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
《山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實施細則》,已履行相應程序并經省糧食和儲備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5月9日
(主動公開)
山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根據《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經我省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承擔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應急保障任務的企業,包括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供應網點和應急保障中心等。
第三條 按照“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科學布局、全面覆蓋,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現有資源,統籌規劃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網點布局,建立和完善更高層次、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
第四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全省糧食應急保障體系規劃布局,對全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市、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并結合實際對轄區內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進行布局優化、具體管理工作。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急協同機制,推動各類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應急時協同運轉,高效完成應急供應任務。
第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應堅持自愿申報、動員推薦、擇優確定、分級負責、逐級備案、動態調整、強化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應急保障企業示范帶動作用。
第六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有關信息應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產經營正常,守法誠信、信譽良好,近三年內無涉及糧食經營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
(二)生產經營的糧食產品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在糧食質量抽樣檢測中未出現不達標的情況,或不達標的情況已按規定完成整改;
(三)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嚴格落實污染防護有關規定,生產、儲存、運輸等相關設施、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到污染;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近一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五)按規定向當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第八條 糧食應急儲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原糧和成品糧儲存倉庫及其配套設施;
(二)應以承擔地方事權糧食收儲輪換任務為主;
(三)倉庫使用面積應滿足應急供應需要,區位條件能夠較好滿足轄區成品糧油儲備和運輸配送需要,具備一定的運輸配送能力;
(四)具有相應的檢化驗儀器和檢化驗能力。
第九條 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商標注冊證書,標簽標識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具備較強的糧食應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裝糧油生產能力,具備一定的倉儲、運輸能力;
(三)具備生產合格產品所需的工藝設備、檢化驗儀器和檢化驗能力。
第十條 糧食應急配送中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符合國家分類商品的倉儲條件和周轉倉容;
(二)配送能力符合應急布局需要,有較成熟的配送資源和渠道;
(三)在應急狀態下具備較強的動員調度能力,能夠高效定點配送;
(四)有滿足配送業務需要的箱式密閉運輸車輛及停車場,有必要的轉運和輸送機械等裝卸設備;
(五)落實商品索證索票制度,配送經營的糧食產品必須符合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 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日常運轉正常,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購均較為便利的位置;
(二)經營商品應以糧油產品和居民日用消費品為主,銷售的商品均應明碼標價,包裝產品有SC編號,標簽標識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三)具備與經營商品和規模相匹配的陳列貨架或柜臺,營業場所內裝修規范,店容店貌整潔,嚴格執行質量、衛生、消防等管理規定,較小基層網點經營面積不少于20m ,較大示范網點經營面積不少于50m ;
(四)倉儲能力和庫房條件應滿足應急保供需要;
(五)配備滿足經營需要的網絡及通訊等設施。
第十二條 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一定規模的成品糧油儲備庫存;
(二)具備較強的應急調度功能和動員能力,確保在接到應急指令后按時限要求將成品糧油配送至指定位置。
第十三條 儲運企業、加工企業、配送中心、供應網點能分別滿足倉儲、加工、運輸、供應企業應具備的應急各項能力細分指標標準(附件1)之一的,即達到相應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能力標準。其中,應急儲運企業和應急配送中心細分指標四項:庫房倉容、油罐罐容、日運輸能力、自有車輛日運輸能力;應急加工企業細分指標三項:小麥日加工能力、稻谷日加工能力、油脂分裝日加工能力;應急供應網點細分指標三項:小麥粉設計日供應能力、大米設計日供應能力、食用油設計日供應能力。
第十四條 滿足倉儲、加工、配送和供應等兩種及以上功能指標的,即達到應急保障中心標準。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標準。
第三章 確定和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備案的主要步驟:
(一)企業申報。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糧食應急工作實際和布局規劃,積極組織動員轄區內符合條件要求、有社會責任感的涉糧企業,自主申報特定類型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也可在涉糧企業自愿申報的前提下,擇優推薦。
(二)初步審核。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統籌考慮有關條件和標準、糧食應急保障規劃布局等,擇優擬定本級或推薦為上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三)核查公示。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組織對備選企業的相關條件進行實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實地查看。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四)簽訂協議。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與確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簽訂《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格式樣本見附件2),約定權利、責任、義務,并授予牌匾。牌匾應懸掛在經營場所顯眼位置。
(五)逐級備案。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名錄應采取書面方式,逐級備案,并通過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錄入企業信息,逐級提交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應急準備或應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難,督促其落實相關責任、義務,完成應急任務。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加強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動態維護,核實企業信息,及時、準確進行定期更新,并對企業進行動態調整。
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數據的使用,應符合數據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倉儲設施專項、優質糧食工程、“中國好糧油”“齊魯好糧油”產品評選、糧食風險基金、信貸支持行動等方面,支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發展。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調研活動,了解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準備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困難。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應急演練和培訓,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糧食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企業的申報材料,每三年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狀況及能力、應急保障能力及承擔應急保供任務情況、配合開展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情況、企業生產資料類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情況、應急配套設施設備和參與應急保供意愿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日常調研、檢查,有計劃地對已簽訂協議的企業責任義務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同時,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下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經營情況、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制度及落實情況、培訓和應急演練情況進行抽查,原則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定期評估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落實應急保障責任義務不到位、企業資質和應急保障能力明顯不符合有關條件和標準等情形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協議,收回牌匾:
