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21),結合浙江實際,制定了《浙江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細則》,現予以發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浙江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細則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2年4月26日
目 錄
一 總則 (1)
二 檢驗檢測機構資格核準 (1)
(一)一般要求 (2)
(二)申請與受理 (3)
(三)鑒定評審 (5)
(四)審查與發證 (7)
(五)延續、增項和變更 (8)
三 監督管理 (9)
四 附則 (12)
附件A 乙類檢驗機構核準項目分類表 (14)
附件B 乙類檢驗機構核準條件 (15)
附錄ba 乙類檢驗機構監督檢驗項目人員及檢驗設備要求
(18)
附錄bb 乙類檢驗機構定期檢驗項目人員及檢驗設備要求
(21)
附件C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申請書 (25)
附件D 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申請書 (35)
浙江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細則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核準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工作,以及在浙江省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過核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后,方可在核準項目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核準證有效期4年。
二 檢驗檢測機構資格核準
第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分為甲類檢驗機構、乙類檢驗機構和丙類檢驗機構。
甲類檢驗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設計文件鑒定工作,甲類檢驗機構按照其規模和能力分為A1級、A2級、B1級和B2級。
乙類檢驗機構具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負有特種設備安全保障職責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當地承擔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為屬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提供支持保障和技術支撐。
丙類檢驗機構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僅能從事本單位自有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特種設備檢測機構包括無損檢測機構、電梯檢測機構和安全閥校驗機構。
(一) 一般要求
第五條 實施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的部門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統稱核準機關)。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甲類檢驗機構A1級、A2級和省級政府、副省級城市政府設立的甲類檢驗機構B1級的核準;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所在地甲類檢驗機構B1級(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核準的機構除外)、B2級,乙類檢驗機構和丙類檢驗機構以及特種設備檢測機構的核準。
甲類和丙類檢驗機構的核準項目和核準條件分別見《檢驗機構核準規則》附件B和附件D。檢測機構的核準項目、條件和體系要求見總局相關檢測機構核準規則。
本細則對乙類檢驗機構的核準要求作出相關規定,乙類檢驗機構核準項目及核準要求見本細則附件A和附件B。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分為首次核準、延續核準、增項核準、變更核準。核準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和發證。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機構的核準應當在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審批系統中進行。
第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見《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附件F)建立并且有效實施質量管理體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開展檢驗工作,確保檢驗工作質量。
(二)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申請書》(格式見附件C)、《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申請書》(格式見附件D),并附以下相關材料:
(1)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無法在線核驗時);
(2)原核準證(申請延續、增項或者變更核準,并且無法在線核驗時);
(3)變更說明及相關見證材料(申請變更核準時)。
申請單位應當對提交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丙類檢驗機構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內設機構,或者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丙類檢驗機構是內設機構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向其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丙類檢驗機構是全資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其子公司共同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非控股子公司不能申請丙類檢驗機構。
