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要求盡快出臺限制職業打假人惡意投訴舉報等相關政策的建議(第2024235號),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由我局主辦,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協辦。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職業打假人是一種通俗稱謂,普遍的理解是指以賺錢為目的,明知商品有問題而大量買入,然后通過直接索賠或者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等方式,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賠償、行政機關給予獎勵的個人或者組織。調研發現,近年來,全區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增長迅猛,呈團伙化、專業化、規模化、程式化的特征。職業打假人借“消費維權”之名行“個人牟利”之實,并未發揮凈化市場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商家進行惡意索賠甚至敲詐勒索,干擾企業正常經營,影響營商環境,還利用信息公開、紀檢監察、政府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大量行政和司法資源,為其非正常的消費索賠行為“服務”,嚴重違背法律初衷和社會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對職業打假人進行規范和限制。
一、關于職業打假人的規定
在法律層面。現行法律未對職業打假人作出定義,且普遍支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損害消費安全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監督。如《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產品質量法》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
在司法解釋層面。職業打假人訴請懲罰性賠償是否應支持及如何支持是審判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0日向社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知道所購買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然購買,購買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該條規定明確懲罰性賠償必須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且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應依據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保質期等因素予以認定。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將于近期頒布實施。
在行政法規層面。2024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8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規范消費索賠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消費爭議時,應當依法維權。二是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四是對于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賠償或者敲詐勒索經營者的,依法予以處理。
在政策層面。國家層面出臺了相關政策指導應對職業打假行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規定“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規定“依法規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賠行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依法打擊網絡欺詐行為和以‘打假’為名的敲詐勒索行為”。
在部門規章層面。《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0號)第十五條規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管總局以部門規章形式將不以生活為目的的投訴行為排除在受理范圍之外。
二、我區相關部門應對職業打假人的工作情況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情況
全區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綜合運用市場監管職能打擊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防范、應對職業打假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一是依法規范消費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制定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12315投訴舉報工作制度(試行)》和《12315投訴舉報工作流程圖》,嚴格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法定受理范圍,做好投訴受理處置工作。開展投訴舉報大數據分析,加強對消費投訴的甄別和研判,突出分類管理,對異常高頻次“黑名單”內的投訴舉報重點關注及跟蹤。對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投訴,不予受理,避免因“職業打假人”濫訴行為造成行政資源的占用和浪費。
二是健全完善消費環境監管機制。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強化法律法規宣傳引導,突出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動經營者主動履行商品質量、公平交易、消費維權等主體責任,著力提升經營者誠信自律水平,更好保護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督促經營者加強內部管理,學法知法守法,避免出現常見易發的違法行為。注重引導經營者加強技術防范,強化經營場所、重點區域的“無死角”監控,并在處理相關投訴舉報過程中同步予以錄音錄像,及時有效固定涉嫌敲詐勒索、詐騙的證據材料,積極向公安部門舉報。
三是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2022年印發廣西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清單,2023年進一步完善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其中,針對職業打假人集中投訴舉報的問題,規定了“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2023年修訂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對消費維權、廣告、食品安全、反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了相應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四是充分發揮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組織的作用。廣西消委會組織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系列宣傳活動,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維權意識。為避免高校學生被職業打假人牟利行為引誘并成為其中一員,以創建全國維護青少年權益崗為契機,走進校園開展消費教育,通過解讀法律和評析典型案例,提高學生對消費者權利義務的正確認識,正當、適度維權,并積極參與消費維權社會監督。
(二)司法機關工作情況
1.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依法裁判職業打假人的訴請。
一是嚴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全區法院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將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購買食品、藥品的,一律不支持十倍懲罰性賠償,防止職業打假人通過打假行為獲取暴利。對多次購買相同產品的,也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對反復索賠的,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僅支持第一次起訴請求。
二是嚴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多數職業打假人都是以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全區法院明確食品、藥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資料等存在不影響食品、藥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瑕疵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此外,根據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的主觀狀態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職業打假人是知假買假,不會受標簽、說明書瑕疵誤導,從而限制、排除職業打假人利用標簽、說明書瑕疵進行索賠牟利。
三是強化對下業務指導,統一裁判尺度。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積極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疑難問題進行調研指導,統一全區法院裁判尺度。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及時與下級法院溝通,增強業務指導的時效性。2024年初,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個別法院對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認定不準確,支持的懲罰性賠償數額過高,導致職業打假人選擇該市法院進行訴訟,涉食品藥品索賠案件大量增加的情況后,在加強提審案件的同時,立即與相關中院、基層法院溝通交流,及時糾正不恰當判法。
四是依法堅決打擊職業打假人的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全區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在堅持依法裁判原則下,快審快判、依法嚴懲以敲詐勒索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撰寫相關典型案例進行法治宣傳,促進優化地方營商環境。
2.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規范職業打假人的行為。
一是開展以案釋法工作,加強法治宣傳。結合全區檢察機關辦理的涉及職業打假人違法犯罪案例,充分利用“兩微一端”“抖音”等平臺,利用檢察開放日等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普法宣傳,提升商家規范經營意識,規范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引導合法舉報。
二是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加大懲治力度。對職業打假人以非法榨取企業錢財為目的,對生產經營者以投訴舉報、媒體曝光、訴訟等進行威脅或者要挾,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依法批捕起訴,向不法分子“亮劍”。在案件辦理中發現行業監管亂象的,依法制發檢察建議。多措并舉全力擠壓“職業打假”行為實施空間,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優化營商環境。
三是加強部門協作,開展行刑銜接。根據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與行政機關建立常態化線索、案件移送機制。檢察機關對不起訴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相關案件線索,通過反向行刑銜接機制,向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線索,建議給予行政處罰,雙向加強對惡意職業打假人員的懲治。
四是推動加強立法和完善制度。在司法辦案當中加強對涉及職業打假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收集研究,重在發現漏洞和問題,并積極提出加強立法和完善制度機制的意見建議,促進形成打擊相關犯罪的法律制度體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代表提出的《關于要求盡快出臺限制職業打假人惡意投訴舉報等相關政策的建議》,與保護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息息相關,關系到我區良好營商環境的營造,我們將高度重視。同時這也是一個綜合性社會問題,涉及多種利益群體、需要多部門密切配合,綜合施策,推動共治。
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立足職能,進一步拓寬工作思路,不斷創新監管模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良好市場經濟秩序。一是大力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普法工作。今年適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三十周年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首次出臺,我局將廣泛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扎實做好貫徹實施,進一步營造學法、用法、守法的社會氛圍,切實提升法律普及率和使用率。二是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嚴格依法行政,有效區分真打假、職業索賠和敲詐勒索,公正處理案件,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對查證屬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回應社會關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堅持包容審慎監管,在法律框架內為市場主體的發展營造更寬松的環境。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職業索賠行為,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手段有效化解風險,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涉嫌敲詐勒索、詐騙等的案件線索,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三是推動限制職業索賠行為。探索制定通用參考答復模板,避免同類投訴舉報回復口徑不一致、處理結果不同等問題,遏制以牟利為目的,借打假、維權之名濫用投訴舉報權的行為。建立“高頻次惡意提起投訴舉報的職業索賠人”名單,通過與國內主流平臺共享等方式對其進行限制。四是強化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加強與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和法院、檢察院的聯動配合,從行政執法、行刑銜接、司法保障等各方面治理“職業打假”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五是推動完善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促進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和全面發展,切實維護和諧、健康的營商環境和良好的社會風氣。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支持。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自治區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第2024235號代表建議的答復.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