(一)在糧食應急保供中不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拒不執行應急保供任務,或執行不力,落實任務不到位的;
(二)在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三)通過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
(四)發生重大變故或存在重大經營風險,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
(五)違反糧食生產、流通和儲備等相關規定的;
(六)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
(七)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
(八)根據自身狀況,主動申請退出應急保障企業的。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進入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糧源調度以及儲運、加工、配送、供應各環節有效銜接。
第二十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平時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應急保供時應積極承擔各項應急供應任務。
第二十六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相關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保護,未經企業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承擔應急供應任務,應對相關工作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平時應遵守糧食生產、流通、儲備各項規定,主動接受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出現涉及糧食應急保障的重大經營情況變動的應及時報告。進入糧食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應嚴格遵守《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在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下,立即行動、履行協議,完成好各項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確保各項措施有效落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本細則,制定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并報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牌匾樣式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監制(附件3)。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牌匾的制作和發放,所需費用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不得收取糧食企業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其他承擔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非企業性質的社會主體,參照本細則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能力推薦標準
2.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模板)
3.牌匾樣式
附件1
省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能力推薦標準
級別 | 倉儲能力 | 加工能力 | 運輸能力 | 供應能力 | ||||||||||
庫房倉容 | 油罐罐容 | 小麥日 | 稻谷日 | 油脂 | 日運輸能力 | 自有車輛日 | 小麥粉 | 大米 | 食用 | |||||
加工 | 加工 | 分裝 | 運輸能力 | 日供應 | 日供應 | 植物油 | ||||||||
能力 | 能力 | 日加工 | 能力 | 能力 | 日供應 | |||||||||
儲運 | 配送 | 儲運 | 配送 | 能力 | 儲運 | 配送 | 儲運 | 配送 | 能力 | |||||
企業 | 中心 | 企業 | 中心 | 企業 | 中心 | 企業 | 中心 | |||||||
省級 | 50000 | 30000 | 500 | 300 | 500 | 100 | 100 | 500 | 600 | 200 | 300 | 10 | 10 | 2 |
備注:此標準為推薦標準,非強制標準。
附件2
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模板)
甲方: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乙方: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完善我國糧食應急保障機制,確保在各類應急狀態下有效發揮糧食應急保障作用,切實維護糧油市場穩定,按照《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山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認定乙方為山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并授予牌匾。
(二)甲方鼓勵和支持乙方發展,制定扶持政策,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協調有關部門在項目、資金等方面為乙方爭取支持。
(三)甲方對乙方日常生產經營情況和應急準備情況等進行定期評估和監督檢查。
(四)在執行應急保障任務時,甲方應積極協調有關部
門,為乙方解決糧食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過程中的困難。
(五)甲方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乙方完成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費用開支進行核實、清算和撥付。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政策指導,按照“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原則,完善自身糧食應急保障條件,做好人員、物資以及制度建設等各項應急準備。出現生產經營變動等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甲方,配合甲方對自身日常生產經營情況和應急準備情況等內容進行調研、定期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及時報送糧食生產、加工、銷售、庫存等信息數據。
(三)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生產經營的糧油產品質量指標和衛生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和調度,優先接受甲方征用相關商品和設施,按照甲方下達的指令及時做好糧食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糧食應急保障任務。
(五)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拒不承擔應急保障任務或故意不完成應急供應任務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協議的終止
乙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收回牌匾。
(一)在糧食應急保供中不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拒不執行應急保供任務,或執行不力,落實任務不到位的;
(二)在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三)通過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
(四)發生重大變故或存在重大經營風險,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
(五)違反糧食生產、流通和儲備等相關規定的;
(六)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
(七)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
(八)根據自身狀況,主動申請退出應急保障企業的。
四、補充、修改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進行補充、修改或變更。
(二)對本協議的補充、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補充、修改或變更的協議的簽署及生效方式與本協議的簽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三)甲乙雙方可協商補充、修改和變更條款并簽署補充協議,所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協議的生效
(一)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說明:1. 牌匾大小規格為600*400*25mm,材質為1mm厚不銹鋼,面拉絲處理。2.“X(省、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字體如上,顏色為黑色;“X(省、市、縣)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字體如上,顏色為紅色。3. 落款為授權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4. 授牌對象為非企業性質的社會主體,授予名稱為“X(省、市、縣)糧食應急保障網點”。5.是否放置單位標識,以及顏色、大小,可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