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申報填制規范的公告,調整了加工貿易手(賬)冊、保稅核注清單等單證的填制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一、背景
2024年4月18日,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稅務總局等多個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44號)。
此前,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已經發布了《關于單一窗口加工貿易相關系統報文導入接口調整的通知》,明確對加工貿易賬冊、加工貿易手冊、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管理)系統的報文導入接口進行調整。
為規范管理,確保對食糖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實,海關總署按照多部委聯合發布公告要求,對加工貿易相關業務管理系統進行了調整。
二、調整范圍
(一)涉及的商品。
本次調整管理措施的商品為食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1701項下商品編號的商品。
稅則號列 | 貨品名稱 |
1701 | 固體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學純蔗糖: |
17011 | -未加香料或著色劑的原糖: |
17011200 | --甜菜糖 |
17011300 | --本章子目注釋二所述的甘蔗糖 |
17011400 | --其他甘蔗糖 |
17019 | -其他: |
17019100 | --加有香料或著色劑 |
170199 | --其他: |
17019910 | ---砂糖 |
17019920 | ---綿白糖 |
17019990 | ---其他 |
(二)涉及的企業。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簡單加工的保稅物流企業。
(三)涉及的保稅業務單證。
加工貿易手冊(B、C),加工賬冊(E、H),保稅核注清單,保稅物流賬冊(T)及保稅監管場所賬冊(L)開展的簡單加工申報表等。
三、填制規范
(一)“重點商品標識”包含哪些類型?
本次調整,在加工貿易手(賬)冊、保稅核注清單、簡單加工業務申報表中增加了“重點商品標識”字段,填報內容為:
空或者0:非重點商品(默認值);
1:目錄重點商品(料件或者成品為食糖);
2:連帶重點商品(由食糖制成的成品);
4:區外委托(委托加工類型H賬冊料件為非保稅食糖,可選擇此標識)。
(二)加工貿易手冊、賬冊的“重點商品標識”如何填報?
1. 保稅進口料件為食糖的,料件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1”(欄目顯示“目錄重點商品”,下同),對應成品(包括成品為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2”(欄目顯示“連帶重點商品”,下同)。
海關提示:例如保稅進口食糖生產面包,食糖(料件)的“重點商品標識”填報“1”(目錄重點商品),面包(成品)的“重點商品標識”填報“2”(連帶重點商品)。
特別注意:保稅進口蔗糖生產綿白糖,蔗糖(料件)的“重點商品標識”填報“1”(目錄重點商品),綿白糖(成品)的“重點商品標識”填報“2”(連帶重點商品)。
2. 保稅進口料件不為食糖、成品為食糖的,成品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1”。
海關提示:例如保稅進口甘蔗生產食糖,甘蔗(料件)不需要填報“重點商品標識”,食糖(成品)的“重點商品標識”填報“1”(目錄重點商品)。
3.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料件及成品“重點商品標識”免予填報(欄目顯示空或“0”)。
海關提示:如果企業的保稅貨物不屬于食糖,“重點商品標識”字段可以為空。例如:在公告下發以前,在執行的手(賬)冊已備案的“集成電路”,在公告實施以后,手(賬)冊中“集成電路”的“重點商品標識”可以為空,不需要填報。
(三)委托加工賬冊的“重點商品標識”如何填報?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根據海關總署2024年第44號公告開展委托加工業務的,在辦理委托加工“H”賬冊時,料件為非保稅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4”(欄目顯示“區外委托”);成品為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點商品標識”免予填報(欄目顯示空或“0”)。
海關提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接受區外企業委托開展委托加工業務,需要辦理委托加工“H”賬冊。按照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要求,料件為保稅進口食糖、使用保稅料件生產食糖的,不得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委托加工業務。
(四)簡單加工賬冊的“重點商品標識”如何填報?
企業通過物流賬冊(含區內物流“T—W”賬冊、保稅監管場所“L”賬冊)開展簡單加工的,簡單加工業務申報表中料件和成品為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點商品標識”免予填報(欄目顯示空或“0”)。
海關提示: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明確了食糖的簡單加工不能改變商品編碼和原產地。因此,如果簡單加工申報表中料件為食糖,簡單加工后的成品也只能是食糖,商品編碼和原產地不變,“重點商品標識”應當都填報“1”(目錄重點商品)。
加工貿易手(賬)冊的料件、成品“重點商品標識”填報對照表
料件 | 料件“重點商品標識” | 成品 | 成品“重點商品標識” |
食糖 | 1 | 食糖 | 2 |
食糖 | 1 | 非食糖 | 2 |
非食糖 | 0或空 | 食糖 | 1 |
非食糖 | 0或空 | 非食糖 | 0或空 |
委托加工賬冊的料件、成品“重點商品標識”填報對照表
料件 | 料件“重點商品標識” | 成品 | 成品“重點商品標識” |
食糖(非保稅) | 4 | 食糖 | 1 |
食糖(非保稅) | 4 | 非食糖 | 0或空 |
非食糖 | 0或空 | 食糖 | 1 |
非食糖 | 0或空 | 非食糖 | 0或空 |
簡單加工申報表“重點商品標識”填報對照表
料件 | 料件“重點商品標識” | 成品 | 成品“重點商品標識” |
食糖 | 1 | 食糖 | 1 |
非食糖 | 0或空 | 非食糖 | 0或空 |
(五)保稅核注清單等單證怎么填報?
企業申報保稅核注清單時,“重點商品標識”應當與手(賬)冊、業務申報表一致。
企業應根據食糖管理措施的調整情況,及時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海關提示:企業填報保稅核注清單時,料件、成品的“重點商品標識”與手(賬)冊自動關聯。如“重點商品標識”填報錯誤,需要先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供稿單位:企業管理和稽查司、南京海關、深圳海關)
相關政策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50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申報填制規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