第九條 核準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向申請單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鑒定評審機構發送電子形式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受理決定書)。受理決定書應當注明委托的鑒定評審機構名稱和聯系方式。
核準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 核準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1)依法被處以吊(撤)銷核準證,未滿3年提出申請的;
(2)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被發現的;
(3)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核準,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未滿1年再次提出申請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的申請被受理,在鑒定評審之前,申請單位的名稱、住所、辦公地址、機構類別和申請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機構類別、住所變化導致核準機關變化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三) 鑒定評審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接到核準機關委托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商定鑒定評審日期,將鑒定評審指南、評審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請單位,并且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因故無法按時限完成現場評審工作的,應當向核準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在鑒定評審前,應當將申請書、質量手冊、檢驗與檢測人員注冊信息提交給鑒定評審機構。安全閥校驗人員在“浙江省特種設備及材料協會執業公示信息平臺”辦理執業公示手續。
第十四條 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程序
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會議、巡視、分組審查、情況匯總、交換意見、總結會議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鑒定評審組應當形成評審記錄;
(2)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前,鑒定評審組應當將發現的問題向申請單位通報;對于需要一定時間完成整改的,雙方應當簽署《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問題的整改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鑒定評審結論和報告
鑒定評審結論按照以下要求分為“符合條件”、“整改后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
(1)滿足核準條件,鑒定評審結論為“符合條件”;
(2)整改后滿足核準條件,鑒定評審結論為“整改后符合條件”;
(3)除本款(1)(2)項外,鑒定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委托規定,及時出具并且向核準機關提交鑒定評審報告。
鑒定評審工作(含整改時間)應當自受理決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
第十六條 鑒定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保密原則,鑒定評審工作不得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四) 審查與發證
第十七條 核準機關在收到鑒定評審機構上報的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頒發核準證(含電子核準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檢驗機構核準證應當注明以下內容: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機構名稱、類別、住所、辦公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核準項目,與母公司一同申請且從事檢驗工作的子公司、從事檢驗工作的分公司和事業單位設置的分支機構的名稱和住所,核準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的檢驗場地地址,乙類檢驗機構承擔保障義務的行政區域范圍,丙類檢驗機構承擔檢驗責任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名稱等。
(五) 延續、增項和變更
第十八條 持證機構在核準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應當在核準證有效期屆滿的6個月以前(且不超過12個月)向核準機關申請延續核準,未及時提出申請的,應當在申請延續核準時書面說明理由,并且承擔未及時延續核準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延續核準的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和發證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持證機構在核準證的有效期內,申請增項核準(含增加核準項目、增加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業單位增加分支機構、增加檢驗場地等)的,其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和發證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核準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條 在核準證有效期內,持證機構名稱、住所、辦公地址發生變化,應當在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核準機關申請變更核準證。核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換發新的核準證,核準證有效期不變;不予變更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且說明理由。核準機關認為需要現場鑒定評審的,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機構類別變更的,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持證機構因改制、重組、搬遷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準的,應當在核準證有效期內屆滿的6個月以前向核準機關提出延期核準申請。申請時應當將改制、重組、搬遷或不可抗力的有關說明及資料同時報送。
