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進一步強化衛生健康部門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發〔2019〕7號)、《黑龍江省市場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黑商改組發〔2020〕2號)等精神,我委制定了《黑龍江省衛生健康部門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3月28日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部門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衛生健康部門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5〕52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發〔2019〕7號)、《黑龍江省市場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黑商改組發〔2020〕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隨機抽查,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隨機抽查工作計劃,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監督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檢查結果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開展的日常監督檢查事項均應通過隨機抽查方式進行,因突發性事件需要進行的緊急檢查、群眾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協查案件線索、上級交辦轉辦案件線索、下級報請辦理案件、政府和上級部門部署的專項整治等情況除外。
第四條 隨機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協同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一)依法實施原則。隨機抽查應當嚴格依法組織實施,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
(二)協同高效原則。統籌安排部門內部隨機抽查和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工作,注重協同配合,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對同一檢查對象,避免重復檢查,提高檢查效能,減輕檢查對象負擔,優化營商環境。
(三)公開透明原則。除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外,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年度抽查計劃、檢查結果等應當及時、準確、規范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五條 全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隨機抽查工作模式包括部門內部隨機抽查和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部門內部隨機抽查,依托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和黑龍江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接收國家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下達的隨機抽查任務??绮块T聯合隨機抽查,主要依托黑龍江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下達并發起本部門和配合相關部門完成的隨機抽查任務。
第六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年度國家隨機抽查計劃,制定年度全省隨機抽查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并以問題為導向,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的年度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計劃。各市(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省級隨機抽查計劃,結合本轄區衛生健康工作需要,制定本轄區年度隨機抽查計劃,明確各專業隨機抽查比例,抽查任務完成時限等。
第三章 “一單兩庫”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照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事項、抽查內容、抽查主體、抽查依據等內容。并根據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行政權力調整情況進行動態調整,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可復制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專業類別建立本轄區檢查對象名錄庫,明確檢查對象名稱、地址、檢查類型等內容。并根據行政審批情況及時更新,動態調整。
第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根據人員崗位和資格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更新。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均應納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做到“應入盡入”。
第十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定隨機抽查工作指引,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依據等工作要求,提高隨機抽查規范化水平。
第四章 頻次和比例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頻次和比例,隨機抽查的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抽查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和國家隨機抽查計劃合理確定,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重復檢查。原則上各專業類別抽查比例不少于檢查對象庫的12%。各市(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適當增加市、縣(區)抽查數量,確保抽查比例不少于12%。對重點檢查事項,隨機抽查頻次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抽查比例不設上限。對上年度存在被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以及受到行政處罰后整改仍不到位等情況的檢查對象,應當列為本年度隨機抽查的重點檢查對象,并可提高隨機抽查頻次。對上年度違法違規多發的同類行為,抽檢結果多次不合格的同類產品,發生嚴重或多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相關內容,應當列入本年度隨機抽查內容,并可提高隨機抽查比例。
第五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施衛生健康部門內部隨機抽查任務,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和黑龍江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下達任務,任務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轄區衛生健康執法監督機構和執法檢查人員實施檢查。實施衛生健康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任務,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黑龍江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發起,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按照比例抽取檢查對象名單,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承擔聯合抽查任務的配合部門接收任務,隨機匹配執法人員,并組織實施聯合檢查。由其他部門發起的聯合隨機抽查任務,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積極配合完成聯合抽查工作。
第十三條 隨機抽查任務下達后,原則上不得擅自調整。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內下達的任務因特殊原因難以執行的,由各市(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書面反饋,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調整。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積極爭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加大隨機抽查工作經費保障力度。加強執法檢查人員業務培訓,充實并合理調配一線執法檢查力量,保障移動執法裝備和執法用車,不斷提高執法檢查能力和水平,切實保障隨機抽查任務順利實施。
第十五條 全省衛生健康部門隨機抽查工作,主要采取現場檢查和檢驗檢測兩種方式。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推廣運用手持執法終端和全過程執法記錄設備等電子化手段,探索建立“全程留痕”和責任可追溯等工作機制,提高隨機抽查工作效率,增強行政執法公正性。開展現場檢查,應當依照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法檢查工作程序規定進行。隨機抽查任務中涉及到的檢驗檢測任務,應當依法使用檢驗檢測結果,原則上由當地疾控機構承擔,疾控機構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也可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承擔?,F場筆錄、衛生監督意見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和相關紙質、音像工作材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隨機抽查任務的要求和“誰檢查、誰錄入”的原則,及時將抽查結果錄入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和黑龍江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并按照隨機抽查計劃要求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隨機抽查工作開展業務培訓,強化數據報告的質量控制,收集、審核和匯總相關信息,分析、評估和研判統計結果,形成總結報告。
第六章 結果運用和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增強監管對象守法的自覺性。對隨機抽查中發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及時將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隨機抽查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建立健全監管對象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等,將隨機抽查結果推送至“信用中國(黑龍江)”,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隨機抽查信息通報力度,將隨機抽查結果通報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揮部門監管合力。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誰檢查、誰公開”的原則,自隨機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隨機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隨機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行政執法文書送達不到未履行結案等情形)和行政處罰等。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按規定7天內向社會公開。涉及有檢測的待檢測完成后20天內將檢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督查和考評落實
第二十二條 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隨機抽查工作的督查和指導,確保隨機抽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隨機抽查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制定考核標準,督促工作落實。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原則,既嚴格問責追責,又保護執法檢查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對行政執法機構及執法檢查人員依法依規實行問責和免責。
在隨機抽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要求和時限進行抽查檢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時公示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抽查檢查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未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
(四)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任務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在隨機抽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責任:
(一)檢查對象發生事故,性質上與執法檢查人員的抽查檢查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二)檢查對象發生事故,但執法人員已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履行了法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因被委托進行檢查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執法人員非主觀因素造成的無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工作實際,對本轄區隨機抽查工作做出進一步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施行后,上級部門對隨機抽查相關事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