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陜西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市監發〔2021〕487號)

   2021-11-25 695
核心提示: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包括食品生產小作坊)。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省局法規處、食品相關處室、稽查局:

為做好我省食品生產企業監督管理,規范生產加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總局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省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經2021 年11月15日省局第4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規范性文件編號:40-24〔2021〕7號)

陜西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的企業和食品生產監督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包括食品生產小作坊)。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嚴格落實食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產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條 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六條 食品生產實行電子許可證管理,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等。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加工場所、設施設備、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貯存、運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制度、人員衛生、水質、食品相關產品等應持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等。

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已納入生產許可管理的,必須使用獲證產品。

第十條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包裝,并有標簽、標識。標簽應當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除豁免標示保質期的食品外,應明確標注保質期到期日,如“保質期至××××年××月××日”“請于××××年××月××日前食(飲)用”等。包裝材料、標簽和標識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等要求。

第十一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及嬰幼兒配方食品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注冊或備案,并按照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貯存、運輸和銷售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通過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生產過程記錄、購銷記錄等方式,保證其生產的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每年應不少于1次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評價。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相關要求每年提交2次自查報告。

第二節原輔材料采購管理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供應商審查機制。建立合格供應商檔案并定期開展評價。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對供應商進行以下內容評價:

(一)供應商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

(二)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提供的質量證明材料;

(三)對產品進行感官評價以及檢測等;

(四)必要時還應對供應商生產條件、質量保證能力、檢驗能力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以及到貨名稱、規格、數量等;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法律、法規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要求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驗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應在指定區域與合格品分開放置并明顯標記,并應及時進行退、換貨等處理。

第三節食品添加劑管理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明確采購、保管、使用等相關人員的職責。

食品添加劑相關責任人應熟悉法律、法規及標準等,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要求,其產品配方須經企業質量負責人審核。對復配食品添加劑應確認其組成成份、使用范圍、使用量等;

(二)不得使用無標識、標識不清、標識不符合要求及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食品添加劑應專庫或專區(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配備專用計量器具及工具、容器;

(四)計量器具精度應符合要求,并在檢定有效期內。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產品名稱、使用數量、使用范圍、使用人、使用日期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2年。

第四節生產過程控制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的先后次序,合理布局,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設施、設備及工器具維護管理制度。

(一)生產區域設施修護有可能影響食品生產時,應停產;

(二)維修檢查設備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食品,維修后要對相關區域進行清洗消毒,由指定人員確認后方可繼續生產;

(三)生產設備、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應清洗、消毒;

(四)清洗、保養人員應及時填寫機器設備維修清洗保養記錄。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持續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一)生產車間進口處更衣、洗手、消毒等設施配備齊全,保持完好,使用正常。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二)生產車間內應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三)生產車間頂棚、墻壁表面應平整光滑,不易脫落,易于清潔,防止污垢積存、蟲害和霉菌孳生,地面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

(四)生產車間各項設施應保持清潔,出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新。生產、包裝、貯存等設備及工器具、生產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觸表面等應定期清潔消毒,并填寫記錄。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加強食品生產過程管理,并做好記錄。

(一)根據產品工藝特點,按照執行標準規定及食品質量安全要求,確定生產關鍵質量控制點,制定工藝作業指導書,并實施控制要求;

(二)每批產品均應有批生產記錄,并可追溯與生產質量有關的情況;

(三)根據需要制定并實施半成品檢驗控制要求,經檢驗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轉入下道工序;

(四)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應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生產過程中發生化學污染或物理污染時,操作人員應立即停止生產,報告相關負責人,隔離不合格品或可疑產品,按照企業管理程序進行處置。

(七)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廢棄物,應使用加蓋的并有明確標識的專用容器分別收集盛裝,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記錄。

生產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應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方可上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供貨商遴選的管理;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并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督促落實食品生產過程控制;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車間人員管理制度,并明確以下規定:

(一)生產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生產車間;

(二)進入車間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并洗手、消毒。直接接觸食品的人員應佩戴口罩;

(三)生、熟區工作人員嚴禁串崗,防止交叉污染;

(四)生產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人員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企業管理制度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做好記錄,建立員工培訓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責令停產的食品生產企業,經責令其停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查通過后,方可恢復生產;自行停產半年以上的食品生產企業,應到所在地的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經屬地監管部門開展一次監督檢查,符合生產條件且產品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