經批準后可以延期的,核準機關更換延長有效期的核準證,延長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延續時間在下一個核準周期內扣除。
三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電梯檢測機構在任意一個設區的市首次開展檢驗檢測前,應當向當地設區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
(1)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2)區域負責人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檢驗人員清單(附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證、勞動合同與社保證明);
(3)檢驗檢測單位基本情況表(附產權證明與租賃合同);基本情況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報告;
(4)檢驗檢測機構誠信經營承諾書。
特種設備檢驗、電梯檢測機構在其注冊地以外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確保其法人機構的質量保證體系能有效覆蓋,應當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有滿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檔案室和專用儀器設備室。應當授權唯一的區域負責人,檢驗檢測人員須在本單位執業并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現場實際檢驗檢測人員要與報備人員一致,人員與儀器設備的配備應與檢驗檢測工作量相適應。不得將檢驗檢測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電梯檢測機構應當實現檢驗信息管理系統與受檢設備使用登記管理系統數據對接,檢驗、檢測后按照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上傳檢驗檢測數據。對于其他檢測工作有數據對接要求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執行。鼓勵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保存現場檢驗、檢測過程的影像資料,或采用其他信息化手段對檢驗、檢測過程進行記錄。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開放使用登記管理系統數據接收端口,接收提出申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數據上傳。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市、縣(市、區)三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雙隨機+重點監管”的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檢驗(氣瓶檢驗機構除外)、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每年抽查數量不少于持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總數的25%,4年中應當對每個持證機構檢查1次。
設區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內的氣瓶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每年抽查數量不少于轄區持證總數的25%,4年中應當對每個持證機構檢查1次;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每年檢查檢驗、檢測現場各不少于3個,對本行政區內開展電梯檢測工作的機構每年開展檢測工作質量抽查不少于1次。
縣(市、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投訴、舉報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四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乙類檢驗機構的保障義務:
(1)在限定的區域內履行特種設備保障檢驗職能;
(2)按照屬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要求,承擔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3)執行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收費政策要求。
第二十九條 浙江省取得甲類A1級、A2級資質事業單位性質的檢驗機構,應當履行屬地范圍內特種設備保障義務,不再另行頒發乙類檢驗機構資質。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從事自身承擔的特種設備檢驗工作中的無損檢測的,不需要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資質,但是應當具有與檢驗工作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和無損檢測人員。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不得從事其監督檢驗設備生產環節中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與特種設備制造單位或特種設備制造單位母公司有股權關系的,不得申請相應的制造監督檢驗項目。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不能同時被核準為甲類檢驗機構和丙類檢驗機構。
第三十三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定期檢驗應當在核準的檢驗場地內進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按調整后的規定對照執行。
附件A
乙類檢驗機構核準項目分類表
序號 | 核準項 目代碼 | 核準項目 | |
1 | BJ | Ⅰ | 監督檢驗: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及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鍋爐制造、安裝(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學清洗 |
