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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化妝品備案管理和生產監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浙藥監規〔2022〕2號)

   2022-05-09 670
核心提示:根據省委、省政府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安全與發展,扎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的決策部署,為確保化妝品監管新法規平穩落地,助力我省化妝品企業克服疫情影響,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有關問題的復函》(藥監綜妝函〔2022〕224號)、《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項的復函》(藥監綜妝函〔2022〕226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化妝品備案管理和生產監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省委、省政府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安全與發展,扎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的決策部署,為確保化妝品監管新法規平穩落地,助力我省化妝品企業克服疫情影響,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有關問題的復函》(藥監綜妝函〔2022〕224號)、《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項的復函》(藥監綜妝函〔2022〕226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化妝品備案管理和生產監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原備案平臺已備案產品信息補充填報

相關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無法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原備案平臺已備案產品的產品執行標準等相關資料的,根據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際,提交時限放寬至2022年8月31日。確因疫情影響,截至8月31日仍無法完成補充填報的,應當向省藥品化妝品審評中心提交情況說明,在疫情影響消除后及時完成補充填報,提交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產品可正常生產、進口和銷售。

如相關產品不再生產或進口,相關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應當主動注銷備案信息,備案信息注銷前已上市的相關產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未按期完成補充填報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責令限期改正,在完成補充填報之前不得繼續生產、進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置。

二、關于已備案產品功效宣稱依據摘要上傳

對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備案的化妝品,相關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未能在2022年5月1日前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應當在疫情影響消除后及時完成上傳。上傳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022年12月31日。對未按時上傳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依法予以處置,并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三、關于化妝品備案資料容缺受理

化妝品備案工作中,對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提供加蓋印章的備案資料,或者暫時無法提供境內責任人授權書及其公證書、境外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證明性文件書面原件的,采取“容缺受理”措施。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可先行提供相關復印件或電子版文件,并附經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認的情況說明,提交至備案平臺。在備案平臺線上審核通過后,可予先行開通用戶權限。加蓋公章的電子資料和紙質資料原件應當在疫情影響消除后及時上傳補交。對未按時補交的依法予以處置,并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四、關于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資格條件

考慮到當前化妝品行業發展的迫切需要,鑒于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的原則與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的原則基本一致,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在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生產或者質量管理經驗可以視為具有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五、其他事項

對原取得注冊的特殊化妝品補充填報資料或容缺受理等有關事項,按國家藥監局有關規定執行。如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特殊化妝品注冊延續申請未能按照規定時限要求提交申請資料的,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原特殊用途化妝品過渡期管理等有關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號),向省藥品監管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省藥品監管局按規定予以核實并出具書面意見。

咨詢電話:0571-81060411。

特此公告。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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