第三章倉儲運輸管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庫房管理制度,并做到以下規定:

(一)原料庫、成品庫應保持整潔,地面平滑無裂縫,并有防潮、防火、防鼠、防蟲及防塵等設施,保持通風、干燥;

(二)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專庫(區)存放,不得混放;含轉基因或過敏源原料應規范標示;易竄味、易吸潮或易出油的,應分庫或密封保存;

(三)原料、半成品、成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滅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化學試劑、潤滑油等化學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四)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應分批、分區、分庫存放,標識清楚,與地面、墻面、屋頂保持一定間距,且留有必要的通道;

(五)庫房溫度、濕度應符合物料存放要求,對溫、濕度有特別要求的原料及成品倉庫,應配備溫、濕度控制設備。

(六)對庫存原料應定期檢查,防止過期、變質或污染。對過期、變質及受污染的原料,應及時處置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并做到以下規定:

(一)原料需經查驗入庫,并記錄;

(二)原料應在規定區域堆放。貨位卡信息應清晰、準確。

(三)原料應按先進先出的原則領用。必要時應根據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

(四)每批出庫的同種物料,應盡可能為同一批次,并能清楚體現品名、批次等信息;

(五)成品應按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批次分別堆放,標識清楚,防止包裝損壞或不同批次的產品混放。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食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裝卸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容器、工具及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有溫度要求的,在運輸中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

(三)不得將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一)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產品執行標準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要求;

(二)產品抽樣檢驗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確保樣品具有代表性。每批抽檢的產品,應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的保質期超過2年的,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時做好留樣記錄。留樣儲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應滿足有關要求;

(三)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自行出廠檢驗的,應做到以下規定:

(一)應設立與生產能力和產品檢驗相適應的實驗室;

(二)應配備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熟悉產品標準、檢驗規程,能獨立履行職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并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三)應具備出廠檢驗所需的儀器、設備及試劑。儀器、設備應滿足檢測精度要求,按周期檢定或校準,并進行必要的維護保養,確保處于良好狀態;應建立儀器、設備使用臺帳;試劑的存放及使用應符合產品標簽及實驗要求;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應符合《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四)檢驗人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檢驗報告,并簽字,不得偽造、篡改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次(生產日期)、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結果等信息;

(五)檢驗記錄應及時歸檔管理,并妥善保存。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委托檢驗時,應做到以下規定:

(一)對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項目,應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提供委托檢驗證明材料;

(二)委托檢驗應明確委托期限、檢驗批次、項目、報告要求等;

(三)應記錄并妥善保存每批次委托檢驗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和安全狀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要求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對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及時隔離,做好標識,報企業負責人批準,經再次評定確認后,按相關制度進行合理化處理。評定及處置結果應有書面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食品召回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產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企業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召回不安全食品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確定實施召回的食品,應立即核實產品的批次、生產數量,并查明庫存量、已銷售數量,查清具體銷售區域、經銷商名單后,制定召回計劃;

(二)對確定召回的產品應立即通知所有經銷商,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食品;對已售出但能查明去向的產品,應盡力召回。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銷毀的不安全食品,可在銷售地或運回生產地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銷毀時,應提前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毀的時間、地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四)對因標簽、標識或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監管部門責令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過程中,應落實報告制度,并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召回報告,內容包括:

(一)召回食品的名稱、規格、批次、數量及銷售數量;

(二)停止生產的情況;

(三)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的情況;

(四)通知消費者的情況;

(五)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六)召回通知記錄情況;

(七)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及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保存對不安全食品召回全過程的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處理方案等;同時,要建立召回檔案,妥善保存召回、銷毀的現場影像和各類書面證明等相關資料。召回記錄及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通過體系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飛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等方式,督促企業規范其生產活動,對企業存在的問題監督整改,并記錄存檔。

第四十三條 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日常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抽檢、風險監測結果、投訴舉報、行政處罰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第四十五條 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檢測、篩查。

通過篩查發現檢測結果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抽檢,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抽檢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因素確定企業信用等級,建立完善信用檔案,實行差異化動態監管,并將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抽查檢查結果、列入異常經營名錄信息、黑名單信息等及時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企業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八條 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件運行機制,針對本轄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按照本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處置。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陜西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地區: 陜西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