Ⅱ | 監督檢驗: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及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鍋爐制造、安裝(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學清洗 | ||
Ⅲ | 監督檢驗:除超高壓容器、大型高壓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壓力容器制造 | ||
Ⅳ | 監督檢驗:壓力容器安裝、重大修理、改造 | ||
Ⅴ | 監督檢驗:氣瓶制造 | ||
Ⅵ | 監督檢驗:壓力管道元件制造 | ||
Ⅶ | 監督檢驗:公用管道、工業管道安裝(含重大修理、改造) | ||
Ⅷ | 監督檢驗:電梯安裝(含重大修理、改造) | ||
Ⅸ | 監督檢驗:起重機械安裝(含重大修理、改造) | ||
2 | BD | Ⅰ | 定期檢驗及相應水(介)質檢驗: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及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者等9.8MPa的蒸汽鍋爐 |
Ⅱ | 定期檢驗及相應水(介)質檢驗: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及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鍋爐 | ||
Ⅲ | 定期檢驗:第一、二、三類固定式壓力容器(不含超高壓容器、大型高壓容器、球形儲罐)、氧艙 | ||
Ⅳ | 定期檢驗:第一、二類固定式壓力容器(不含球形儲罐) | ||
Ⅴ | 定期檢驗: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 | ||
Ⅵ | 定期檢驗:工業管道 | ||
Ⅶ | 定期檢驗:電梯 | ||
Ⅷ | 定期檢驗:起重機械 | ||
Ⅸ | 定期檢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
附件B
乙類檢驗機構核準條件
參照《檢驗機構核準規則》,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省乙類檢驗機構核準細則。
B1 基本條件
B1.1法律地位
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B1.2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總值(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其中檢驗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B1.3 人員
B1.3.1 關鍵崗位人員
(1)技術負責人,熟悉特種設備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和檢驗業務,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關項目的檢驗師資格不少于8年;
(2)質量負責人,熟悉質量管理工作,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關項目的檢驗師資格不少于4年;
(3)責任師,熟悉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檢驗業務,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應項目的檢驗師資格不少于4年。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得兼任責任師。
B1.3.2 檢驗與檢測人員
申請乙類檢驗機構的申請單位,全職持有檢驗檢測人員證的人員應當不少于60名,其中檢驗人員不少于48名,檢驗人員中檢驗師不少于20名。各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人員條件要求見本細則附錄ba、附錄bb。
B1.3.3 人員管理
(1)為聘用的檢驗與檢測人員在“全國特種設備檢驗與檢測人員執業公示與查詢系統”辦理執業公示手續,其執業單位為申請單位;
(2)使用持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與檢測人員從事相應的檢驗與檢測工作;
(3)有計劃地開展檢驗與檢測人員的安全、誠信、技術和質量管理培訓,持續保持檢驗與檢測人員的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檢驗與檢測人員執業和技術檔案。
B1.3.4人員培訓
檢驗與檢測人員應當接受過不少于24學時/年的技術和質量管理知識培訓。其中,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內部審核人員和其他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應當熟悉質量管理,接受特種設備質量管理體系知識專門培訓不少于16學時/年。
B1.4 辦公場所
具有與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并且有滿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檔案室和專用儀器設備室。
B1.5 檢驗設備和場地
申請乙類檢驗機構的申請單位,其檢驗設備應當滿足本細則附錄ba、附錄bb的規定。其中,申請BD(Ⅴ)的,每個檢驗場地和設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環保、消防、預處理、后處理、吊裝、運輸等功能的設備)均應當滿足檢驗工作需要,檢驗場地面積不小于1500㎡;應當有污水處理措施。檢驗儀器應當是申請單位自有產權。
B1.6 質量管理體系
按照《檢驗機構核準規則》附件F的要求建立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持續有效運行。
B1.7 法規標準
配有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應當有正式版本。
B1.8 信息化管理系統
(1)建立檢驗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根據需要提供真實、準確的特種設備檢驗數據、信息;
(2)使用檢驗信息管理系統對質量管理和檢驗信息進行收集和管理時,應當確保信息收集的及時、齊全、準確、安全和可追溯性;
(3)檢驗信息系統的使用人員應當得到授權并且有效控制。
B1.9 檢驗能力和業績
(1)申請延續核準的,在上一核準周期內,應當有相應檢驗項目的檢驗業績;
(2)鑒定評審機構應當采取報告評價、跟蹤檢驗過程或者采信能力驗證結果等方式對申請單位相關檢驗能力進行審查。
B1.10 資料保存
應當保存檢驗方案、檢驗原始記錄(信息)、檢驗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B1.11 外委
除無損檢測外不得將檢驗工作外委。無損檢測的受委托方應當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資質。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對外委的檢測結果負責。
附錄ba
乙類檢驗機構監督檢驗項目人員及
