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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2-07-18 460
核心提示:為全面加強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的管理,規范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以下簡稱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工作規范的要求,結合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實施細則。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畜牧(獸醫)發展中心、果業發展中心,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2年7月14日

 

 

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的管理,規范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以下簡稱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工作規范的要求,結合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實施細則。

第二條質檢機構經考核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合格后,方可對外從事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

第三條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本市范圍內質檢機構考核的監督管理工作。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委托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審查機構)負責質檢機構考核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重慶市范圍內質檢機構的考核。

 

第二章基本條件與能力要求

第五條 申請考核的質檢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法人單位授權證明,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活動;

(三)具有滿足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所需要的人員、質量體系、儀器設備、設施與環境等。

第六條質檢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經所在機構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七條 質檢機構的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比例不低于40%。

(一)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3年及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5年及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8年及以上,可視為同等能力。

(二)質檢機構所有人員應經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熟悉質量體系,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三)質檢機構應有各類人員的短期、中期和長期培訓計劃,并有實施記錄。

第八條質檢機構應建立與其檢測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并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

(一)應具有“質量手冊”“程序文件與管理制度”“作業指導書”等質量體系文件。

(二)“質量手冊”應對質量體系全部要素進行描述,內容包括機構與人員、質量體系、儀器設備、檢測工作、記錄與報告、設施與環境等六個方面。還應包括:

1.質檢機構概況;

2.機構法律地位、性質與任務;

3.質量方針和目標;

4.機構及其主管單位(適用時)公正性聲明;

5.各部門和各類人員崗位職責;

6.組織結構框圖;

7.實驗室分布平面圖;

8.機構人員構成一覽表(注明出生年月、學歷、所學專業、所在室、職務或擔任的崗位、職稱)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簡歷表;

9.主要檢測儀器設備一覽表(注明儀器設備名稱、型號規格、儀器編號、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標、生產廠家、購入日期、單價、所測項目、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

10.機構業務范圍、檢測產品(參數)目錄及其標準代號與名稱;

11.計量器具檢定、校準周期表,自檢自校準的量值溯源或傳遞框圖;

12.環境技術參數及控制措施;

13.檢測工作流程圖;

14.質量保證措施框圖,包括要素構成、各項措施的關系及責任部門或人員等;

15.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錄及附表;

16.主要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目錄及附表。

(三)“程序文件與管理制度”應包括:

1.文件控制和維護程序;

2.質量體系審核程序;

3.管理評審程序;

4.儀器設備計量檢定程序;

5.儀器運行檢查程序;

6.儀器設備管理程序(包括購置、驗收、調試、使用、維護、管理、故障修理、降級和報廢);

7.計量標準、標準物質和標準溶液的使用與管理程序;

8.樣品抽取、傳遞、保存和處置程序;

9.檢測工作控制程序;

10.復驗與判定程序;

11.委托檢驗協議(合同)評審程序;

12.采用非標準方法程序;

13.開展檢測新項目工作程序;

14.原始記錄的填寫和校核程序;

15.記錄管理控制程序;

16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與批準程序;

17.原始數據和其他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程序;

18.檢測事故的報告、分析和處理程序;

19.現場檢測程序(如適用);

20.檢驗分包程序(如需要);

21.抱怨處理程序;

22.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品采購與管理程序;

23.劇毒與危險物品管理程序;

24.檢測質量保證與控制程序(含能力驗證與比對工作程序);

25.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26.允許偏離控制程序;

27.測量不確定度評價程序(如適用);

28.設施和環境控制程序;

29.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制度;

30.技術文件有效性確認制度;

31.年度工作計劃、檢查和總結制度;

32.實驗室安全衛生等內務管理制度;

33.技術資料信息保密制度;

34.收費管理制度;

35.文書管理制度;

36.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制度等。

(四)“作業指導書”應包括:儀器設備校準規程、運行檢查規程、儀器操作規程、檢測實施細則、各類質量記錄格式等。

(五)有檢測結果質量控制程序,確保檢測質量。可采用以下方法:用統計技術對結果進行審查、參加能力驗證試驗、實驗室間比對、使用有證標準物質、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驗和保留樣的再檢驗等。

(六)質量監督員應對檢測進行有效監督,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有記錄。

(七)應有專人負責對技術標準進行查詢、收集;技術負責人負責標準有效性的確認。

(八)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包括質量體系全部要素的內部審核;審核人員應與被審核部門無直接責任關系,跟蹤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有效性并記錄。

