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科室、分局、中心、二層單位: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推動市場監管主體健康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3號)《關于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激活消費市場帶動擴大就業的意見》(發改高技〔2020〕115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廣西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的通知》(桂政辦電〔2021〕6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以下簡稱“四新”經濟)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的《南寧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已經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第9次局務會議審議《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保市場主體若干措施》中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和綜合裁量的原則,鼓勵和引導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輕微違法行為,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對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客觀上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處罰款的,實行“首錯免罰”;對依法并處罰款的,依照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清單》合理壓縮自由裁量空間,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學的將處罰幅度分層分階并予以明確,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原則上按照各層階的底限處罰。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清單》中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涉及市場監管領域事項8項,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涉及市場監管領域74項,減輕行政處罰清單涉及市場監管領域33項,從輕處罰清單涉及市場監管領域39項。
三、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執法辦案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等規定進行認定。
四、《清單》若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規定為準。
五、《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判定處罰裁量情形。
六、利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實施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本意見的規定。
七、《清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五年。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南寧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下列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符合法定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注“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已過廣告審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過三個月,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二、下列違反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六)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但立案調查前已在線上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或線下提交材料已受理的。
三、下列違反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違法行為,
符合法定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四、下列違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南寧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一、下列違反企業登記、備案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二)違反《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未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報送原登記機關備案的;
(四)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
(五)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公司清算組未按規定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備案的;
(六)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公司未按規定將其設立分公司情況備案的;
(七)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八)違反《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未辦理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
(九)違反《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十)違反《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未依法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二、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一)違反《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未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但贈送行為確實存在的;
(十二)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未增加,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十三)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的;
(十四)違反《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專利有效的;
(十五)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注“廣告”字樣,但內容能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的;
(十六)違反《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
(十七)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或《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但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十八)違反《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一條,發布農藥廣告未標明農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農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的;
(十九)違反《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條,發布獸藥廣告未標明獸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獸藥廣告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獸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的;
(二十)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發布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已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但未在廣告中載明的。
三、下列違反電子商務、合同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十一)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十二)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未按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的;
(二十三)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二十四)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未定期核驗更新的;
(二十五)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的;
(二十六)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的;
(二十七)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經營、服務場所或者網站公示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含有格式條款的通知、須知、聲明、說明、店堂告示、數據電文、憑證、單據等設置或者張貼于經營、服務場所顯著位置的;
(二十八)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合同提供方未將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經營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示的。
下列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十九)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在自有網站、形象宣傳片等非公共媒體、場所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但未突出使用的;
(三十)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許可使用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三十一)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條,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未按要求保存的。
下列違反計量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十二)違反《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屬于非強制性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三十三)違反《節約能源法》第十九條,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
(三十四)違反《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或者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未接受能源計量專業知識培訓的;
(三十五)違反《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六條,列入《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十六)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和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的;
(三十七)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
(三十八)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的;
(三十九)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或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未依法標注的;
(四十)違反《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
六、下列違反認證認可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十一)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四十二)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已通過認證而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四十三)違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
七、下列違反標準化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十四)違反《標準化法》第三十八條,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
(四十五)違反《標準化法》第四十二條,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
(四十六)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生產者未在應當標注商品條碼的預包裝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
(四十七)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銷售者未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條碼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證明文件的。
八、下列違反產品質量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十八)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被檢查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檢驗樣品的;
(四十九)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對出廠、銷售達不到原標注等級但仍屬合格品范疇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未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的顯著位置,或者未采用其他明示方法,標明該產品所達到的實際等級的。
九、下列違反特種設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十)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
(五十一)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未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
(五十二)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五十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三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五十四)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的;
(五十五)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電梯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或者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顯著位置張貼懸掛有效的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志、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等信息的;
(五十六)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電梯安全條例》第四十六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維護保養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電梯檢驗機構變更使用標志的。
十、下列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十七)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十八)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十九)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
十一、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不影響食品安全,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六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六十一)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六十二)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六十三)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六十四)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六十五)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上未標注受委托企業的聯系方式,且該食品不在本自治區銷售,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六十六)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復產前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十七)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為農村集體聚餐提供有償服務的承辦者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十二、下列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六十八)違反《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九條,明碼標價不規范,但有證據證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的;
(六十九)違反《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九條,未能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但有證據證明因廠家對產品產地、規格等內容進行調整后未及時發現并進行調整的;
(七十)違反《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六條,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內容的位置不夠醒目的。
十三、下列違反化妝品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七十一)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化妝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化妝品是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收繳其經營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
十四、下列違反農貿管理規定的首次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七十二)違反《南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未按規定設置復檢計量器具的;
(七十三)違反《南寧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南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亂搭蓋、擅自占用公共場地堆放物品、占道或者跨攤(店)門檻經營,以及未及時清理攤位垃圾、污水,致使垃圾、污水污染路面,影響環境衛生的;