檢驗設備要求
序號 | 核準項目代碼 | 人員配備 | 檢驗設備配置 |
1 | BJ(Ⅰ) | 1.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能源動力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人員各不少于1名; 2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10名; 3. Ⅲ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4.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5. Ⅱ級TOFD無損檢測人員2人項; 6. 鍋爐水(介)質檢驗師2名; 7. 鍋爐水(介)質檢驗員2名 | 承壓類基本配備(見注1,下同) |
2 | BJ(Ⅱ) | 1.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4名,其中具有材料類、能源動力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人員各不少于1名; 2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6名; 3. Ⅲ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4.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5. Ⅱ級TOFD無損檢測人員2人項; 6. 鍋爐水(介)質檢驗師2名; 7. 鍋爐水(介)質檢驗員2名 | 承壓類基本配備 |
3 | BJ(Ⅲ) | 1.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機械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2名; 2.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10名; 3. Ⅲ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4.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 承壓類基本配備 |
4 | BJ(Ⅳ) | 1.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機械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名; 2.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10名; 3. Ⅲ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4.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 承壓類基本配備 |
5 | BJ(Ⅴ) | 1.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機械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名; 2.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10名; 3. Ⅲ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4.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 承壓類基本配備 |
6 | BJ(Ⅵ) | 1.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2.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10名; 3.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 承壓類基本配備 |
7 | BJ(Ⅶ) | 1.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2.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10名; 3.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 承壓類基本配備 |
8 | BJ(Ⅷ) | 1. 電梯檢驗師12名;其中具有機電類、電氣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 2. 電梯檢驗員24名 | 除機電類基本配備(見注2,其中Ⅰ類檢驗設備各不少于15臺,Ⅱ類檢驗設備各不少于2臺,下同)外,還應當配置: 1. 照度計15臺; 2. 溫濕度計15臺; 3. 限速器動作速度測試設備15臺; 4. 電梯振動及起制動加減速度測量儀2臺; 5. 導軌垂直度測量儀2臺 |
9 | BJ(Ⅸ) | 1. 起重機械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機械類、電氣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 2. 起重機械檢驗員12名; 3. Ⅱ級UT、MT或者PT無損檢測人員各2人項 | 除機電類基本配備(其中Ⅰ類檢驗設備各不少于10臺,Ⅱ類檢驗設備各不少于2臺)外,還應當配置: 1. 綜合氣象儀5臺; 2. 全站儀5臺; 3. 制動下滑量測量儀5臺 |
1:承壓類基本配置包括測厚儀4臺、光譜儀l臺、視頻內窺鏡l臺、便攜式硬度計l臺、便攜式金相儀(具有數碼圖像處理功能)1臺、射線探傷裝置2臺、數字式超聲探傷儀2臺、磁粉檢測儀4臺,以及滿足檢驗檢測及防護要求的觀片燈、標準試塊、對比試塊、報警設備、黑度計等。
注2:機電類基本配置中Ⅰ類檢驗設備包括數字萬用表、接地電阻測試儀、絕緣電阻測量儀、轉速表或者速度檢測儀、便攜式激光測距儀、噪聲檢測儀、測厚儀等;Ⅱ類檢驗設備包括經緯儀、水準儀、鋼絲繩探傷儀、便攜式超聲波探傷儀、便攜式磁粉探傷儀等。
附錄bb
乙類檢驗機構定期檢驗項目人員及
檢驗設備要求
序號 | 核準項目代碼 | 人員配備 | 檢驗設備配置 |
1 | BD(Ⅰ) | 1. 鍋爐定期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能源動力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名; 2. 鍋爐定期檢驗員10名; 3. Ⅲ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4.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5. 鍋爐水(介)質檢驗師2名; 6. 鍋爐水(介)質檢驗員2名 | 除承壓類基本配備外,還應當配置以下或者或達到同等要求的設備: 1. 高溫測厚儀1臺; 2. 便攜式定量光譜儀1臺; 3. 大于或者等于5m的視頻內窺鏡1臺; 4. 可燃氣體分析設備1臺; 5. 測氧儀1臺; 6. 測溫儀1臺; 7. 分析天平(感量為0.01mg)1臺; 8. 便攜式酸度計(精度0.01pH)1臺; 9. 便攜式電導率儀(帶密封流動池的金屬電極,精度0.02μs/cm)1臺; 10. 便攜式溶解氧測定儀(μg/L級)1臺; 11. 原子吸收光譜儀或者離子色譜儀1臺; 12. 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1臺; 13 鈉離子(pNa)計(檢出限2.3μg/L)、硅酸根測定儀各1臺; 14. 濁度計1臺; 15.含油量分析儀1臺; 16. 電熱干燥箱1臺; 17. 箱式電子爐(馬福爐)1臺; 18 藥品冷藏設備1臺; 19. 從事有機熱載體檢測的,配置殘炭測定儀、運動粘度測定儀、閉口閃點測定儀、自動電位滴定儀、卡氏水分測定儀、密度計(精度0.001g/cm3)、蒸餾儀各1臺 |
