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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衛規〔2021〕5號)

   2021-11-25 828
核心提示:本辦法所稱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申請人)依法提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市縣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所需材料以及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形式自愿作出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行政部門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衛生健康委、綜合行政執法局,省疾控中心,博鰲樂城醫療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提升審批效率,優化審批服務,我委制定了《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市縣衛生健康委將本通知發給同級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局。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根據《行政許可法》《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申請人)依法提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市縣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所需材料以及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形式自愿作出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行政部門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各市縣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工作。

(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新證辦理;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延續;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因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路名路牌、生產地址路名路牌、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發生改變而提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變更的申請。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企業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四條 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充分知曉告知的全部內容,確認所提交的信息真實、準確,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自愿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在提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新證辦理申請時向市縣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三)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出具檢測報告的機構具有相應資質);

(四)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五)生產工藝流程圖;

(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七)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八)擬生產產品目錄;

(九)消毒產品分裝生產企業還需提供:半成品符合相關衛生質量標準的承諾書、分裝生產合同協議書、大包裝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復印件。

第七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延續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生產企業所在地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生產場地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協議;

(四)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五)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六)檢驗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資料;

(七)產品目錄和市售產品標簽說明書;

(八)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出具檢測報告的機構具有相應資質);

(九)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或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十)消毒產品分裝生產企業還需提供:半成品符合相關衛生質量標準的承諾書、分裝生產合同協議書、大包裝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復印件。

第八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路名路牌、生產地址路名路牌發生改變的,應當向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變更情況的有關材料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

第九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后,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發生改變的,應當向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提交材料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

第十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指導申請人填寫《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新證辦理;延續;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變更;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變更)(見附件1—4)。

第十一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發生改變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出具檢測報告的機構具有相應資質);

(四)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六)生產工藝流程圖;

(七)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八)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九)擬生產產品目錄;

(十)消毒產品分裝生產企業還需提供:半成品符合相關衛生質量標準的承諾書、分裝生產合同協議書、大包裝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復印件。

第十二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發生改變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三)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出具檢測報告的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申請變更生產車間布局時提供,);

(四)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申請變更生產車間布局時提供);

(五)生產工藝流程圖(申請變更生產工藝時提供);

(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第十三條 準予變更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的,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制作《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變更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批準日期為準予變更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變更”字樣,原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四條 準予許可的,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制作《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自發證后2個工作日內將企業許可信息推送至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并及時向社會公示,作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承諾事項按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進行現場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關規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五條 各市縣審批局(政務服務中心)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應當將申請人、被審批人相關情況移交當地衛生健康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由其記入省級信用監管平臺,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失信程度分類并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行政許可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加強消毒產品事中事后監管和執法檢查,逐步推進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監督綜合評價工作,對于通過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實現當年的日常監督檢查全覆蓋。發現問題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綜合評價為重點監督單位的,納入第二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發現行政相對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節較重或嚴重的,由綜合行政執法局予以立案查處,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產第一類消毒產品的企業為生產需要嚴格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用于醫療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滅菌劑和滅菌器械,皮膚黏膜消毒劑,生物指示物、滅菌效果化學指示物。

(二)生產第二類消毒產品的企業為生產需要加強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除第一類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化學指示物,以及帶有滅菌標識的滅菌物品包裝物、抗(抑)菌制劑。

(三)生產第三類消毒產品的企業為生產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劑外的衛生用品。

同一企業生產不同類別的消毒產品時,按較高一級企業風險類別進行分類。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新證)》)

2.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延續)》)

3.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變更)》)

4.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變更)》)

附件1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新證)》)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機構名稱: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按照《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事項名稱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新證)》。

二、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

2.《消毒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3.《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二條規定:在國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分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申領《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個生產場所一證,一個集團或公司擁有多個生產場所的,應分別申請衛生許可證。法律法規規章如有變動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為準。

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7 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將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首次發放、復核、延續、變更)事項下放至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1.許可申請提交的資料應當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的規定;

2.生產場地應當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衛生標準、衛生規范規定。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許可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3.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4.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5.生產工藝流程圖;

6.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7.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8.擬生產產品目錄;

9.消毒產品分裝生產企業還需提供:半成品符合相關衛生質量標準的承諾書、分裝生產合同協議書、大包裝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五、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諾書之日起日內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本行政審批機關,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八、誠信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后,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或者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在省級信用監管平臺留下記錄,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自主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本行政許可事項,并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附件2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延續)》)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機構名稱: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按照《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事項名稱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延續)》。

二、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

2.《消毒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第二十三條規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衛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3.《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二條規定:在國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分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申領《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個生產場所一證,一個集團或公司擁有多個生產場所的,應分別申請衛生許可證。法律法規規章如有變動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為準。

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7 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將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首次發放、復核、延續、變更)事項下放至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至30個工作日前;

2.許可申請提交的資料應當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的規定;

3.生產場地應當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衛生標準、衛生規范規定。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許可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2.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3.《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

4.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5.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6.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7.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8.檢驗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證明;

9.產品目錄和市售產品標簽說明書;

10.消毒產品分裝生產企業還需提供:半成品符合相關衛生質量標準的承諾書、分裝生產合同協議書、大包裝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復印件。

五、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諾書之日起 日內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本行政審批機關,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八、誠信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后,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或者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在省級信用監管平臺留下記錄,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自主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本行政許可事項,并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附件3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生產方式、

生產項目、生產類別變更)》)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機構名稱: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按照《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事項名稱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變更)》。

二、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

2.《消毒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3.《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二條規定:在國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分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申領《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個生產場所一證,一個集團或公司擁有多個生產場所的,應分別申請衛生許可證。

4.《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內容從事生產活動,只限于在許可范圍內生產,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取得衛生許可證后,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發生改變的,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第五條提交材料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進行審查核實。法律法規規章如有變動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為準。

5.《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7 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將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首次發放、復核、延續、變更)事項下放至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2.變更情況具有真實性;

3.許可申請提交的資料應當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的規定;

4.生產場地應當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衛生標準、衛生規范規定。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許可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

3.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4.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5.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6.生產工藝流程圖;

7.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8.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9.擬生產產品目錄;

10.消毒產品分裝生產企業還需提供:半成品符合相關衛生質量標準的承諾書、分裝生產合同協議書、大包裝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五、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已經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諾書之日起日內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本行政審批機關,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八、誠信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后,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或者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在省級信用監管平臺留下記錄,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自主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本行政許可事項,并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附件4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生產工藝、

生產車間布局變更)》)

〔 年〕第 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機構名稱: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按照《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事項名稱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變更)》。

二、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

2.《消毒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3.《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二條規定:在國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分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申領《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個生產場所一證,一個集團或公司擁有多個生產場所的,應分別申請衛生許可證。

4.《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內容從事生產活動,只限于在許可范圍內生產,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取得衛生許可證后,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發生改變的,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第五條提交材料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進行審查核實。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發生改變的,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新的生產工藝流程圖或生產車間布局圖等材料,經審核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將企業提交的材料歸入原檔案。法律法規規章如有變動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為準。

5.《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7 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將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首次發放、復核、延續、變更)事項下放至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

三、法定條件

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2.變更情況具有真實性;

3.許可申請提交的資料應當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的規定;

4.生產場地應當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衛生標準、衛生規范規定。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許可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申請變更生產車間布局時提供);

4.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申請變更生產車間布局時提供);

5.生產工藝流程圖(申請變更生產工藝時提供);

6.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五、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交:

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第 項。(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六、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諾書之日起日內作出承諾。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本行政審批機關,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八、誠信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后,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或者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在省級信用監管平臺留下記錄,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自主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本行政許可事項,并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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