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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黑龍江省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的通告

   2022-02-25 302
核心提示:為鼓勵經營者培育公平競爭的合規文化,引導全省各類經營者提升公平競爭意識,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防范壟斷風險,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結合本省實際,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黑龍江省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

為鼓勵經營者培育公平競爭的合規文化,引導全省各類經營者提升公平競爭意識,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防范壟斷風險,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結合本省實際,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黑龍江省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

現予通告。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黑龍江省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和幫助我省經營者培育公平競爭的合規文化,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提高對壟斷違法行為的認識,有效預防和降低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風險,保障經營者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構建我省競爭有序的現代化市場經濟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經營者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要求。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經營者及其員工因反壟斷領域的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以預防和降低反壟斷領域合規風險為目的,以經營者及其員工經營管理行為為對象,開展包括制度制定、風險識別、風險應對、考核評價、合規培訓等管理活動。

第二章 反壟斷合規重點

第三條 禁止達成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協議或者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

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一)橫向壟斷協議的行為表現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訂立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在各種反競爭行為中,橫向壟斷協議是最具競爭危害性的違法行為。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通過其他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同時也包括固定或變更經營者收取的傭金、手續費、會員費、推廣費等服務收費。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

經營者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生產數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銷售數量等都可能構成限制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市場分割,在各自劃分的市場中形成壟斷態勢,排除、限制彼此競爭,侵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經營者之間通過劃分商品銷售地域、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時間;或者通過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時間或者供應商等方式,都可能構成市場分割,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經營者限制新技術(產品)的形式多樣,可能表現為但不限于限制投資、研發、購買或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等多種方式。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通過平臺規則、技術手段或者算法原理等,直接或間接地達成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

5.聯合抵制交易

聯合抵制交易常見但不限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應、銷售商品或者聯合拒絕采購、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或者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為抵制潛在競爭者的進入或排擠現有競爭者,聯合起來限定上游或下游經營者不得與其進行交易,從而封鎖其采購或者銷售渠道。聯合抵制的對象既包括發起者之外的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也包括發起者上下游的交易相對人。

(二)縱向壟斷協議的行為表現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協議,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協議。

1.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 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通過其他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對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或者折扣等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固定或限定。

2.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縱向壟斷協議

除了縱向價格壟斷協議之外,一些排除、限制競爭的縱向非價格協議主要表現為針對銷售地域和客戶限制,如獨家銷售協議、獨家購買協議、選擇性分銷協議、限制被動銷售、限制交叉供貨等。

(三)避免參與或者支持行業協會組織的壟斷協議

行業協會易發生違反《反壟斷法》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經營者不會因為行業協會組織的橫向壟斷協議行為而免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行業協會涉嫌組織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應拒絕參與或者支持,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咨詢和反映。

第四條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憑借該地位,在相關市場內不正當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反壟斷法》規制的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的濫用行為。

(一)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郵政、交通運輸等公用事業領域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反壟斷法》禁止采取以下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認定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第五條 依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一)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經營者合并;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二)經營者申報標準: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經營者實施《反壟斷法》規定的集中行為,達到申報標準的,應當依法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在正式進行集中申報前,可以就擬申報的事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商談,也可以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咨詢。

經營者應當遵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作出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

第六條 經營者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有權予以拒絕,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七條 違反《反壟斷法》的經營者依法要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反壟斷法》對于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違法責任。

對于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于達成壟斷協議但尚未實施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經營者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從事拒絕或阻礙調查的行為,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反壟斷法》第52條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或阻礙調查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配合反壟斷調查

第八條 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具有配合調查的義務,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一)主動報告

經營者存在達成或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未經申報而實施的經營者集中行為,或者受到行政機關要求實施壟斷行為時,應該主動、及時地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

(二)配合調查

對于被調查的經營者及員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中應當全面配合執法人員。避免從事以下拒絕或阻礙調查的行為:

1.拒絕、阻礙執法人員進入經營場所;

2.拒絕提供或超出規定時限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信息或獲取文件資料、信息的權限;

3.拒絕回答問題;

4.隱匿、銷毀、轉移證據;

5.提供誤導性信息或虛假信息;

6.其他阻礙反壟斷調查的行為。

(三)寬大制度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經營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會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綜合考量。

(四)提出承諾和中止調查申請

經營者可以在被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過程中,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之前,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承諾限期糾正自身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行為后果,并提出中止調查的書面申請。在反壟斷執法機構接受經營者承諾后,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承諾措施,消除自身行為后果。

經營者承諾制度不適用于兩類案件:

1.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案件;

2.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案件。

第五章 反壟斷合規建設

第九條 合規管理

鼓勵經營者根據企業的業務狀況、經營規模、員工人數等實際經營情況,建立企業主體責任清單制度,建立必要的反壟斷合規制度,設置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或指定反壟斷合規管理負責人(以下統稱“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明確合規管理職責,細化合規流程,完善內部機制。

