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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縣漁業水域開發管理的意見(寬政發〔2010〕62號)

   2011-04-19 543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灌水特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我縣擁有全省最大的淡水資源,為合理開發利用我縣漁業水域資源,全面促進縣域


各鄉鎮人民政府,灌水特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我縣擁有全省最大的淡水資源,為合理開發利用我縣漁業水域資源,全面促進縣域漁業經濟健康、持續發展,進一步規范我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以下簡稱《養殖證》)申請、審查、審批、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部《養殖證發放管理辦法》、《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縣政府漁業水域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凡利用縣域內漁業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捕撈的養殖單位和個人,均需在縣政府規劃養殖、捕撈的漁業水域內,從事水產養殖和捕撈,并依法取得《養殖證》和《捕撈證》。

  二、規劃原則和重點區域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科學規劃養殖區域,結合我縣漁業養殖工作的實際,兼顧各行各業的需要,充分利用和發揮水域資源的防洪、灌溉、養殖、捕撈、旅游、航運、水利發電、生產生活用水等各項功能,科學編制縣內水域養殖規劃。根據我縣的自然條件、水域資源和漁業發展現狀,對漁業水域劃分六個養殖區:水豐水庫溫水魚網箱精養區,太平灣水庫冷水精品魚網箱養殖區,大水面增殖放流區,池塘養殖區,愛河、蒲石河、南股河、北股河、小雅河、大安平河等六大河流增殖保護區,太平灣水庫壩下、蒲石河入江口河蟹增殖保護區。

  三、審批權限

  根據《遼寧省養殖證制度工作方案(試行)》規定,三大水庫養魚及縣內小水庫(小水面)、池塘養魚、網箱養魚、冷水魚養殖的《養殖證》審批,由開發水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然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禁養區域

  1、航道、錨地、港口及產卵場、重要苗種場、傳統捕撈作業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漁區等重要漁業水域;

  2、縣政府規劃的水豐水庫萬寶庫灣、振江庫灣(含振江十組庫灣)、太平灣水庫長河島以下至太平灣大壩水域,為非養殖區,不予核發《養殖證》。

  五、審批程序

  1、申請受理。

  單位和個人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向開發水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同意后,由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調查踏勘。

  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會同當地政府(當地村委、管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踏勘、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水域灘涂養殖使用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將申請在水域、灘涂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審核報批。

  對確認申請水域灘涂權屬無爭議糾紛,并符合省和當地水產養殖發展規劃的,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寫《審批表》(一式二份),并簽署審核意見。審批權限是縣人民政府的,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審批權限是上級人民政府的,應逐級向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批準、登記造冊、核發養殖證、公告。

  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批表》報送到縣政府批準。獲得批準后,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登記表》,并以年為單位造冊。然后,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水域灘涂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

  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承包人按規定簽訂承包合同后,到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注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5、歸檔保存。

  由發證機關收集有關文件、圖片和資料編號填寫檔案卡保存,主要包括《申請書》、《審批表》、《登記表》和《公告》等。

  6、《養殖證》有效期的最高年限。

  根據農業部《養殖證》發放有關規定,《養殖證》有效期的最高年限為:

  (1)湖泊養殖10年;

  (2)淡水池塘養殖10年;

  (3)水庫養殖8年。

  7、《養殖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每年到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驗,加蓋年檢章,逾期不進行年度檢驗,《養殖證》自動作廢。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漁業水域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農業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水豐水庫邊境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局長和水產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水利局、環保局、邊防大隊、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旅游局及各鄉鎮組成。

  2、根據《關于做好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審批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丹海漁發[2010]45號)規定,全縣已發放的所有《養殖證》(紅證),截止到2010年7月15日全部收回,上交市漁業主管部門。經全面核查后,已從事網箱養殖的換發綠證。

  3、縣內六大河流(愛河、蒲石河、南股河、北股河、小雅河、大安平河)因其具有多種功能,屬過流性河流,不適宜作為水產養殖區。縣漁業主管部門對外已簽訂的河流承包協議7月15日前一律改簽為河流使用協議,已取得《養殖證》的換發《捕撈許可證》。協議到期后自行終止,不得延續。今后,除鴨綠江與內陸水庫水面之外,縣內河流一律不再承包養殖。

  4、凡已在非養殖區內從事網箱養殖,并已取得《養殖證》的,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調整到規劃養殖區內進行網箱養殖。

  5、水庫網箱養殖、網攔養殖、河流捕撈,不得影響全縣整體規劃;不得妨礙國家及地方水利建設、旅游、通航、發電、灌溉等;不得影響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用水;不得無故以養殖、捕撈為由向任何單位和個人索要賠償。

  6、利用水庫從事網箱養殖的,根據養殖規模、劃定養殖水域面積。領取《養殖證》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未從事養殖生產,或者放養量低于當地同類養殖水域平均放養量的60%,視為荒蕪,依法吊銷《養殖證》,并實施相應處罰。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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