辦理。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配合審判、檢察機關組織實施)
(三)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強化信用約束。
1.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工商部門企業法人信息庫為基礎,整合工商登記、行政審批、執法監管等信息資源,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升級完善自身業務系統,加快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工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系統平臺上傳、接收、反饋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行政處罰等信息。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管理,方便社會公眾查詢。(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2.建立信用約束及監管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違法記錄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落實境外追償保障措施,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在我市投資。發揮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仲裁機構等社會組織的引導、監督、約束和自律作用,鼓勵社會信用評價機構開展信用評級。支持企業健全經營管理和治理機制,強化自我管理能力。督促公司股東(發起人)履行出資承諾等相關責任。(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重要舉措,涉及范圍廣,政策性強。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政府領導、分工負責、協作配合、全面推進”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在優化市場環境的同時,健全“嚴管”制度,防范監管風險;要按年度制定工作計劃,明確目標責任,推進工作落實。本意見職責分工中涉及多個部門的,位列第一的為第一責任部門,要定期召集其他部門協調解決工作的具體問題。市監察局要強化監督檢查,嚴肅責任追究,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推動機制創新。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開展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為契機,大力改革創新,探索完善面向市場主體、協作高效的政務事項處理新機制,全面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著力改善營商環境。
(三)注重宣傳引導。要加強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解讀,做好政策宣講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改革,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關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為進一步深化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加強市場監管,推動誠信體系建設,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4〕7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寬進嚴管、簡政放權、規范統一、便捷高效的原則,改革工商注冊制度及市場監管體系,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提高市場監管透明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投資創業活力,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和責任分工
(一)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激發市場活力。
1.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國家明確規定的27個行業繼續實行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所有行業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國家規定的特定行業外,其余行業全部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3.實行“先照后證”制度。實施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對分離。除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市場主體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不須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須經審批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憑相關材料向審批部門申請并取得批準文件、證件后開展經營。審批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督促市場主體申辦審批許可。(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4.嚴控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許可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明確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許可事項外,其他審批許可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市編辦、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5.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要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免費查詢。未按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企業,由工商部門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內完成整改的,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整改的,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6.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制,申請人按照真實、合法的原則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登記機關負責審查。允許“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許商務秘書類企業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
7.實行名稱登記改革。除需前置審批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外,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企業名稱登記和設立登記可一并辦理。企業名稱只要不與他人登記在先權利發生沖突、不涉及法律法規禁用條款,均允許使用。允許企業根據經營范圍自主選擇名稱的行業表述。取消企業設立后1年內不得變更企業名稱的限制。(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8.實行經營范圍登記改革。對前置審批許可項目,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件載明的內容進行登記,取消經營范圍中對許可經營項目有效期的標注,改為“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對其他經營項目,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中類、小類或者具體項目,由企業自主選擇登記類別,統一加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支持新興行業和新型業態登記。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的新興行業、新型業態和具體項目,參照有關政策文件、行業標準、文獻資料、國際慣例等通行用語登記。(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9.推進登記便利化改革。實行更加便利的登記事權管轄,除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登記的權限外,其他登記管轄權限進一步下放。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住所在泰山區、岱岳區、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泰山景區的私營有限公司,可自由選擇在市工商局或所在轄區的區工商局、分局進行登記。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住所在泰山區、岱岳區、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泰山景區的私營有限公司,由所在轄區的區工商局、分局進行登記。實行登記就近受理發照制度,大力推廣公司登記直通窗口制度,支持具備條件的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業的登記申請,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照。(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10.實行“證照聯辦”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聯辦”制度。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綜合受理窗口,實行相關部門同步審批,證照統一發放。(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各縣市區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泰山管委)
11. 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開辟網上登記服務大廳,推行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完善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12.推行高效登記審核。嚴格落實簡單登記事項(包括名稱預先核準、除股權以外的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備案、股權出質登記等)窗口登記人員“一次審核制”、一般登記事項(包括設立登記、股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一審一核制”、疑難復雜事項“會商制度”等制度,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登記事項即時辦結,提高登記審批效率。(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二)強化市場主體監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1.建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堅持“誰登記、誰抽查”的原則,登記機關對已按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隨機抽取一定的比例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專項整治、舉報投訴、上級部署、部門抄告、發現當事人違法違規等情況,對特定企業進行重點核查。抽(核)查結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不按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及存在其他經營異常行為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對被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且情節嚴重的,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等依法納入信用監管體系,落實“嚴管”措施。(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3.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企業住所只承載確定司法管轄地和文書送達地的功能。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對住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而不具備的,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公安、消防、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管。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與營業執照不符的,由工商部門依法處理。(牽頭單位:市工商局及有關審批許可部門)
4.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強化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監管,大力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加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堅決打擊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格式合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嚴厲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賄賂、限制競爭、虛假宣傳、合同欺詐、傳銷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下達給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部門要及時將主要內容依法公開并登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物價局、市知識產權局等)
5.構建市場監管新格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嚴格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89號)等文件規定的部門分工,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無需經過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應審批但未取得審批擅自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相關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完善協同監管機制,執法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依法處理的違法行為或者案件線索,應當連同已經獲取的證據材料一并及時移送給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堅決杜絕監管“空檔”。(牽頭單位:市有關部門)
6.做好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工作。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工商部門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應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部門應依法辦理。法院要求工商部門協助強制執行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所載內容直接依法辦理。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配合審判、檢察機關組織實施)
(三)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強化信用約束。
1.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工商部門企業法人信息庫為基礎,整合工商登記、行政審批、執法監管等信息資源,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升級完善自身業務系統,加快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工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系統平臺上傳、接收、反饋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行政處罰等信息。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管理,方便社會公眾查詢。(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2.建立信用約束及監管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違法記錄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落實境外追償保障措施,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在我市投資。發揮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仲裁機構等社會組織的引導、監督、約束和自律作用,鼓勵社會信用評價機構開展信用評級。支持企業健全經營管理和治理機制,強化自我管理能力。督促公司股東(發起人)履行出資承諾等相關責任。(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重要舉措,涉及范圍廣,政策性強。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政府領導、分工負責、協作配合、全面推進”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在優化市場環境的同時,健全“嚴管”制度,防范監管風險;要按年度制定工作計劃,明確目標責任,推進工作落實。本意見職責分工中涉及多個部門的,位列第一的為第一責任部門,要定期召集其他部門協調解決工作的具體問題。市監察局要強化監督檢查,嚴肅責任追究,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推動機制創新。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開展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為契機,大力改革創新,探索完善面向市場主體、協作高效的政務事項處理新機制,全面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著力改善營商環境。
(三)注重宣傳引導。要加強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解讀,做好政策宣講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改革,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關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