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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湖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2021-12-15 402
核心提示:《湖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已于2021年12月7日由省生態環境廳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聯合印發實施。政策解讀如下。

《湖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已于2021年12月7日由省生態環境廳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聯合印發實施。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一)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的重要措施。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發展綠色金融”。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建設綠色金融體系部分中明確提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因此,制定《辦法》是根據環境治理新要求,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的重要措施。

(二)是實現環境管理轉型的必然要求。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均已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覆蓋涉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等行業,保險公司已累計為企業提供超過1600億元的風險保障。環責險在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管理和保護環境,加強企事業單位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辦法》制定將推動我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管理和保護環境,促使企事業單位加強企業環境風險管理。建立環境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是應對環境風險嚴峻形勢的迫切需要,是實現環境管理轉型,建設美麗湖北的必然要求。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21年5月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組成的《辦法》起草工作專班成立,制定了工作計劃,明確了起草工作內容與時間要求,并有序高效地開展編制工作。

起草工作小組于2018年5月先后赴襄陽市、武漢市進行現場調研,與襄陽市生態環境保護局、武漢市生態保護局、平安保險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韓(武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漢深能環保新溝垃圾發電有限公司召開座談會,了解我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困難,收集意見與建議。2021年7月,起草小組赴江蘇省無錫市、浙江省寧波市進行調研,學習先進省份的工作經驗,并梳理匯總。起草工作專班多次論證,并逐條修改,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

8月23日,書面征求各市、州、直管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和省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意見,截止8月31日,共收到41條意見。10月11日,起草工作專班赴湖北省銀保監局開展座談,11月份又進行了多次論證修改。最終形成《辦法》送審稿。

三、《辦法(試行)》起草依據及主要內容

(一)起草依據。《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以及《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二)主要內容。《辦法》分為六個部分,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投保與承保、第三章風險評估與排查、第四章保險理賠、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則,共三十條。

四、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投保范圍。按照現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以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的規定,《辦法》結合我省前期試點情況和產業發展布局,將投保范圍分為“應當依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鼓勵”三個層次,以滿足不同的要求。(第七條)

(二)關于保險責任范圍、費率。按照上位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結合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辦法》規定保險責任范圍,包括:第三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發生環境污染意外事件后,為妥善處置事件所需的訴訟費、鑒定費、調查取證費等相關必要費用。

為規范我省環境責任保險發展,杜絕保險行業的惡性競爭,《辦法》規定鼓勵保險公司或保險行業協會搭建環責險服務統一平臺,創新服務內容和形式,提升服務水平。環責險基準費率按照投保企業主營業務行業類型、生產經營規模、風險等級、責任限額、服務頻次等因素確定。與此同時,考慮各地及各承保人的情況不同,《辦法》還規定浮動費率。浮動費率是在基準費率基礎上,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管理水平、事故情況、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等因素,實行差別化浮動,以突出個體化需要。

(三)關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部署,環責險屬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要同與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等相結合,注重政策的組合效應,同時加大政策和財政扶持力度。因此,《辦法》規定了激勵政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推動和配合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環責險業務發展的各項激勵政策措施,整合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專項資金,統籌用于環責險支持與激勵。



 
地區: 湖北
標簽: 保險 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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