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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市監規〔2019〕10號)

   2020-02-08 638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  《江蘇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
 
  《江蘇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
 
  江蘇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下簡稱“特殊食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強化市場主體誠信意識,激勵守信、懲戒失信,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關于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信息(以下簡稱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公開和應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應納入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稱特殊食品信用信息,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特殊食品質量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
 
  第三條 特殊食品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客觀審慎、公平公正、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鼓勵社會各方積極參與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管理應用,推進特殊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并監督指導本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工作。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采集和記錄特殊食品信用信息,負責開展轄區內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分級分類管理和結果公布。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職能處(科)室之間特殊食品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用信息全面、及時和準確歸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 特殊食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息、監督管理信息、表彰獎懲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等。
 
  (一)基礎信息。
 
  1.基本信息: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基本情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社會信用統一代碼、注冊資金等各項主體資質信息。
 
  2.行政許可信息: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正本、副本及其相關記錄信息,許可證變更、換證信息,特殊食品類別信息。
 
  3.從業人員信息: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信息;質量負責人和生產負責人變更備案信息。
 
  4.產品信息:產品名稱、批準(備案)文號、執行標準等;委托或受托生產產品信息。
 
  5.歷史信用信息:依據本辦法對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評定的歷史信用等級記錄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
 
  1.監督檢查信息: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體系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信息。
 
  2.產品抽檢信息:監督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名稱、批次、時間和數量等信息;企業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產品情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3.行政處罰(處理)信息: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包括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和限期整改、責任約談等其他行政處理信息;被監管部門通報通告的虛假夸大宣傳等違法廣告信息。
 
  (三)表彰獎懲信息。
 
  表彰獎懲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在質量安全方面的表彰獎懲信息。
 
  (四)其他需要記錄的信用信息。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特殊食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各類信用信息,作為信用等級評定依據。信用信息內容應實時更新,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及時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評定應當通過特殊食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和規則
 
  第八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信用等級從高至低分為守信(A級)、基本守信(B級)、失信(C級)、嚴重失信(D級)四個等級。
 
  第九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在評定年度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確定為守信(A級)等級:
 
  (一)能夠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特殊食品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生產;
 
  (二)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三)近三年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四)近三年無產品抽檢不合格;
 
  (五)近三年無提供過虛假證明材料,無篡改批生產記錄和檢驗報告,無刻意隱瞞和逃避檢查等情況;
 
  (六)近三年企業無其他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不良記錄;
 
  (七)近三年企業產品無涉及違法廣告被通報通告;
 
  (八)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等監督檢查重點項目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8項(含),且均能及時整改到位;
 
  (九)沒有因違法行為或食品安全隱患等受到監管部門責任約談的記錄。
 
  守信(A級)企業中,若能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將信用等級標示為A+級:
 
  (一)企業獲得江蘇省質量獎或江蘇省質量管理優秀獎;
 
  (二)企業獲得設區市級人民政府質量獎或縣(市、區)長質量獎;
 
  (三)年度內接受了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等監督檢查,且在歷次的檢查中均未出現不合格項。
 
  第十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在評定年度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確定為基本守信(B級)等級:
 
  (一)基本能夠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特殊食品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生產;
 
  (二)未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或雖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等監督檢查重點項目不合格超過3項(不含),一般項目不合格超過8項(不含),基本能按時整改到位;
 
  (四)因食品安全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責任約談不超過3次(含);
 
  (五)受到監管部門警告不超過1次;
 
  (六)無產品抽檢不合格;
 
  (七)無提供過虛假證明材料,無篡改批生產記錄和檢驗報告,無刻意隱瞞和逃避檢查等情況;
 
  (八)企業產品無涉及違法廣告被通報通告;
 
  (九)無其他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不良記錄。
 
  第十一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失信(C級)等級:
 
  (一)因發生違法行為受到監督管理部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二)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篡改批生產記錄或者檢驗報告等不良行為;
 
  (三)年度抽檢出現不合格;
 
  (四)未主動配合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消極抵觸;
 
  (五)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未立即停止產品生產銷售,或者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采取召回、公告等措施;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產品被監管部門通報通告或者被媒體曝光;
 
  (七)產品因違法廣告宣傳被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通告或責令暫停銷售的;
 
  (八)對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及時、不到位;
 
  (九)有其他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不良記錄;
 
