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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糧食局關于印發《湖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的通知 (鄂糧規〔2023〕2號)

   2024-02-19 382
核心提示:為推進糧食法治建設,規范糧食行政處罰行為,指導全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正確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北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湖北省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試行)》(鄂糧規〔2022〕1號)同時廢止。

各市、州、縣發改委(發改局、糧食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扎實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按照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糧食執法實踐,我們對《湖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試行)》(鄂糧規〔2022〕1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湖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以下簡稱《適用規則》)。《適用規則》已經省糧食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適用規則》中的重要情況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報告和反饋省糧食局。  

湖北省糧食局  

2023年11月10日  

湖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為推進糧食法治建設,規范糧食行政處罰行為,指導全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正確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北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湖北省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范圍】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全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在本規則的框架下,細化本轄區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三條【適用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的原則,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條【優先適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正確適用法律。  

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在法律效力相當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新出臺的法律規范;同位法律規范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第五條【減輕從輕從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一般處罰適用、減輕或者從輕處罰適用、從重處罰適用。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進行的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中選擇較輕的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中選擇較重的處罰。  

第六條【適用步驟】確定糧食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結合糧食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觀因素等,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為,初步確定適用的糧食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規則,  

綜合考量糧食違法行為是否具有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規則,決定是否對糧食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七條【不予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八條【從輕減輕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九條【從重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三)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隱匿、轉移、銷毀違法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六)以暴力等妨礙、阻止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七)在發生應急處置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  

第十條【多種情節裁量】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第十一條【罰款】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集體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一)給予20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二)案情復雜或影響較大的;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  

第十三條【動態調整】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及時進行調整。  

省糧食局適用本規則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省糧食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市、州、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適用本規則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單位集體決策報請省糧食局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對調整適用的本規則規定,省糧食局應及時修改。  

第十四條【復查監督】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和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情況進行執法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規則主動糾正。  

第十五條【行刑銜接】當事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試行)》(鄂糧規〔202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湖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標準  

     2.湖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包容免罰清單  

     3.湖北省糧食流通領域包容免罰告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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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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