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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農規〔2021〕7號)

   2021-12-28 951
核心提示:為加強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我省肥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農業農村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省土壤肥料總站,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我省肥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農業農村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肥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根據農業農村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精制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床土調酸劑。

(一)精制有機肥是指經工廠化生產的,不含特定肥料效應微生物的,商品化有機肥料;

(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機肥肥料的復混肥料;(注:包括有機-無機摻混肥料)

(三)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于調節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劑。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肥料的登記、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六條 肥料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肥料登記申請書》;

(二)商標注冊證明(非強制性);

(三)生產企業基本情況;

(四)產品標簽樣式(符合《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規定);

(五)產品質量檢測能力情況(如是委托檢測的,提供有效期1年以上的委托檢測協議書);

(六)生產設備及生產條件照片;

第七條 肥料續展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肥料續展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續展的肥料登記證原件;

(三)前一條(二)至(六)項材料。

第八條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肥料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省級土壤肥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考核和產品抽檢,形成考核意見,考核通過的,發放肥料登記證。

考核不通過的,申請人應當在120天內完成整改,整改后達到考核要求的,發放肥料登記證;整改后仍達不到考核要求或逾期的,應當重新申請肥料登記。

第九條 一個肥料登記證登記一個肥料產品。一個肥料生產企業在省內可有多個生產地址;有多個生產地址的,申請肥料登記時,須都通過考核。

生產地址變更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條 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通用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執行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第十二條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不再在農業農村部登記,改為備案。復混肥料、摻混肥料不再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登記,改為備案。

下列產品: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經農田長期使用,已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免予登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7日起實施。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發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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