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推進‘互聯網+食品’監管。建立基于大數據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推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應用”以及實施智慧監管、提升監管工作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要求。2019年10月1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發布,強調要豐富監管手段,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可以采取上級部門隨機監督檢查、組織異地檢查等監督檢查方式,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于2021年12月發布《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9號),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記錄、歸集、分析監督檢查信息,加強數據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提升智慧監管水平”。
二、主要考慮
(一)明確部門職責權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監管平臺的統一開發建設和運行維護。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應當加強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監管平臺的應用,記錄、歸集、分析監督檢查信息,加強數據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提升智慧監管水平。
(二)確定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人員應當通過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監管平臺,采取現場檢查或云上巡查的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F場檢查是指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現場檢查事項清單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實地檢查。云上巡查是指按照現場檢查事項清單以外的檢查事項,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自查材料(包括照片、視頻、文字等)進行的非現場監督檢查。
(三)明確監督檢查頻次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現場檢查或云上巡查的方式進行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并根據風險等級確定了對應的現場檢查和云上巡查頻次。
(四)強化特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特殊醫學用途食品生產企業、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學校及托幼機構食堂、校外供餐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通過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監管平臺,采取現場覆蓋監督檢查要點全部檢查事項的方式實施。
三、重點內容
《辦法》共5章29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4條。明確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監管事權、數字化建設等有關要求,將通過應用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監管平臺,探索實施非現場監督檢查方式,強化智慧監管和數字賦能,切實提升監管效能和監督檢查工作質量,有效降低企業負擔,有力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優化營商環境,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為監督檢查方式,共5條。規定了監督檢查方式、現場檢查、云上巡查、指令檢查的有關定義,明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并結合風險管理要求,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現場檢查必檢項目清單。明確依據監督檢查計劃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逐項完成現場檢查和云上巡查事項清單規定的檢查任務的,可以盡職照單免責。
第三章為監督檢查程序,共18條。對風險分級管理、檢查計劃制定、監督檢查頻次、檢查程序、整改復查、信息公開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四章為主體責任落實,共1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監管平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通過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
第五章為附則,共1條。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