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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讀

   2022-01-04 1008
核心提示: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解讀:本條是通告的制定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保護環境”是制定通告的目的。

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1號,根據國務院令2013年第645號修正)第四十九條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3.《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國務院六部委令2019年第29號)第四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

4.《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第十六條規定:“在本市依法劃定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通行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范圍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等部門擬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申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規定:“在限制通行區域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按照通行證規定的線路、時段行駛。過境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經由限制通行區域以外的公路行駛通過。”

一、本通告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根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確定。

解讀:本條對危險化學品的含義進行了解釋,明確了通告所指危險化學品的種類。

制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符合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要求,并按核準的類別裝載危險化學品。

解讀:本條是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檢驗的相關規定。

制定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進行運輸。”

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含軍用車輛),必須遵守本通告規定。

解讀:本條對須遵守本通告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我市的行駛范圍進行了界定,明確遵守本通告規定的為道路行駛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但不包含軍用車輛,不涉及水路運輸問題。

制定依據: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軍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四、廣州市籍號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全天禁止在市區東至大觀路(廣汕路至奧體路段)、奧體路、廣園快速路(奧體路至茅崗路段)、茅崗路(不含)、中山大道(茅崗路至東環城市快速路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南至南環城市快速路(不含南環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環城市快速路(不含西環城市快速路和佛山市轄區內道路),北至廣汕路(大觀路路口以西段)、華南快速路(龍洞出入口至春崗立交至沙太出入口段)、沙太路(華南快速路至大源南路段)、大源南路(黃莊北路路口以南段)、黃莊北路、黃莊南路、同和路(華南快速路以北段)、華南快速路(同和出入口至永泰出入口段)、同泰路、尖彭路、鶴龍一路、機場路(黃石立交至鶴龍一路段)、黃石西路、石桂路、石沙公路(石豐路路口以東段)、石豐路、慶槎路(石豐路以南段)、增槎路(不含廣清高速連接線)、北環高速公路(廣清立交以西段,不含北環高速公路)的范圍內,以及廣州大學城(小谷圍島,含小洲便橋、赤坎橋)、華南快速路(土華立交至春崗立交段、春崗立交至朝陽收費站段,均不含立交)通行;確需進入禁行范圍者,須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嚴禁一切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內環路、東濠涌高架路、人民高架路和過江隧道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別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解讀:本條規定了本市籍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范圍及路段,以及在禁行區有通行需求的本市籍車輛可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制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十九條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五、外市籍號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全天禁止在我市東至廣深高速公路(廣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大觀路(廣深高速公路至奧體路段)、奧體路、廣園快速路(奧體路至茅崗路段)、茅崗路(不含)、中山大道(茅崗路至東環城市快速路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段),南至南環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環城市快速路(不含佛山市轄區內道路)、北環高速公路(廣清立交以西段)、增槎路、慶槎路(慶豐收費站以南段)、廣清高速公路(龍山立交以南段),北至北二環高速公路的范圍內(不含本范圍內的高速公路及廣清高速連接線、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以及廣州大學城(小谷圍島,含小洲便橋、赤坎橋)、華南快速路(土華立交至春崗立交段、春崗立交至朝陽收費站段,均不含立交)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別注明外,均含所指道路。

解讀:本條規定了本市籍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范圍及路段。

制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十九條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超載,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另有限速規定且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按其規定的車速行駛)。

解讀:本條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核載及行駛速度進行了相應規定。

制定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十七條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七、在我市行政區域道路行駛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書和載明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托運人、發貨單位、接收單位等內容的資料,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且不得在運輸合同約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載、分裝危險化學品。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除攜帶上述材料外,還需攜帶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解讀:本條是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我市行政區域道路行駛時應攜帶的相關證件、資料的說明,并規定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發生突發事件時應采取的應對措施。

制定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九條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五十一條規定:“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2.《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書和載明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托運人、發貨單位、接收單位等內容的資料,且不得在運輸合同約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載、分裝危險化學品。”

八、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危險化學品事故,運輸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到無法正常運輸情況,應當立即向我市110報警服務臺報告。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110報警服務臺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通知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接報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處理。

解讀:本條是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發生突發狀況時,相關人員應采取的應對和處理措施的相關規定。

制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十一條規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規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九、在我市行政區域道路行駛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除遵守本通告外,還須遵守國家、省和我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解讀:本條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須遵守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明確。

制定依據:《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危險化學品承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國家、省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十、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依職權予以處罰。

解讀:本條對違反通告規定行為的處罰主體和處罰依據進行了明確。

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十一、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本條是對通告起效時間及有效期的說明。

制定依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相關鏈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通告 (穗府規〔2021〕9號)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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