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蘭州海關隸屬海關,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甘肅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進一步加強對我省享有較高知曉度、具有一定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和搶注商標的保護,構建商標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工作格局,推動“四強”行動落地見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蘭州海關制定了《甘肅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公安廳
蘭州海關
2024年2月4日
甘肅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甘肅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完善商標品牌保護制度,強化自主品牌保護,推動“四強”行動落地見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商標,是指在甘肅登記注冊或者經營的企業(組織)持有的(以下簡稱“本省”)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確需加強保護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重點商標實行名錄管理。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甘肅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 保護名錄管理工作堅持部門協同、分類監管、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法院、檢察院、司法、發改、公安、工信、商務、農業、文旅、海關等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加強與省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合作,建立健全保護名錄互認和協同保護工作機制。
第二章 名錄制定
第六條 下列注冊商標,可以納入保護名錄:
(一)行政認定馳名商標;
(二)中華老字號和甘肅老字號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隴字號”產品生產或服務提供企業等所有,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
(三)本省注冊時間超過30年,且持續使用的商標;
(四)本省作為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以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五)遭遇侵權假冒和搶注,需要重點保護的本省商標;
(六)符合省內產業發展導向的重點扶持商標、培育商標;
(七)其他需要加強保護的商標。
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將“重點商標”或者“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等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要求的注冊商標,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納入保護名錄:
(一)經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或省級單位推薦的;
(二)依商標權利人申請,經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上報的;
(三)其他可以納入保護名錄的方式。
第八條 經推薦方式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推薦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薦函;
(二)相關商標注冊證明;
(三)商標權利人主體資格證明;
(四)商標權利人聯系方式;
(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經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上報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請示;
(二)申請書;
(三)相關商標注冊證明;
(四)商標權利人主體資格證明;
(五)商標權利人聯系方式;
(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經推薦方式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推薦單位應當審核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可以委托相關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
第十一條 商標權利人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認為符合保護名錄納入條件的,上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審核認為不符合保護名錄納入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將該商標移出保護名錄。
(一)因提供的重點商標商品(服務)質量問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詐手段使其注冊商標納入保護名錄的;
(三)因商標權利人變更未及時備案而與名錄內信息不一致的;
(四)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未續展致使商標已失效的;
(五)注冊商標已被依法宣告無效、注銷或者撤銷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根據保護名錄中的商標發展狀況和本省商標保護工作實際需要,每年適時調整保護名錄。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已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對需要移出保護名錄的,要及時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請。
第十四條 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權利人應當及時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備:
(一)商標已辦理質押登記或發生所有權轉讓的;
(二)已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
(三)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內容發生變更的;
(四)其他商標信息變更的情形。
第十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公共平臺、新聞媒體及時將重點商標納入、移出和調整出保護名錄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協同保護
第十六條 商標權利人被他人惡意搶注保護名錄中商標的,可以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幫助。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積極予以業務指導,并適當爭取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支持。
第十七條 商標權利人應當及時收集保護名錄中的商標在外省市被侵權的線索,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跨地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協作機制的作用,主動開展跨地區跨省市商標侵權執法保護協作,提升對納入保護名錄商標的保護效能。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侵犯保護名錄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保護執法行動。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及重點商標的侵權案件予以重點督辦。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對涉及保護名錄內容的審查,避免他人將保護名錄中的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保護名錄中商標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等的保護,對于擅自使用相關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涉嫌不正當競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權利人因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受到侵害,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幫助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進行溝通協調,并為當事人維護商標合法權益提供指導。
第二十二條 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蘭州海關和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保護協作,共享侵權線索,強化聯合打擊,共同做好對保護名錄中商標的保護工作。同時,依法做好對未列入名錄商標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檢察院設立知識產權服務綠色通道,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商標權利人訴求表達體系。依法履行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批捕起訴等檢察職能,加強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第二十四條 省公安廳應當將侵犯保護名錄中商標的犯罪行為納入知識產權保護刑事打擊重點范圍,服務和指導商標權利人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商標專用權。
第二十五條 蘭州海關應當在進出口環節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引導保護名錄中的商標實施備案,開展個性化指導與服務,強化全鏈條保護協作。
第二十六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為保護名錄中商標的國際注冊和保護提供專家顧問咨詢、法律政策解讀、信息收集發布等服務,并視情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商標海外維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關于印發《甘肅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