(一)合規審查

經營者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承擔反壟斷事先預警和事中、事后審核職責,負責對企業運營、決策、對外合作與發展計劃中的措施、政策等進行反壟斷合規審查,向員工提供關于反壟斷合規建議和指導。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發現存在反壟斷合規事項時,及時向企業管理層和決策層匯報。

(二)合規報告

經營者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定期向企業管理層、決策層匯報反壟斷合規管理情況,并對反壟斷合規風險做出定期及不定期合規報告。鼓勵經營者明確內部反壟斷合規舉報、調查程序和相關應對、整改措施。鼓勵經營者建立合規報告和記錄臺賬制度,妥善保存合規相關檔案資料。

(三)合規承諾

鼓勵經營者向社會作出公平競爭信用承諾和反壟斷合規承諾,其他員工也可做出相應反壟斷合規承諾。鼓勵經營者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有關人員違反承諾的后果。

(四)合規前提下交換競爭性敏感信息

經營者應對競爭者或交易相對人的競爭性敏感信息予以保密。避免直接溝通或交換競爭性敏感信息,或者通過第三方間接交換競爭性敏感信息。對于競爭者在會議中提出交換競爭性敏感信息等提議時,應留存反對并離席的明確、完整的會議記錄。

第十條 合規運行

經營者管理層、決策層和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都承擔相應反壟斷合規責任。鼓勵經營者落實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保障定期進行合規風險識別、評估和風險控制。鼓勵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審計、內控等工作統籌銜接,確保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一)合規風險管理

鼓勵經營者明確反壟斷合規管理要求和流程,夯實相關部門職責,為開展反壟斷合規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反壟斷合規風險評估程序和標準,確定風險優先等級,并按照不同的風險等級實施相應的風險防控制度。

(二)合規績效考核

鼓勵經營者建立反壟斷合規績效考核指標和獎懲機制,把反壟斷合規管理情況納入對各部門和相關負責人的年度綜合考核。強化反壟斷合規考核評價,細化評價指標,組織或者協助業務、人事部門將反壟斷合規責任納入崗位職責和員工績效考評體系。

(三)合規管理協調

經營者管理層應注重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的分工協作,建立明確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加強協調配合。相關業務部門應主動開展反壟斷合規工作,識別業務范圍內的合規要求,落實合規制度,配合合規管理部門進行合規審查、風險防范和違規調查、整改工作。

第十一條 合規保障

鼓勵經營者持續評估反壟斷合規管理體系各方面的有效性,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根據企業業務發展及外部監管變化,不斷調整反壟斷合規管理要求,優化反壟斷合規保障機制,實現反壟斷合規管理體系的不斷完善。

(一)合規培訓

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應配備熟悉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工作人員。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可自行聘請第三方機構(比如反壟斷領域專家或律師),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反壟斷培訓,并妥善保存培訓文件和信息。

(二)第三方評估

經營者根據用戶規模、業務種類、經濟體量等情況,在必要時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反壟斷合規評估。在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無法或難以給予反壟斷合規建議時,可聘請反壟斷領域專家或律師,對企業反壟斷合規問題提供咨詢。

第十二條 競爭文化倡導

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守法,避免直接或間接從事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禁止的壟斷行為。

經營者管理層應把樹立并提高反壟斷合規和公平競爭意識列為工作重點。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應擔負起企業內部普及公平競爭文化的職責,參與完善內部治理規則、相關協議、交易規則和收費標準,確保相關協議、規則和收費標準公平合理、清晰透明。

第十三條 境外反壟斷合規管理

經營者業務經營涉及其他司法轄區,應當了解并遵守業務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反壟斷相關法律規定,鼓勵經營者制定境外反壟斷合規制度,或者將境外反壟斷合規要求嵌入現有整體合規制度中。

各司法轄區反壟斷法調整的行為類型類似,主要規制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影響的經營者集中。各司法轄區對于相關行為的定義、具體類型和評估方法不盡相同,具體合規要求應以各司法轄區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為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指引僅作為對我省經營者的一般性指導,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對反壟斷合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指引僅以發布日期為限提供合規指導,因《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及實踐變化,本指引將適時予以修訂。

反壟斷相關法律規定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2008年8月3日公布。

(三)部門規章

《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2020年10月23日修訂。

(四)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指南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2009年5月24日發布。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辦事指南》,2018年9月29日修訂。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2019年1月4日發布。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議寬大制度適用指南》,2019年1月4發布。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2019年1月4日發布。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2019年1月4日發布。

《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2020年9月11日發布。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2021年2月7日發布。

《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2021年11月15日發布。

(五)相關文件

《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2018年9月29日修訂。

《關于規范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2018年9月29日修訂。

《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資料的指導意見》,2018年9月29日修訂。

(六)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2020年12月23日修正。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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