2 | BD(Ⅱ) | 1. 鍋爐定期檢驗師4名; 2. 鍋爐定期檢驗員8名; 3. Ⅲ級RT或UT、MT或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4.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2人項; 5. 鍋爐水(介)質檢驗師1名; 6. 鍋爐水(介)質檢驗員1名 | 除承壓類基本配備外,還應當配置以下或者或達到同等要求的設備:1. 高溫測厚儀1臺; 2. 可燃氣體分析設備1臺; 3. 測氧儀1臺; 4. 測溫儀1臺; 5. 分析天平(感量為0.1mg)1臺; 6. 便攜式酸度計(精度0.01pH)1臺; 7. 便攜式電導率儀(帶密封流動池的金屬電極,精度0.02μs/cm)1臺; 8. 便攜式溶解氧測定儀(μg/L級)1臺; 9. 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1臺; 10. 濁度計1臺; 11. 電熱干燥箱1臺; 12. 箱式電子爐(馬福爐)1臺; 13 藥品冷藏設備1臺; 14. 從事有機熱載體檢測的,配置殘炭測定儀、運動粘度測定儀、閉口閃點測定儀、自動電位滴定儀、卡氏水分測定儀、密度計(精度0.001g/cm3)、蒸餾儀各1臺 |
3 | BD(Ⅲ) | 1. 壓力容器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機械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 2.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員10名; 3. Ⅲ級RT或UT、MT或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4.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2人項; 5. Ⅱ級TOFD無損檢測人員2人項 | 除承壓類基本配備外,還應當配置以下或者或達到同等要求的設備:1. 高溫測厚儀3臺; 2. 大于或者等于8m的視頻內窺鏡1臺; 3. TOFD檢測設備1臺; 4. 測溫儀3臺; 5. 可燃氣體分析設備3臺; 6. 測氧儀3臺; 7. 經緯儀1臺; 8. 靜電電阻測量儀1臺; 9. 接地電阻測試儀1臺; 申請項目中包括氧艙定檢的,還應當配置以下或者或達到同等要求的配備: 1. 電介質強度儀測試儀1臺; 2. 漏電流測試1臺; 3. 噪聲檢測儀1臺; 4. 照度計1臺 |
4 | BD(Ⅳ) | 1. 壓力容器檢驗師3名; 2.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員6名; 3.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2人項 | 除承壓類基本配備外,還應當配置以下或者或達到同等要求的設備:1. 高溫測厚儀2臺; 2. 大于或者等于5m的視頻內窺鏡1臺; 3. 測溫儀2臺; 4. 可燃氣體分析設備2臺; 5. 測氧儀2臺; 6. 經緯儀1臺; |
5 | BD(Ⅴ) | 1. 壓力容器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機械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名; 2. Ⅲ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3.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4. Ⅱ級TOFD無損檢測人員2人項; 5. 安全閥校驗人員2名 | 除承壓類基本配備外,還應當配置以下或者或達到同等要求的設備:1. 靜電電阻測量儀2臺; 2. 可燃氣體分析設備2臺; 3. TOFD檢測設備1臺; 4. 測氧儀2臺; 5.耐壓試驗裝置、液壓和氣壓試驗裝置各1套; 6. 殘液回收、處理及置換裝置(包括蒸汽吹掃); 7. 除銹和噴漆設備; 8. 抽真空或充氮置換裝置; 9. 氣密試驗裝置2套; 10. 真空度測試儀器1臺; 11. 安全閥、緊急切斷閥、液面計校驗裝置各1套 |
6 | BD(Ⅵ) | 1. 壓力管道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材料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2.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員10名; 3. Ⅲ級RT或者UT、MT或者PT無損檢測人員各1人項; 4. Ⅱ級RT、UT、MT、PT無損檢測人員各4人項 | 除承壓類基本配備外,還應當配置以下或者或達到同等要求的配備:1. 高溫測厚儀2臺; 2. 可燃氣體分析設備4臺; 3. 接地電阻測試儀4臺; 4. 靜電阻測量儀4臺; 5. 測溫儀2臺 |
7 | BD(Ⅶ) | 1. 電梯檢驗師12名,其中具有機械類、電氣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 2. 電梯檢驗員24名 | 除機電類基本配備(其中Ⅰ類檢驗設備各不少于15臺,Ⅱ類檢驗設備各不少于2臺)外,還應當配置以下設備: 1. 照度計15臺; 2. 溫濕度計15臺; 3. 限速器動作速度測試設備2臺; 4. 電梯振動及起制動加減速度測量儀2臺; 5. 導軌垂直度測量儀2臺 |
8 | BD(Ⅷ) | 1. 起重機械檢驗師6名,其中具有機械類、電氣類專業教育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 2. 起重機械檢驗員12名; 3. Ⅱ級UT、MT或者PT無損檢測人員各2人項 | 除機電類基本配備(其中Ⅰ類檢驗設備各不少于10臺,Ⅱ類檢驗設備各不少于2臺)外,還應當配置風速儀5臺 |
9 | BD(Ⅸ) | 1.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師1名; 2.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員6名 | 1. 噪聲檢測儀3臺; 2. 轉向參數測試儀3臺; 3. 制動性能測試儀3臺; 4. 踏板力計3臺 |
附件C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
核準申請書
申請機構:
機構類別:
申請日期:
申請類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
一、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 |||||
名稱 | |||||
