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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津糧規〔2024〕1號)

   2024-03-05 979
核心提示: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堅決維護我市糧食安全,市糧食和物資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堅決維護我市糧食安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局:  

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堅決維護我市糧食安全,市糧食和物資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市糧食和物資局             市財政局  

2024年2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堅決維護我市糧食安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愿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可通過12325等熱線電話、政府網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市、區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線索的接收受理、辦理等事項,依照《12325全國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舉報處理規定》等處理。  

第四條 舉報人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行為,以及競買政策性糧食時惡意違約等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且屬于本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掌握,或者雖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復獎勵:  

(一)舉報人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的;  

(二)在收到舉報前,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人已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四)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不予重復獎勵;  

(五)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  

(六)舉報前,相關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已進入訴訟等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 案件舉報獎勵按照誰查處、誰發放的原則,由具體查辦案件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綜合考慮查實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線索質量等因素,根據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按照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原則如下:  

(一)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的,給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0.5%以下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二)認定為一般違法行為的,給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0.5%以上至1.5%以下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三)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的,給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1.5%以上至2.5%以下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四)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于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有重大決定性作用的,在本條第(一)(二)(三)款的基礎上,比例上限最高可以上浮0.5%;  

(五)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第八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按程序納入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年度預算,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  

第九條 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一)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由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第十條 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查處舉報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啟動獎勵程序。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持所有人員簽字的授權委托書領取獎勵,并自行進行內部分配。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舉報獎勵資金發放后,發現存在以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后有權收回舉報獎勵,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市、區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等相關信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相關條款所稱的“以上”不包括本數,“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2029年2月19日廢止。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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