  (十)有其他食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等級。
 
  第十二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嚴重失信(D級)等級:
 
  (一)未經許可進行生產或者超出生產許可范圍進行生產;
 
  (二)依法被撤銷特殊食品批準或者備案證書,或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擅自改變產品批準或者備案的配方和工藝進行生產;
 
  (四)違法添加禁用物質;
 
  (五)企業發生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企業責任人因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六)故意隱瞞逃避監督檢查,拒絕監督管理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實施抽樣、查封相關資料物品及其他阻撓干涉行為;
 
  (七)有其它食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三條 以年度11月30日起往前追溯1年為一個信用等級評定年度。在評定年度5月31日后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新辦企業,當年度不參加信用等級評定,在此期間的信用信息計入下一評定年度。評定出的信用等級有效期限為1年。
 
  第十四條 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企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依據評定標準,在系統內隨時下調其信用等級。
 
  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企業信用等級不得上調。企業信用等級的上調,必須在下一個信用等級評定年度經過重新評定,信用等級達到更高標準的,可在原信用等級的基礎上,上調一個等級。信用等級不得越級上調。
 
  第十五條 在評定年度內,如企業違反了多個不同信用等級的條款,以信用等級最低的條款來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十六條 評定過程中,如企業超過了某一等級的評定標準條款范圍,其信用等級相應調至下一等級。
 
  第十七條 在信用等級評定年度內,企業停產且無其他違反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行為的,可暫緩評定其信用等級。如企業存在牽涉案件或調查,尚未有最終確定結果的,且有關結果對企業信用評定等級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可暫緩評定其信用等級,待結果確定后予以追評;但如企業在評定年度內同時有其他違反D級信用標準條款的行為,則不能暫緩評定。
 
  第四章 信用等級評定流程和信息發布
 
  第十八條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產生或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其錄入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錄入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特殊食品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內信用信息的審核采納,并由系統自動生成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條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評定年度內對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定級依據、陳述申辯途徑及申辯時限等內容在其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認為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的其自身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在申辯時限內向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要求予以更正或者撤銷,并應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異議信息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者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異議信息經核查無須更正或者撤銷的,應當及時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異議信息核查處理期間,該信息應當打上標識,但不影響其公示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特殊食品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異議信息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公示、核實后,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官網公布年度內轄區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信用評定結果應及時推送省信用信息查詢平臺和省市場監管信用信息系統。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省信用信息查詢平臺和官方網站查詢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用
 
  第二十六條 對守信(A級)等級的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可采取簡化監管的措施:
 
  (一)除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要求的檢查和有因檢查(專項檢查、舉報檢查和上級督辦)外,在保證年度全覆蓋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減少日常監督檢查的比例和頻次,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等非現場方式進行檢查;
 
  (二)依法依規優先辦理行政審批、資質審核證明等手續,加快審批進度;
 
  (三)對于被標示為A+級的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監管部門可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在職責范圍內積極為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 對基本守信(B級)等級的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可采取常規監管的措施:
 
  (一)保持常規日常監督檢查比例和頻次;
 
  (二)保持常規產品監督抽檢批次和頻次;
 
  (三)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失信(C級)等級的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采取嚴格監管的措施:
 
  (一)將其列為嚴格監督檢查對象,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次數;
 
  (二)重點開展跟蹤檢查,加強對檢查發現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整改情況的檢查;
 
  (三)適度增加產品監督抽檢批次和頻次;
 
  (四)對企業有關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五)可責令企業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并報送有關檢查報告;
 
  (六)針對行政許可申請提供虛假材料的,再次申報時,應加大現場核查和資料審查力度;
 
  (七)針對被責令停產停業的,重點檢查是否依法停止生產經營,發現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對嚴重失信(D級)等級的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采取重點監管的措施:
 
  (一)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提高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的頻次和力度;至少每半年對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監督檢查;
 
  (二)增加監督抽檢批次和頻次;
 
  (三)對企業法人代表、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生產質量負責人開展集體責任約談;
 
  (四)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從事特殊食品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責令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并報送有關檢查報告;
 
  (六)將其嚴重失信行為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七)針對被撤銷產品注冊或備案證書,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重點檢查是否依法停止生產經營,發現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堅決依法從快從嚴從重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市監規〔2019〕10號).pdf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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