(七十四)違反《南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及其他人員進入農貿市場,不遵守農貿市場管理規定或者不服從農貿市場管理人員管理,將車輛、寵物帶入農貿市場商品交易區的。
南寧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清單
一、下列違反企業登記、審批、備案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減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減輕行政處罰: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過失提交涉及股權轉讓等一般虛假證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記,登記時間未滿一個月的;
(二)屬于《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行為,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依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時間在30日以內,債權人損失較小的;
(三)符合《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未滿一個月,能夠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
二、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減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減輕行政處罰:
(四)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醫療機構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擅自發布內容合法的醫療廣告,情節輕微且及時改正,未造成任何社會危害后果的;
(五)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醫療機構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廣告內容合法且及時改正,未造成任何社會危害后果的。
三、下列違反電子商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七)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四、下列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減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減輕行政處罰:
(八)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但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下且取得權利人諒解的;
(九)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未按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并及時糾正的。
五、下列違反計量、標準化管理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減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減輕行政處罰:
(十)違反《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六條,銷售者銷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1倍以內的;
(十一)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計量條例》第三十四條,商品現場計量交易時,未明示計量操作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示值,對方有異議時,未重新操作并顯示其示值,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二)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銷售者未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條碼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證明文件;
(十三)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銷售者使用店內條碼替換或者覆蓋商品條碼的。
六、下列違反產品質量、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減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減輕行政處罰:
(十四)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十五)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十六)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十七)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違法情節輕微的;
(十八)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被檢查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檢驗樣品,產品尚未出廠、銷售的價款較小的。
七、下列違反特種設備管理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減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減輕行政處罰:
(十九)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電梯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根據電梯數量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
八、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減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減輕行政處罰:
(二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的;
(二十一)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但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的;
(二十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的;
(二十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食品經營者銷售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銷售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但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的;
(二十五)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九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身原因導致的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但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的;
(二十六)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食品經營者銷售非自制的標簽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但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的;
(二十七)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且經檢驗合格,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八)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1.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2.無證經營時間在30天以內;3. 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4.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
(二十九)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項,食品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但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下的;
(三十)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但履行了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十一)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違法情節輕微,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二)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無產品名稱,無生產者名稱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下列違反市場競爭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減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減輕行政處罰:
(三十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銷售與他人裝潢近似的標識的商品,但無主觀故意,且能提供商品來源和進貨票據的。
南寧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清單
一、下列違反企業登記、審批、備案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一)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或者隱匿或者分配公司財產在50萬元以下的;
(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情節輕微,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或者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注冊資本金額在注冊資本的30萬元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注冊資本金額在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下的;
(三)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占應出資數額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數額占應出資額的20%以下的;
(四)違反《公司法》第二百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占應出資數額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數額占應出資額的20%以下的;
(五)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但能證明無違法故意,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下的;
(六)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經營額在1萬元以下,無違法所得的;
(七)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沒有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或者經營額在3萬元以下的;
(八)違反《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違法情節輕微的。
二、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九)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客觀上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微,對同行業商品或服務的貶低危害較小,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未明顯增加的;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布已經審查批準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有效期限已過,但內容合法且未逾期三個月的。
三、下列違反電子商務、合同管理等規定的違法行為:
(十一)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十二)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十三)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合同提供方未在規定期間內按照修改意見函或者書面答復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并繼續使用的。
四、下列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十四)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但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下的;
(十五)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四)項,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構成犯罪且違法行為輕微,與權利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及時履行的;
(十六)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九條,不按要求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下列違反計量、認證認可管理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十七)違反《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的;
(十八)違反《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認證機構聘用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1人的,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3.檢查后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4.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較少的;
(十九)違反《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認證機構未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2.檢查后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
(二十)違反《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六條,列入《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的;
(二十一)違反《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拒不提供賬目使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經營規模較小且涉及金額小或者違法經營時間較短的;
(二十二)違反《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銷售者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實際量與標注量或者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的。
六、下列違反產品質量、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二十三)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未按規定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且產品未銷售的;
(二十四)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企業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初次違法生產、且產品尚未出售的。
七、下列違反特種設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二十五)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已按設計文件進行制造活動,但尚未制造成品的;
(二十六)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未造成事故或嚴重后果、重大影響,能夠主動接受調查,并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十七)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對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但未繼續使用該特種設備,未造成事故或嚴重后果、重大影響,能夠主動接受調查,并在責令期限內及時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十八)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
八、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不影響食品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二十九)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初次違法,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生產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初次違法,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不一致,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二)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屬初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改正的;
(三十三)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三款,轉讓、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小餐飲登記證的,屬初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改正的;
(三十四)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未建立進貨、銷售臺賬的,不如實記錄采購原輔材料、銷售食品相關信息或者進貨、銷售臺賬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屬初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改正的;
(三十五)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建立并遵守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六)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者未如實記錄和保存銷售、購買、使用食品添加劑相關信息和憑證,或者未按照要求貯存食品添加劑的。
九、下列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三十七)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后,主動向消費者退還多收價款的;
(三十八)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為去庫存、降損耗開展促銷活動中使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誤導消費者,但未達成交易,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十、下列違反農貿市場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從輕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三十九)違反《南寧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南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市場內出現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蓋以及占道經營、超出攤位(門店)范圍經營、車輛亂停放等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