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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意見 (浙政辦發〔2013〕118號)

   2022-02-24 784
核心提示:對列為培育對象的小微企業和新上規模的企業開展信用評級服務,幫助企業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提升誠信經營和社會責任意識。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可根據信用評級情況,向企業提供優惠融資服務。鼓勵各地結合小微企業運行監測和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逐步完善信用體系。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全省個體經濟及小微企業提升發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促進我省規模以下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以下簡稱“小升規”),鼓勵和引導小微企業走“專精特新”之路,推進全省小微企業創新發展、集約發展、提升發展,再創發展新優勢,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深刻領會“小升規”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促進“小升規”工作,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進一步落實國發〔2012〕14號文件的重要舉措,對于推動市場主體轉型升級,發展規模經濟,推動我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有序推進。

(二)明確“小升規”工作的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升小微企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以現有年主營業務收入500—2000萬元規模以下的小微企業為重點,尊重市場主體意8,加強分類指導和服務,通過積極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導促進一批,全面完成3年培育10000家“小升規”企業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稅費政策扶持

(三)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已出臺的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鼓勵各市、縣(市、區)在權限范圍內研究制訂有利于“小升規”的稅費優惠政策措施。

(四)“小升規”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準,可給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扶持。

(五)對首次上規模的企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當年減半征收,如當年已繳納的,次年減半征收。

(六)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和引導新上規模的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經認定后的企業享受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小升規”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優惠期,即允許其首次上規模后3年內單位繳費比例實行臨時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當于企業繳費統籌部分1個月的額度,全省統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減征。

三、加大財政資金支持

(八)縣級財政可對“小升規”工作業績突出的所轄鄉鎮(街道)和首次上規模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財政資金獎勵補助,獎勵補助的原則、對象、方式、標準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各地以“小升規”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實繳稅款為基數,在3年內對實繳稅款地方財政新增部分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十)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連續2年履行繳費義務的“小升規”企業,給予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所需經費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十一)各市、縣(市、區)“小升規”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國家和省級有關涉企專項資金扶持的重要參考。對工作扎實、業績突出的市、縣(市、區)加大專項資金扶持力度。

(十二)各地應遵循企業自主自8原則,委托中介機構開展新上規模企業“創業成長之星”評價認定工作。對被評價認定為“創業成長之星”的,省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擇優進行獎勵扶持。

(十三)國家和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向小微企業和為小微企業服務的服務機構、服務平臺傾斜,尤其要重點扶持新上規模的企業。

四、強化融資支持

(十四)對列為培育對象的小微企業和新上規模的企業開展信用評級服務,幫助企業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提升誠信經營和社會責任意識。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可根據信用評級情況,向企業提供優惠融資服務。鼓勵各地結合小微企業運行監測和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逐步完善信用體系。

(十五)建立小微企業專項信用貸款機制,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向重點培育的小微企業傾斜。各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財力和企業經營情況,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專儲于承辦銀行,承辦銀行相應配套信貸資金,為重點培育的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支持。

(十六)支持小微企業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抱團組建互助性擔保合作組織。也可由商業銀行認可的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或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將重點培育的小微企業,按照區域、行業及其產業鏈,組建融資互助合作組織,促進小微企業抱團增信、抱團融資。

(十七)加強政策引導,開展利率政策執行情況評估,引導金融機構合理確定利率水平,讓利于小微企業,切實減輕企業融資成本壓力。積極開展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中小企業信貸政策評估,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保持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全部企業貸款增速。

(十八)組織開展成長型小微企業與投融資機構合作對接活動,積極搭建“產業、技術、資本”直接對接平臺。進一步推進“區域集優”債務融資項目,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小微企業加快發展,推動“小升規”工作。

(十九)引導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為列為培育對象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創新抵質押方式和擔保服務方式,研究出臺相關政策,幫助企業盤活存量資產。

(二十)深化小微企業金融產品創新。進一步推動林權、動產、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商位使用權、排污權、海域使用權等抵質押貸款創新。積極推廣循環貸款、年審制貸款、無還款續貸、寬限期等還款方式創新。推廣小微企業“信貸工廠模式”,提升信貸審批效率。

五、加強公共服務

(二十一)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充分發揮我省中小企業服務熱線和平臺網絡服務功能,認定一批省級中小企業服務示范機構,培育一批國家級中小企業服務示范機構。

(二十二)開展小微企業創業素質與能力提升培訓。各級政府要在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經費,為列為培育對象的小微企業經營管理者開展企業管理、標準計量基礎管理、市場拓展、扶持政策等培訓。

(二十三)開展小微企業創業輔導培訓服務。各級中小企業創業輔導中心和培訓機構,優先為列為培育對象的小微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技術創新、稅務知識、企業管理、質量管理、標準計量基礎管理等輔導和培訓服務。

(二十四)開展小微企業政策法律服務。及時組織開展國家和省有關小微企業扶持政策宣傳,引導中介機構開展法律法規、扶持政策等宣講和咨詢服務,幫助小微企業提高運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二十五)開展小微企業培育與監測服務。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服務平臺,優先為進入全省小微企業培育與監測平臺的企業提供相關服務。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列為培育對象的小微企業的入庫培育、數據報送、指導服務和動態運行監測工作,并加強與統計、國稅、地稅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新上規模的企業及時納入統計范圍。

六、拓展創業發展空間

(二十六)對“小升規”企業提供創業場地支持。根據單位產出要素貢獻排序,各地應為成長性好的新上規模企業優先提供土地和創業場所支持。

(二十七)全省各類開發區、高新區和工業0區應抓好科技型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現代都市產業基地,培育科技型的小微企業,鼓勵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

(二十八)推進科技型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建設。加強育成服務,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健康成長。

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十九)各市、縣(市、區)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省出臺的有關減輕小微企業負擔的各項政策措施。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和行政執法檢查行為,組織力量開展不定期督查,確保有關取消、暫停和降低收費項目及標準的政策文件執行到位。

(三十)進一步擴大針對小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減收、免收范圍,對列為培育對象的小微企業和新上規模的企業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等方面的費用,3年內按其標準減半收費。

(三十一)堅決防止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及變相攤派收費等行為,不得強制要求小微企業提供贊助、訂購報刊雜志、加入協會、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有關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時,不得為小微企業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產品質量認證等服務的中介機構。

(三十二)各級行政監察部門要加強企業減負監督檢查工作,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小微企業負擔監測評估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各市、縣(市、區)的監測評估結果。

八、加強領導和協調

(三十三)建立“小升規”工作考核機制。省個體工商戶轉企業及小微企業規范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把省政府確定的“小升規”工作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到各市,加強工作考核,每年組織專項督查,對政策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單位進行通報。各市、縣(市、區)也應參照開展“小升規”工作年度目標任務考核,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機制。

(三十四)省級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加強工作指導和服務,研究制訂有利于“小升規”工作的相關配套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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