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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管理的通知 (桂重防指發〔2022〕1號)

   2022-03-02 685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入桂生豬及生豬產品監督管理,防控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促進我區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中南區關于非洲豬瘟等重大疫病分區防控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入桂生豬及生豬產品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為進一步加強入桂生豬及生豬產品監督管理,防控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促進我區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中南區關于非洲豬瘟等重大疫病分區防控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入桂生豬及生豬產品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范圍

原則上禁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生豬調入我區,但以下情形之一的生豬除外:

(一)種豬、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飼養);

(二)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非洲豬瘟無疫區、無非洲豬瘟小區養殖單元(養殖場)生產的生豬;

(三)屬于中南區(廣東省、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并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的無非洲豬瘟小區養殖單元(養殖場)生產的生豬;

(四)屬于中南區并經農業農村部或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的符合非洲豬瘟凈化場標準的養殖場生產的生豬。

符合上述情形可以調入我區的種豬、仔豬以及屠宰用途的生豬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備案后方可實施“點對點”調運。

經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可以調入我區,不再實行備案管理。

二、加強跨省調入種豬、仔豬的管理

(一)強化養殖場備案條件。外省調出和我區調入種豬、仔豬的養殖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豬調出場還應具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2.調出種豬或仔豬的養殖場所在地區不屬于高風險區、不是農業農村部規定禁止或限制調出、以及自治區規定禁止或限制調入種豬或仔豬的地區。

3.調入生豬的養殖場具有滿足隔離規模要求、相對獨立的隔離欄舍或已經全部空欄待養。隔離飼養欄環境在生豬調入隔離飼養前14天內經取樣進行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均為陰性并提供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為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的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出具,下同)。

4.符合農業農村部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規定的其他條件規定。

(二)實行 “點對點”調運報告制度。養殖場應當在跨省調入種豬、仔豬前12日內向屬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廣西養殖場“點對點”調入生豬報告表》(附件1)。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接到養殖場報告后,要一次性告知報告人種豬和仔豬調運條件,符合調運條件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接收《廣西養殖場“點對點”調入生豬報告表》,并填寫接收時間。

(三)嚴格隔離管理。從區外調入種豬和仔豬,養殖場業主或承運人應當在生豬運達目的地后24小時內向輸入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接受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隔離觀察飼養21天。隔離期滿臨床檢查無異常并經按照不少于10%比例抽樣檢測非洲豬瘟病原,結果均為陰性的方可混群飼養。檢測非洲豬瘟病原出現陽性結果或隔離期間出現生豬發病死亡,必須立即報告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養殖場在引進生豬的隔離期間應當建立《廣西養殖場調入生豬隔離觀察日志》(附件2),并在隔離結束后2天內將隔離日志復印件加蓋單位有效印章后報送屬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三、加強跨省調入屠宰用途生豬的“點對點”調運備案管理

(一)嚴格外省調出生豬養殖企業的條件。外省調出屠宰用途生豬的養殖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養殖場:

(1)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非洲豬瘟無疫區、無非洲豬瘟小區養殖單元(養殖場);

(2)屬于中南區并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的無非洲豬瘟小區養殖單元(養殖場);

(3)屬于中南區并經農業農村部或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的符合非洲豬瘟凈化場標準的養殖場。

2.《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試行)》(中南區聯防〔2020〕1號文印發)中規定的申請生豬“點對點” 調運的養殖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嚴格調入生豬屠宰企業的條件。申請生豬“點對點”調運的屠宰企業應具備《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試行)》(中南區聯防〔2020〕1號文印發)中規定的條件。

(三)規范生豬“點對點”調運備案程序。

1.做好“點對點”調運生豬屠宰企業資格申請、審核及公布。

需要跨省調入屠宰用途生豬的屠宰企業,應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審核申請,提交《廣西“點對點”調運生豬屠宰企業條件審核登記表》(附件3)及相關資料。經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及中南區聯防〔2020〕1號文件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將《廣西具備中南區生豬“點對點”調運條件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名單》(附件4)報送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匯總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獸醫處并于每個月月中和月底在廣西農業農村廳政務網上公布更新名錄,獸醫處向中南區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

2.調運生豬前做好“點對點”備案工作。由輸出地生豬養殖企業和輸入地生豬屠宰企業分別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提交《供桂生豬“點對點”調運備案表》(附件5)及有關證明資料,經調出地和接收地縣級或者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備案。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予以備案后的7天內,將《供桂生豬“點對點”調運備案情況統計表》(附件6)報送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至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

3.實施“點對點”調運生豬。經“點對點”備案后可根據需求調入生豬。每一批生豬調運前,輸出地養殖場應取得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的《供桂生豬“點對點”調運審查表》(附件7),并經檢疫合格取得動物檢疫證明后方可調運。調運生豬時,調運人應當將《供桂生豬“點對點”調運審查表》和動物檢疫證明隨貨同行。

四、加強跨省調運生豬的監管

(一)調入我區或調出我區的生豬應當在調運前的7天內進行非洲豬瘟病原學抽樣檢測。種豬抽檢比例為100%,仔豬、屠宰用途生豬抽檢比例不低于10%。生豬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上應當備注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結果及檢測報告的編號。

(二)外省調入的生豬及生豬產品必須經過我區公布的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并簽章。運輸途中不得無故停留或者改變路線,不得裝(卸)或拋棄病、死、殘豬。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調入備案報告、未經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并簽章的生豬和生豬產品。經“點對點”備案跨省調入的生豬到達目的地屠宰場后,不得再轉調他處。

(三)跨省調出我區生豬、生豬產品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輸入地的規定做好備案、疫病檢測等相關工作。我區符合中南區生豬“點對點”調運備案條件的養殖企業的公布、備案等管理工作按照之前有關規定執行。

(四)發生疫情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禁調限調政策。發生非洲豬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情時,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規定禁止跨省調出生豬、生豬產品的,應當停止有關生豬、生豬產品的跨省調運。

(五)加強運輸車輛備案管理。各地要加強對生豬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從事生豬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規定對運輸車輛裝載生豬前和卸載生豬后進行清洗消毒。

(六)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對養殖、屠宰、運輸等環節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調運生豬、生豬產品的行為依法立案查處,按照規定列入動物防疫“黑名單”管理,并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對運輸環節發現附有動物檢疫證明但不符合調運政策管理規定的生豬、生豬產品應予以勸返,仍然調入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屢次違反生豬調運管理規定或不再符合“點對點”調運備案條件的生豬養殖企業、屠宰企業,應當取消其“點對點”調運備案資格,并逐級上報至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

之前我區對跨省調入生豬、生豬產品禁調、限調和報告、備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

1.廣西養殖場“點對點”調入生豬報告表

2.廣西養殖場調入生豬隔離觀察日志

3.廣西“點對點”調運生豬屠宰企業條件審核登記表

4.廣西具備中南區生豬“點對點”調運條件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名單

5.供桂生豬“點對點”調運備案表

6.供桂生豬“點對點”調運備案情況統計表

7.供桂生豬“點對點”調運審查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2022年3月1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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