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功能區市場監管局、人力社保局、醫療保障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各縣(市、區)稅務局,龍港市社會事業局:
現將《溫州市歇業備案登記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溫州市醫療保障局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2022年5月25日
溫州市歇業備案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對實體經濟負面影響,給予尚有競爭能力市場主體緩沖時間,切實規范市場主體歇業備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歇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市場主體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歇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對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上市公司除外);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四條 擬歇業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為該市場主體的歇業備案機關。
第五條 市場主體申請歇業后,可以在歇業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歇業期限,也可以在恢復營業后再次申請歇業,但歇業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第二章 歇業備案程序
第六條 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向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歇業備案。
延長歇業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提出申請。
第七條 市場主體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浙江省政務服務網提交申請。
第八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
(二)歇業備案承諾書。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承擔提交虛假信息和違反信用承諾的責任。
第九條 市場主體歇業備案后,登記機關將市場主體調整為“歇業”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第十條 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但不改變歇業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
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市場主體承諾確認的真實、準確,能夠及時有效接收法律文書的實際地址。除填報實際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場主體電子郵箱等電子送達地址。
第十一條 歇業期間,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相關法律文書、通知、提醒函等向其填報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進行送達,不再向其登記注冊地址進行送達。市場主體同意適用電子送達的,優先適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送達機關向市場主體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發送文書未被接收的,除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歸責于市場主體的原因之外,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歇業有關信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對商戶信息進行核驗、更新。
第三章 歇業備案后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下列行為不視為違法行為:
(一)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二)公司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歇業期間不影響市場主體資格,不影響市場主體主張債權及履行債務、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判決或仲裁文書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歇業期間,市場主體應按時公示年度報告,年報時可以零申報。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等部門就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等行為實行雙隨機監管。
第十六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規定,債權人等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歇業市場主體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協調辦理在歇業期間職工的社保、醫保等業務。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確有困難的,可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歇業的,應當在向登記機關辦理歇業備案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歇業登記。納稅人的歇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納稅人在歇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歇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期滿前到稅務機關辦理延長歇業登記。
第四章 歇業備案的恢復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恢復經營:
(一)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開展經營活動;
(二)市場主體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
(三)累計歇業滿3年;
(四)市場主體申請的歇業期限屆滿;
(五)其他不適宜繼續歇業的情形。
市場主體應當在上述第(一)、(二)、(五)項情形發生后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終止歇業。第(三)、(四)項情形發生后市場主體視為自動恢復營業。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的,應當先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示恢復營業后,再辦理變更、備案登記。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歇業后市場主體不再經營的,應當依法申請注銷登記,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簡易注銷程序辦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備案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撤銷備案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