每年在內審基礎上至少開展一次管理評審。

第九條質檢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測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儀器設備配備率達到98%以上;在用儀器設備完好率應達到100%。同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儀器設備應有唯一性標識,并貼狀態標識;

(二)應有儀器設備一覽表和使用記錄;使用記錄應能滿足試驗再現性和溯源要求;

(三)計量器具應有有效的計量檢定(或校準)合格證書和檢定(或校準)周期表;

自校的儀器設備應有校準規程、校準計劃和量值溯源圖,確保量值可溯源到國家基準;

(四)使用頻次較高、穩定性較差以及脫離了實驗室直接控制等方面的儀器應進行運行檢查;

(五)儀器設備應獨立建檔;應有專人管理保養;有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并便于操作者對照使用;

(六)標準物質有專人管理,有標準物質一覽表,并有購買、使用記錄。

第十條質檢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的檢測工作流程和相應的工作程序,并能有效運行。

(一)檢測工作流程圖應包括從抽樣、樣品流轉、檢測、檢測報告到抱怨等各個環節。

(二)對政府下達的指令性檢測任務應編制實施方案;

委托檢驗要填寫樣品委托單,除記錄委托方和樣品信息外,還應包括檢驗依據、檢測方法、樣品狀態,以及雙方商定的其他內容,并有適合的確認方式。

(三)抽樣應符合有關程序和規定要求。抽樣記錄內容齊全、信息準確。有保證所抽樣品的真實性、代表性,以及樣品安全抵達實驗室的措施。

樣品應有專人保管,有唯一性編號和檢測狀態標識,有措施保證樣品在檢測和保存期間不混淆、丟失和損壞。有樣品處理記錄。樣品在流轉過程中,交接時應檢查樣品狀況,避免發生變質、丟失或損壞。如遇損壞和丟失,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四)應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檢測技術規范或文件規定的檢測方法開展工作。若需使用非標準的檢測方法,應進行方法確認,按《采用非標準方法程序》執行。

(五)檢測工作所需的外部支撐服務與供應品應按程序管理,應對供應商進行評價,保存合格供應商名單及有關信息。

(六)分包項目應控制在儀器設備使用頻次低且價格昂貴的范圍內,并在檢驗報告中注明;應保存分包方的資質證明,并有對分包方的評審記錄。

第十一條 質檢機構應對所有的記錄實行分類管理,包括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明確其保存期限;質檢機構應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一)檢驗報告和相應的原始記錄應獨立歸檔,保存期不少于六年,包括:檢驗報告、抽樣單、樣品委托單、檢測任務單、原始記錄及其相關聯的圖譜或儀器測試數據。

(二)檢測原始記錄內容真實,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現。至少包括:樣品名稱、編號、檢測方法、檢測日期、檢測地點、環境因素(必要時)、檢測過程與量值計算有關的讀數、計算公式和允差要求等信息。

(三)檢驗報告格式和內容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準確、客觀地報告檢測結果,應與原始記錄及委托方要求相符合。檢驗報告的結論用語應符合有關規定或標準的要求,并在體系文件中規定。檢驗報告應有批準、審核、制表人的簽字和簽發日期;檢驗報告封面加蓋機構公章和機構考核標識(經機構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檢驗結論加蓋機構檢驗專用印章,并加蓋騎縫章。

(四)對已發出的檢驗報告如需修改或補充,應另發一份題為《對編號××檢驗報告的補充(或更正)》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質檢機構應當具有與檢測活動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并具備保證檢測數據準確的環境條件。

(一)從事相關田間試驗和飼養實驗動物試驗檢測的,還應當符合檢疫、防疫和環保的要求。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檢測的,還應當具備防范對人體、動植物和環境產生危害的條件。

(二)有專用的檢測工作場所,儀器設備應相對集中放置,相互影響的檢測區域應有效隔離,互不干擾。

(三)實驗室的儀器設備、電氣線路和管道布局合理,符合安全要求,便于檢測工作的進行。

(四)實驗場所內外環境的粉塵、煙霧、噪聲、振動、電磁干擾、基因轉移等應確保不影響檢測結果。

檢測環境條件應符合檢測方法和所使用食品設備的規定,對檢測結果有明顯影響的環境因素應監測、控制和記錄。

(五)樣品的貯存環境應保證其在保存期內不變質;不能保存的樣品應有委托方不進行復檢的確認記錄。化學試劑的保存條件應符合有關規定,有機試劑的貯存場所應有通風設施。有毒物品和易燃易爆品應有符合要求的保存場地,有專人管理,有領用、批準與登記手續。有毒物品的使用應有監督措施。

