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海口市知識產權(專利)失信行為評價暫行辦法》經2021年12月21日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口市農業農村局 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海口市林業局
2021年12月28日
海口市知識產權(專利)失信行為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知識產權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失信懲戒等機制,提高海口市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若干事項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3號),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瓊府辦〔2017〕44號),結合海口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海口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失信行為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失信行為評價,是指海口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知識產權從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專利領域違法行為的有關信息,按照規定的標準對從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行為進行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知識產權管理手段。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四條 海口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知識產權行業信用管理工作,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海口)、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海口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市“互聯網+監管”系統、國家知識產權局管理系統等歸集的各類涉企信息,統籌使用專業的知識產權行業失信行為評價結果和通用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五條 海口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信息報送、公開和共享、修復機制;建立健全分級分類監管運行機制,實現事前承諾、事中監管、事后懲戒工作的有效銜接;建立健全激勵守信、懲戒失信工作機制,做好各部門協調工作。
第六條 海口市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懲戒失信行為,促進知識產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 海口市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需要,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寬帶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高性能計算、移動智能終端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強化在線監測,深入開展打擊網絡失信侵權行為專項行動。
第三章 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及代理行業信用監管
第八條 專利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海口市相關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經調解或作出行政決定,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后,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視為侵權方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二)不依法執行行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海口市相關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視為不依法執行行為。
(三)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后,自列入之日起滿3年后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或者因專利代理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后3年內再次出現同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視為存在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四)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被認定為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五)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所稱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六)提供虛假文件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視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第九條 海口市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統籌使用專業的專利代理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和通用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
第四章 失信行為采集及公示
第十條 海口市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和行政確認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認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為失信行為的,相關行為信息應當及時采集報送至海口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
海口市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辦案情況,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公示。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也應當在變更或者撤銷后7個工作日內公開和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加快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記錄、信息歸集、失信評價、信用修復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信息納入海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對自貿港相關政策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申請認定時,以及在開展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行政管理活動時,應當查詢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公共信用狀況。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