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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引入主體規定的通知 (瓊農規〔2024〕3號)

   2024-04-07 550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屠宰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畜牧獸醫局(服務中心),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屠宰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廳制定了《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引入主體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引入主體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屠宰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交易場所應相對獨立,周圍有有效的天然或人工屏障與外界隔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動物防疫條件、環評等要求;

(二)交易場所周圍建有圍墻等隔離設施;場內設管理區(原則上超過200平方米)、交易區(原則上超過3000平方米)、廢棄物處理區(原則上超過1500平方米),各區相對獨立;

(三)交易場所內不同種類交易場所相對獨立(間隔300米以上);

(四)交易場所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原則上交易場所距離種畜場和大型家畜養殖場1公里以上;

(五)動物裝卸場地應有防止動物逃逸的圍欄、圍網;須設有牢固、安全的動物裝卸臺,裝卸場地地面應硬化,并能滿足動物裝卸的需要;動物裝卸設施應便于清洗、消毒;

(六)交易場所出入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單獨設置人員消毒通道;交易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交易區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七)有完善的監控設施;監控設施應覆蓋廠區進出口、交易區等區域,能清晰監控各區域情況。專人負責管理,每天檢查監控設施運行情況,確保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監控視頻記錄需保存2個月以上;

(八)交易場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九)建立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查、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十)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十一)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設備;

(十二)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可以委托無害化處理,需出具委托協議)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十三)市縣需派駐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人數不得少于2人;

(十四)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以及包含消毒、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工作室;

(十五)屠宰廠(場)內建交易場所的,屠宰區與交易區要相對獨立,間隔一定距離,并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第三條  “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屠宰企業(以下簡稱甲類屠宰企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海南省屠宰企業標準化評審的A級牛羊屠宰企業;

(二)有完善的監控設施。監控設施應覆蓋廠區進出口、待宰欄、屠宰間等區域,能清晰監控各區域情況;專人負責管理,每天檢查監控設施運行情況,確保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監控視頻記錄需保存2個月以上;

(三)有符合資質的固定的屠宰專業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配備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人數不得少于3人,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經考核合格,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得從事肉品品質檢驗工作;

(四)應設立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和檢疫操作臺等設施,配備滿足日常工作需要的檢疫和辦公設備;

(五)市縣需根據牛羊屠宰企業產能派駐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人數不得少于2人。

第四條  從交易場所“點對點”調運牛羊屠宰企業(以下簡稱乙類屠宰企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屠宰企業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回執等合法手續;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或委托無害化處理協議);

(三)屠宰車間應當配備致暈器、燙毛脫毛設備(羊)、懸掛輸送吊軌等設備,不得落地屠宰;

(四)工藝流程合理,能夠防止交叉污染;

(五)有必要的檢疫檢驗設備,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設備,有健全的獸醫衛生、防疫、消毒等制度,配備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經考核合格,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得從事肉品品質檢驗工作;

(六)市縣需根據牛羊屠宰企業產能派駐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

(七)畜禽綜合屠宰廠(場),須有獨立的牛、羊屠宰車間;

(八)有完善的監控設施。監控設施應覆蓋廠區進出口、待宰欄、屠宰間等區域,能清晰監控各區域情況;專人負責管理,每天檢查監控設施運行情況,確保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監控視頻記錄需保存2個月以上。

第五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列表: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引入主體規定的通知.doc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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