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許可標志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2、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五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
第三十一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
第三十二條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的編號規則,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唯一編號(以下簡稱有機碼),并采取有效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
第三十三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3、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十三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第十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二)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第十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二)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三)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4、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二十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5、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第二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重新辦理。
第三十二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第十一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加施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用以證明產品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印制在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圖案,不能作為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使用。
6、綠色食品標志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版(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第十八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志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禁止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后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志使用,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7、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七十一號)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8、認證標志【認證標志分為強制性認證標志和自愿性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版(質檢總局令第63號)
第十八條 獲得產品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產品認證標志,可以在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產品認證標志,但不得利用產品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十九條 獲得服務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服務認證標志,可以將服務認證標志懸掛在獲得服務認證的區域內,但不得利用服務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二十條 獲得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不得在產品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只有在注明獲證組織通過相關管理體系認證的情況下方可在產品的包裝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
9、HACCP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新版《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2021年第12號)
4. 認證證書
4.1初次認證的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再認證證書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上一認證周期認證證書的終止日期再加三年。認證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獲證組織名稱、生產/服務場所的地址;
(2)與活動、產品/服務類型等相關的認證范圍,適用時,包括每個場所相應的認證范圍,且沒有誤導或歧義;
(3)認證依據;
(4)證書編號。證書編號應從“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
(5)認證機構名稱、地址;
(6)頒證日期和有效期;
(7)相關的認可標識及認可注冊號(適用時);
(8)證書查詢方式。
認證機構應確保“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對應的信息與證書內容保持一致。
4.2 認證證書的管理
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組織認證證書使用的情況進行有效管理。
4.2.1認證證書的暫停
4.2.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在暫停期間,獲證組織的HACCP認證暫時無效。
(1)獲證組織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的;
(2)獲證組織未履行認證合同義務;
(3)獲證組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場監管部門抽查發現影響食品安全的不合格等情況,尚不需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4)獲證組織HACCP體系不符合認證依據或相關產品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5)獲證組織未能按規定間隔期接受監督審核的;
(6)獲證組織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接受不通知現場審核的;
(7)獲證組織未按要求對信息進行通報的;
(8)獲證組織與認證機構雙方同意暫停認證資格的;
(9)其他情形應暫停認證證書的。
4.2.1.2 在認證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如果被暫停認證資格的組織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造成暫停的問題已解決,認證機構應當恢復被暫停的認證證書并保留相應證據。
4.2.2 認證證書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撤銷其認證證書。
(1)獲證組織HACCP體系不符合認證依據或相關產品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2)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組織未采取有效糾正和糾正措施的;
(3)獲證組織不再生產獲證范圍內產品的;
(4)獲證組織出現嚴重食品安全衛生事故或對相關方重大投訴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5)獲證組織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6)獲證組織不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或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5. HACCP認證標志
5.1認證機構和獲證組織可在認證證書、印刷品、網站和其他宣傳資料中使用HACCP認證標志(如圖1所示)。使用HACCP認證標志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應變形、變色。如其他文字或圖像均為黑白,允許使用黑白標識。
5.2獲證組織不得在產品、產品標簽及產品內、外包裝上使用HACCP認證標志。
圖1 HACCP認證標志
10、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標志
關于修訂《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4:2007)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07年第22號公告)
8.3.3 認證證書由認證機構頒發,有效期為12個月。證書持有人若要延長證書的有效期,在證書失效前應向認證機構進行年度再注冊,否則,證書狀態將由“有效”變為“證書未更新或未再注冊”。
10.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使用
10.1 認證證書應包括以下信息:
10.1.1 中國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標志
10.1.2 簽發證書的認證機構名稱和認證機構的標識
10.1.3 認可該認證機構的認可機構的名稱和/或標識(如果獲得認可)
10.1.4 認證證書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10.1.5 農場名稱和地址。如果獲證的是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應在證書或附件中列出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的所有成員/農場場所名稱和地址。
10.1.6 認證選項、認證級別
10.1.7 注冊號
10.1.8 證書號
10.1.9 認證產品范圍
10.1.10果蔬產品如未經處理,應聲明(適用時)
10.1.11 認證依據的良好農業規范相關技術規范名稱及版本號
10.1.12 發證時間
10.1.13 證書有效期
10.2 認證標志式樣
一級認證標志 二級認證標志 色標
10.3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使用
10.3.1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使用應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63號令)的規定。
10.3.2 申請人在獲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后可以在非零售產品的包裝、產品宣傳材料、商務活動中使用認證標志(獲得認證的茶葉及認證證書中覆蓋了農產品處理范圍的果蔬可以在零售包裝上使用認證標志)。認證標志使用時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允許變形、變色;在使用認證標志時,必須在認證標志下標認證證書號。
10.3.3 認證證書持有人應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和展示進行有效的控制。
10.3.4 認證證書持有人不得利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混淆認證產品與非認證產品誤導公眾。
11、保健食品標志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
第四十二條 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變更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與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五十五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五十六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志;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12、商品條碼
第十五條 企業在設計商品條碼時,應當根據應用需要采用《商品條碼》(GB12904)、《儲運單元條碼》(GB/T16830)、《EAN UCC系統 128條碼》(GB/T15425)等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條碼標識。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積極采用商品條碼。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使用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 18283)的有關規定。
生產者不得以店內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使用。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積極采用商品條碼。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使用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 18283)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2年。
13、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
關于調整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措施的公告(總局2009年第134號公告)
自2010年1月1日起,凡進口國家(地區)沒有要求的,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對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