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深圳市市場監管不予強制措施清單》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深圳市市場監管不予強制措施清單.doc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深圳市市場監管不予強制措施清單
為貫徹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要求,推動包容審慎監管,明晰有關監管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市場監管領域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清單。
一、清單的適用原則
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實現行政強制、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結合深圳市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則,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可不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二、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可不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深圳市市場監管不予強制措施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強制措施依據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條件 | 監管措施 | 使用說明 |
1 | 發布的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1.適用于廣告主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宣傳單等發布; | 責令改正、警示告誡 | 與《不予處罰清單》第1項配套使用 |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 2.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 ||||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4.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2 |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 1.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 | 責令改正、警示告誡 | 與《不予處罰清單》第2項配套使用 |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2.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 ||||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
4.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 1.已取得專利權且不存在終止、撤銷、無效等情形; | 責令改正、警示告誡 | 與《不予處罰清單》第3項配套使用 |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2.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 |||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
4.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4 |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明“廣告”字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 責令改正、警示告誡 | 與《不予處罰清單》第4項配套使用 |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3.能使公眾辨明為廣告; | ||||
4.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5 |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涉案金額在1000元以下; | 說服教育、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2.當事人及時改正; | ||||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3.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6 |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且貨值金額在1000元以下; | 說服教育、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
(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2.當事人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7 |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未標明產品執行標準號 | 《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標明產品執行標準號; |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 說服教育、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與《不予處罰清單》第10項配套使用 |
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第六款:第四十三條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產品質量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
(四)查詢、復制和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電函和有關資料; |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六)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特區技術規范或者存在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 | |||||
8 | 參加傳銷 | 《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 說服教育、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與《不予處罰清單》第55項配套使用 |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 2.立即自行改正; | ||||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 3.非明知為傳銷而參加,且在參加傳銷后沒有參與實施軟暴力等行為; | ||||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 4.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9 |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 說服教育、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與《不予處罰清單》第46項配套使用 |
第三十八條:地方質檢兩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10 | 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注認證標志。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 說服教育、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與《不予處罰清單》第47項配套使用 |
第三十八條:地方質檢兩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11 | 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 說服教育、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以及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4.不影響化妝品本身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 |||||
12 | 使用單位使用尚未取得《定期檢驗報告》的特種設備 | 《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使用單位應當遵守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 1.僅適用于特種設備已經定期檢驗,檢驗人員現場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檢驗結論為未發現問題、檢驗合格、監護使用),但使用單位在收到檢驗機構下發的《定期檢驗報告》前,使用特種設備的; | 批評教育、勸導示范、責令改正、警示告誡 | 與《不予處罰清單》第30項配套使用 |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在安全監督檢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
(四)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扣押。 |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
13 |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責令改正、警示告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