住所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
成立日期 | 從事檢驗 工作年限 | ||||
登記(管理)機關 | |||||
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 所在市(地) | ||||
所在區(縣) | 聯系人 | ||||
電話 | 手機 | ||||
電子郵箱 | 傳真 | ||||
郵編 | |||||
辦公地址 | |||||
固定資產總值原值 | 萬元 | 其中檢驗設備原值 | 萬元 | ||
辦公場地面積 | m2 | 試驗場地面積 | m2 | ||
丙類 檢驗 機構 實體 | 類型 | ||||
名稱 | |||||
地址 | |||||
取得 相關 認證(認可) | 認證(認可)項目 | 認證(認可)機構 | 認證(認可)日期 | 有效期 | |
二、申請核準類別及項目 | |||||||||
申請類別 | 首次核準 延續核準 增項核準 變更核準 | ||||||||
序號 | 核準項目代碼 | 首次 核準 | 原有 核準 | 增項 核準 | 序號 | 核準項目代碼 | 首次 核準 | 原有 核準 | 增項 核準 |
三、申請單位承諾 | |||||||||
我作為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鄭重承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全部真實、有效;聘用的檢驗與檢測人員均為全職聘用人員,均履行了合法的聘用手續;獲得核準證后我單位將持續保持滿足核準條件。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申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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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業單位設置的分支機構 | |||
名稱 | 地址 | 備注 | |
五、檢驗場地 | |||
檢驗項目 | 檢驗場地地址 | 備注 | |
共 頁 第 頁
六、科研能力和承擔公益性工作情況 | ||
序號 | 事項及說明 | 備注 |
共 頁 第 頁
七、檢驗業績 | |||
年份 | 核準項目 | 數量(臺、條、km、只) | 備注 |
共 頁 第 頁
八、人員情況 | |||||
項目 | 代碼 | 數量 (人) | 項目 | 代碼 | 數量 (人) |
檢驗與檢測人員 | - |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 | S-JJ | ||
檢驗人員 | - | 電梯檢驗師 | S-DT | ||
檢驗員 | - | 起重機械檢驗師 | S-QZ | ||
檢驗師 | - | 大型游樂設施檢驗師 | S-YL | ||
高級檢驗師 | - | 客運索道檢驗師 | S-SD | ||
具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資格的檢驗檢測人員 | -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師 | S-CC | ||
具有研究員和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的科研人員 | - | 承壓設備高級檢驗師 | G-CY | ||
鍋爐定期檢驗員 | Y-GL | 機電設備高級檢驗師 | G-JD | ||
鍋爐水(介)質檢驗員 | Y-SZⅠ、Y-SZⅡ | 射線膠片照相檢測 (高級) | RTⅢ |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員 | Y-RQ | 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 (高級) | UTⅢ | ||
氣瓶定期檢驗員 | Y-QP | 磁粉檢測(高級) | MTⅢ | ||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員 | Y-GD | 滲透檢測(高級) | PTⅢ | ||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 | Y-JJ | 聲發射檢測(高級) | AEⅢ | ||
電梯檢驗員 | Y-DT | 射線膠片照相檢測(中級) | RTⅡ | ||
起重機械檢驗員 | Y-QZ | 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 (中級) | UTⅡ | ||
大型游樂設施檢驗員 | Y-YL | 磁粉檢測(中級) | MTⅡ | ||
客運索道檢驗員 | Y-SD | 滲透檢測(中級) | PTⅡ |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員 | Y-CC | 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 (中級) | TOFDⅡ | ||
鍋爐定期檢驗師 | S-GL | 聲發射檢測(中級) | AEⅡ | ||
鍋爐水(介)質檢驗師 | S-SZ | 渦流檢測(中級) | ECTⅡ | ||
壓力容器檢驗師 | S-RQ | 相控陣檢測超聲檢測 (中級) | PAⅡ | ||
壓力管道檢驗師 | S-GD | 安全閥檢驗人員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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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證書編號 | 持證項目及級別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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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要檢驗設備情況 | ||||
序號 | 名稱 | 型號(規格) | 數量(臺、套) | 備注 |
共 頁 第 頁
十一、有關文件資料 | |||
序號 | 文件資料名稱 | 頁數 | 備注 |
十二、其他 | |||
填寫有關說明:
1. 封面的機構類別,填寫甲類檢驗機構B1級、甲類檢驗機構B2級、乙類檢驗機構、丙類檢驗機構。
2. 封面的申請類別:填寫首次核準、延續核準、增項核準或者變更核準。
3. 當申請單位是丙類檢驗機構時,其“一、申請單位基本情況”部分填寫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有關信息。
4. 丙類檢驗機構檢驗實體,其“一、申請單位基本情況”中的“類型”填寫內設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名稱、地址”,填寫承擔特種設備檢驗任務的內設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名稱和地址(住所)。
5. 當申請單位是丙類檢驗機構時,其“三、申請單位承諾”部分簽字的法定代表人、由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公章。