(六)應采取措施保證檢測作業對環境不產生污染。應制定處理污染發生的應急預案。

(七)廢氣、廢水、廢渣等廢棄物的處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質檢機構應當具有相對穩定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四條 除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設立或者授權的質檢機構,可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外,重慶市范圍內其他申請考核的質檢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考核機關對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初審,申請材料齊全或經補正材料后齊全,初審合格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申請予以受理的《申請初審意見書》,并將申請材料送技術審查機構進行技術審查;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申請不予以受理的《申請初審意見書》。

第十六條 技術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

對技術審查合格或經補充材料后審查合格的,向考核機關提交技術審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技術審查合格的,考核機關自收到技術審查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現場評審;技術審查不合格的,技術審查機構應當出具技術審查不合格通知書。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實行評審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其他技術專家參加。

(一)評審員應當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或相關工作5年以上,并經農業農村部考核合格。

(二)現場評審前考核機關應將評審有關事項通知申請人和評審組成員。

評審專家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并向考核機關提交評審結果。

(三)現場評審工作必須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現場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質量體系運行情況;

2.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

3.檢測能力。

(四)現場評審結論為:通過、基本通過和不通過。

1.通過:按《評審細則》要求評審,所有條款全部為“符合”(不適用項除外)。

《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表述為:評審組認為該質檢機構在機構與人員、質量體系、儀器設備、檢測工作、記錄與報告、設施與環境六個方面,符合《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細則》的要求。在申請檢測的項目范圍內,具備按相關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同意現場評審“通過”,報請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審批。

2.基本通過:分為整改后報材料確認和整改后現場確認兩種情況。

基本通過,整改后報材料確認的判定標準為:按《評審細則》要求評審,15項及以下評審條款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關鍵項“基本符合”少于6項,非關鍵項“不符合”不超過1項。

基本通過,整改后現場確認的判定標準為:按《評審細則》要求評審,25項及以下評審條款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關鍵項“基本符合”少于10項,非關鍵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

《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表述為:評審組認為該質檢機構在機構與人員、質量體系、儀器設備、檢測工作、記錄與報告、設施與環境六個方面,基本符合《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細則》要求。在申請檢測的項目范圍內,具備按相關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同意現場評審“基本通過”。對于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質檢機構應在和評審組商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整改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整改結果經報材料確認或現場確認,評審組長簽署意見后,報請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審批。

3.不通過:按《評審細則》要求評審,25個以上條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項以上關鍵項“基本符合”,或3項及以上非關鍵項“不符合”,或1項及以上關鍵項“不符合”。

評審結論為“不通過”的,要在《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中明確不通過的事實依據,并提出限期改進的建議。待改進后,質檢機構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請。

 

第四章 審批與頒證

第十九條考核機關自收到評審結果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人是否通過考核的決定。

通過考核的,頒發《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書》),準許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考核標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過考核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考核機關應定期將《考核合格證書》頒發情況向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五章 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 《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證書期滿繼續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重新辦理《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在證書有效期內,質檢機構法定代表人、名稱或者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原考核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質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考核機關重新申請考核:

(一)檢測機構分設或者合并的;

(二)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檢測場所變更的;

(四)檢測項目增加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考核機關通過年度報告、能力驗證、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質檢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質檢機構應當按照考核機關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機構考核條件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對于機構考核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考核機關舉報。考核機關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質檢機構在考核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考核機關應當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資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證書的,撤銷考核證書,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請。

質檢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或擅自發布檢測數據和結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罰,三年內不受理其機構考核申請。

第二十七條質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機關暫停其檢測工作:

(一)未按規定對人員、儀器設備、設施條件、質量管理體系、檢測工作等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檢驗報告、原始記錄及其他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第二十八條質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責令其3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機關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一)超出批準的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檢驗數據、結果的;

(二)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報告的;

(三)檢測工作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

第二十九條 質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機關應當視情況注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一)自愿申請注銷的;

(二)所在單位撤銷或者法人資格終結的;

(三)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未按本細則規定重新申請考核的;

(四)《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考核機關要求參加能力驗證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七)依法可注銷檢測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質檢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從事考核工作的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農村部規章對農業投入品質檢機構考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實施細則》(渝農發﹝2011﹞89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申請書.doc

   2.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報告.doc

   3.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整改報告.docx

   4.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現場評審程序.docx

   5.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審核 審批表.docx

   6.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證書.doc

   7.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證書附表.doc

   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證書》樣式說明.doc

   9.申請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工作程序和流程圖.xls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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