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農業農村局:
為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切實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北部區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分區防控實施方案(試行)》等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職責
(一)檢疫實施主體
動物防疫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目前,各地機構改革基本結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確動物檢疫職責實施主體,并根據所屬鄉(鎮)、街道區域內養殖規模,配齊相適應的官方獸醫,保障檢疫工作條件,確保檢疫全覆蓋,管理全方位,實現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率和出證率達100%。
(二)官方獸醫職責
依據動物防疫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其余任何人不得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依法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一)強化檢疫申報
1.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動物檢疫申報制度的宣傳力度,突出宣傳檢疫報檢時限、申報受理條件等要求,提高動物養殖、屠宰單位和個人的依法報檢意識,督促管理相對人落實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規范做好動物檢疫申報的同時,落實分區防控生豬“點對點”調運和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并督促屠宰企業做好非洲豬瘟檢測和“瘦肉精”抽檢。
2.官方獸醫不得受理來源不明的動物檢疫申報,不得跨行政區域受理檢疫申報。對規模飼養場申報檢疫的,官方獸醫受理時必須查驗養殖檔案,確認飼養場6個月內未發生相關動物疫病,動物經強制免疫且在免疫保護期內;對畜禽收購販運單位或個人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來源于申報點所在鄉鎮或管轄區域,官方獸醫受理時要嚴格查驗畜禽養殖場(戶)的委托書、聯系方式,并根據養殖、防疫檔案進行核對。不能完整提供信息或偽造信息、跨區域收購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按規程實施產地檢疫
1.官方獸醫要嚴格動物檢疫操作,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要嚴格查驗養殖、防疫檔案、畜禽標識和需提交的各種檢驗檢測證明。嚴禁對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未佩戴畜禽標識、未附有所需檢驗檢測證明的動物出具檢疫證明,嚴禁“隔山開證”等違規行為。
2.經檢疫符合要求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符合要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監督貨主按照“四不準一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即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嚴格無害化處理,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對檢疫結論負責。
(三)嚴格規范屠宰檢疫工作
1.官方獸醫要查驗屠宰企業回收的入場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和相關檢驗檢測證明,按比例開展“瘦肉精”抽檢,并嚴格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要實行“準宰通知單”制度和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完善屠宰檢疫各環節的工作記錄,建立檔案、分類保存,做到條理清楚、責任明確、有據可查。
2.要監督動物屠宰企業做好入場查驗和動物卸載后的清洗消毒工作。嚴禁未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證物不符、沒有佩戴畜禽標識的動物入場;嚴禁患病、來源不明的動物入場;運載動物及動物產品車輛必須嚴格消毒。
3.要監督屠宰企業開展“瘦肉精”自檢并按規定對待宰動物進行靜養,做好臨床健康檢查。對入場動物畜禽標識和檢疫證明齊全的,受理屠宰檢疫申報,落實“準宰通知單”制度。
4.在屠宰過程中,駐場官方獸醫必須在崗,不得擅自脫離檢疫崗位。檢疫過程中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5.對經檢疫符合要求的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后準許出場;對不符合要求的,監督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四)嚴格檢疫證章標志管理
各市要全面加強動物衛生證章標志的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專職票證管理員制度,全面落實專人、專庫、專賬和“誰管證誰負責,誰出證誰負責”的網格化管理要求。嚴禁將動物衛生證章標志交與非檢疫人員使用,強化動物衛生證章標志的訂購、領取、發放、使用、保管、回收、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
(五)規范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對符合國家規定、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官方獸醫要按照《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樣式及填寫應用規范的通知》(農醫發〔2010〕44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動物檢疫標志填寫使用等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農辦醫〔2010〕94號)精神以及我省電子出證的培訓要求,準確、真實錄入出證信息,規范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手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裝載好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運輸車輛為背景拍照,留存備查。
三、嚴格官方獸醫考核管理和責任追究
(一)強化培訓考核
各地要切實加強官方獸醫的培訓和考核,市級培訓每年不得少于二次,縣級培訓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要建立健全官方獸醫考核和退出機制,培養一只高素質的官方獸醫隊伍。
(二)嚴肅工作紀律
對不出證、亂出證、開具虛假檢疫證明、不檢疫就出證、隔山開證、越權出證以及違規使用、倒賣動物衛生證章標志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對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要嚴厲查處,絕不姑息;對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四、強化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保障措施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大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力度,強化動物檢疫隊伍建設,完善財政支持和保障動物檢疫工作經費機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措施,給予官方獸醫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等相關待遇。同時盡快補齊檢疫裝備、獸醫實驗室、屠宰場檢疫室等涉及官方獸醫工作的設施設備短板,改善檢疫工作辦公條件,加快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進一步提升動物檢疫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基礎保障。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