6. “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業單位設置的分支機構”中的子公司、分公司,僅指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業務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7. 當申請單位是乙類檢驗機構時,應當在該申請書“十二、其他”部分由當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明其承擔保障義務的行政區域范圍。當申請單位是丙類檢驗機構時,應當在該申請書“十二、其他”部分逐一列出丙類檢驗機構承擔檢驗責任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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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特種設備檢測機構
核準申請書
申請單位:
機構類別注1:
申請類別注2:
申請日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
一、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 ||||||
單位名稱 | ||||||
住所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
成立日期 | ||||||
營業期限 | ||||||
登記機關 | ||||||
所在國 | 所在省 | |||||
所在市(地) | 所在區(縣) | |||||
聯系人 | 電話 | |||||
手機 | 電子郵箱 | |||||
傳真 | 郵編 | |||||
辦公地址 | ||||||
Ⅱ級無損檢測人員(人) | ||||||
Ⅲ級無損檢測人員(人) | ||||||
電梯檢驗員(人) | ||||||
電梯檢驗師(人) | ||||||
安全閥校驗人員(人) | ||||||
辦公及試驗場地面積(米2) | ||||||
取得 相關 認證 | 認證項目 | 認證機構 | 認證日期 | 認證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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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項目 | ||||
序號 | 項目代碼 | 首次核準 | 原有核準 | 增項核準 |
三、申請單位承諾 | ||||
我作為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鄭重承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全部真實、準確;聘用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含安全閥校驗人員)均為全職聘用人員,均履行了合法的聘用手續,無掛證人員;獲得《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證》后我單位將持續保持滿足核準條件。 | ||||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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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公司情況(承擔檢測任務的) | |||||
名稱 | 住所 | 辦公地址 | 承擔的檢測項目 | ||
五、檢測業績 | |||||
年份 | 收入(萬元) | 備注 |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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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員情況 | ||
項目 | 代碼 | 數量(人) |
無損檢測人員(高級) | - | |
無損檢測人員(中級) | - | |
射線膠片照相檢測(高級) | RTⅢ | |
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高級) | UTⅢ | |
磁粉檢測(高級) | MTⅢ | |
滲透檢測(高級) | PTⅢ | |
聲發射檢測(高級) | AEⅢ | |
渦流檢測(高級) | ECTⅢ | |
射線膠片照相檢測(中級) | RTⅡ或RT(D)Ⅱ | |
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中級) | UTⅡ或UT(AUTO)Ⅱ | |
磁粉檢測(中級) | MTⅡ | |
滲透檢測(中級) | PTⅡ | |
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中級) | TOFDⅡ | |
相控陣檢測超聲檢測(中級) | PAⅡ | |
聲發射檢測(中級) | AEⅡ | |
渦流檢測(中級) | ECTⅡ | |
漏磁檢測(中級) | MFL(AUTO)Ⅱ | |
機電設備高級檢驗師 | GS-JD | |
電梯檢驗師 | S-DT | |
電梯檢驗員 | Y-DT | |
承壓類檢驗師 | - | |
承壓類檢驗員 | - | |
安全閥校驗 | 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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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公民身份號碼 | 持證項目及級別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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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檢測設備情況 | ||||
序號 | 名稱 | 型號/規格 | 數量(臺/套)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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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目錄 | |||
序號 | 文件資料名稱 | 頁數 | 備注 |
十、其他 | |||
注1:機構類別:填寫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電梯檢測機構、安全閥校驗機構。
注2:申請類別:填寫首次核準、延續核準、增項核準、變更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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