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對口各單位,市政府各部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邯鄲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逗愂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邯鄲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邯政辦字〔2016〕116號)同時廢止。
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邯鄲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完善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冀政辦〔2020〕223號)《邯鄲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5〕5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邯鄲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或發生在邯鄲市行政區域外但可能對邯鄲市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產生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等,按照其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四)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做好事前預防,完善體系建設,強化環境隱患排查和風險預警工作。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和配合省政府做好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級別組織開展有關應急工作。
堅持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相互配合、聯動應對。市生態環境局發揮指導督促作用,相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相互支援。
堅持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人才、技術、設備物資優勢,加強應急演練,積極強化生態環境應急隊伍建設,不斷完善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體系,科學有效地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堅持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做好維護和更新,共享應急物資信息庫,保障各類應急救援物資在事件處置過程中及時、高效地發揮支援作用。
(五)事件分級。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
二、應急指揮體系
(一)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當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對需要國家或省級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跨市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或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是處置本市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市領導擔任,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對口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負責協助指揮長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并組成相應工作組。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其主要職責是: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要求,負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有關協調聯絡和工作信息報告,負責日常環境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邯鄲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見下圖。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信訪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市氣象局、邯鄲軍分區、邯鄲武警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具體組成和職責分工如下:
1.現場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邯鄲軍分區、邯鄲武警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地點及影響范圍,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確定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受威脅人員轉移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軍隊、武警等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應急監測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邯鄲軍分區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事發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協調軍隊、武警及消防等力量參與應急監測。
3.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4.應急保障組。
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開展應急測繪,及時獲取突發事件的地點、影響范圍和周邊地理、地形情況。
5.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輿情信息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6.社會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信訪局、市民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委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邯鄲軍分區、邯鄲武警支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二)縣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市內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共同負責,或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
發生超出事發地縣政府(管委會)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政府(管委會)結合自身實際開展先期處置的同時,及時報請市政府組織處置或者實施救援、增援。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三)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三、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一)監測和風險分析。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二)預警。
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分別對應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2.預警信息發布。
縣(市、區)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微信公眾號、微博、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縣(市、區)??赡苡绊懙降南嚓P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市生態環境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
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可能受影響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單位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三)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生態環境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發現事件后按規定時間上報,緊急情況下可采用電話或短信等形式上報。初報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原因、信息來源、污染源基本情況、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初步情況。
2.續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和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有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縣(市、區)的,事發地政府(管委會)或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生態環境部門??h(市、區)政府(管委會)及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市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
接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跨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市生態環境局要及時通報相關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市生態環境局要及時通報相關市生態環境部門,并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市政府接到市生態環境局或下級政府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省政府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2.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涉及居民聚集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突發環境事件;
4.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
5.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6.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省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市內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
8.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四、應急響應
(一)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政府(管委會)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二)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1.現場污染處置。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縣政府(管委會)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落實“南陽實踐”經驗,借助環境應急空間與設施,通過擋水、排水、引水、防滲漏等方式控制污染,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2.轉移安置人員。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3.醫學救援。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應急監測。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市場監管和調控。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7.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國際通報和援助。需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三)市級層面應對工作。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市生態環境局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并根據需要上報市政府協調有關方面提供應急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對發生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2.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3.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指導事發地政府(管委會)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事發地政府(管委會)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5.對跨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6.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7.視情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向省政府申請由國務院委派有關機構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
8.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9.研究決定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的請求事項;
10.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初判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市政府在積極應對的同時立即上報省政府,配合省政府做好應對工作。
(四)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五、后期工作
(一)損害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事發地政府(管委會)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二)事件調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三)善后處置。事發地政府(管委會)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生態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總結評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后,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就環境應急過程、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行動、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情況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在環境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和應急過程評價完成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力量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
總結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環境應急是否符合保護公眾、生態環境的總要求;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和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發布的通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等。
六、應急保障
(一)隊伍保障。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強化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構建“專常兼備、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全市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應急消防隊伍、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有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發揮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安全知識培訓和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二)物資與資金保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
市生態環境局要強化應急監測裝備體系建設,尤其是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分析、總結本行政區域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事故類型以及污染因子種類,有針對性地購置應急監測設備、防護設備、應急通信設備等,重點加強便攜式應急監測儀器配備,以便快速確定污染范圍和濃度分布,第一時間提供數據支持,并做好轄區內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先期資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健全國省干線公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過程國省干線公路道路暢通;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四)技術保障。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托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數字化和智能化。
七、附則
(一)預案管理。預案實施后,市生態環境局要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適時組織評估與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和應急分組情況編制環境應急行動方案。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或修訂完成后15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二)預案解釋。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五)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六)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若《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的事件分級發生調整,本預案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