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鹽業市場管理,禁止銷售非碘鹽、違章鹽、假冒偽劣食鹽等鹽產品,保障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有效實施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廣東省梅縣鹽務局是我縣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區域內的鹽業市場管理工作。
二、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我縣的加碘食鹽,工、農、牧業用鹽及其他用鹽統一由廣東省梅州鹽業總公司梅縣分公司專營。
三、食鹽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凡批發、零售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食鹽批發或食鹽零售許可證,并按許可證規定的范圍購銷鹽產品,不得擅自從外地(縣)購進鹽產品銷售,同時食鹽實行“準運證”制度,運輸鹽產品必須持有當地鹽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證”,嚴禁無證運輸鹽產品。
四、對非法加工、儲運、銷售鹽產品及擾亂市場秩序的,除沒收其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外,并處以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20噸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鹽產品的,依照《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處罰。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舉報不法商販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公安、經貿、工商、衛生、質監、物價、食品藥品監督、廣播電視、教育、鹽務等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高管會)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切實加強鹽業市場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一、廣東省梅縣鹽務局是我縣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區域內的鹽業市場管理工作。
二、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我縣的加碘食鹽,工、農、牧業用鹽及其他用鹽統一由廣東省梅州鹽業總公司梅縣分公司專營。
三、食鹽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凡批發、零售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食鹽批發或食鹽零售許可證,并按許可證規定的范圍購銷鹽產品,不得擅自從外地(縣)購進鹽產品銷售,同時食鹽實行“準運證”制度,運輸鹽產品必須持有當地鹽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證”,嚴禁無證運輸鹽產品。
四、對非法加工、儲運、銷售鹽產品及擾亂市場秩序的,除沒收其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外,并處以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20噸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鹽產品的,依照《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處罰。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舉報不法商販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公安、經貿、工商、衛生、質監、物價、食品藥品監督、廣播電視、教育、鹽務等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高管會)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切實加強鹽業市場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