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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1-11-12 833
核心提示: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及《浙江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浙政發〔2021〕24號)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打造與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舟山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提供有力支撐,制定該方案。

一、為什么要制定《舟山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及《浙江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浙政發〔2021〕24號)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打造與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舟山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提供有力支撐,制定該方案。

二、制定《方案》的依據有哪些?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明確“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允許范圍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舉措”。《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第四十條規定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減少辦事環節、整合辦事材料、縮短辦事時限、減免辦事費用,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三、《方案》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方案》分總體要求、進一步推動落實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強化改革系統集成配套、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抓好改革政策落地見效五個模塊部署了舟山市“證照分離”改革的具體工作,進一步明確了“證照分離”改革目標,對鞏固“一表一書”最簡審批、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加強電子證照歸集運用共享、制定監管規則、完善監管方法等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方案重點內容包含三個方面:進一步推動落實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改革系統集成配套、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進一步推動落實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舉措。

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明確自貿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參照執行自貿試驗區改革政策,結合我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全域分布實際,在全市全域范圍適用自貿區版改革清單。梳理形成《舟山市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版)》,實施“一張清單”全覆蓋統一管理。

清單分“四扇門”劃分涉企經營許可改革方式,分類逐項明確改革要求,經梳理我市直接取消的審批事項達到了81項,審批改為備案29項,實行告知承諾104項,對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也逐一確定了下放權限、精簡材料、壓減時限等一些實實在在的改革舉措。這些改革舉措惠及外資外貿、農業、工程建設、制造業、交通物流、中介服務等行業和領域。

(二)改革系統集成配套。

證照分離”改革以后,證與照的辦理功能分離,服務和監管必須有效銜接。《方案》要求各縣區、各部門要建立完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與權責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聯動調整機制。持續推進“先照后證”改革,做好注冊登記前置許可改為后置許可的配套工作。推行“以承諾書代替部分材料或全部材料”的改革實踐,在更大范圍、更多領域實行“一表(申請表)一書(承諾書)”最簡審批。部署全面推動企業證和照的電子化,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加強電子證照的歸集、共享和應用。

(三)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方案》主張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嚴格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堅決防止和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各有關部門對照“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梳理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監管事項,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聯合監管和“互聯網+監管”,加強和規范各類監管執法工作。堅持“管行業就要管信用、管業務就要管信用”,推動各領域實施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全面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四、《方案》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一)改革力度更大。貫徹落實《通知》、《方案》要求,明確自貿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參照執行自貿試驗區改革政策,結合我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全域分布實際,自貿區版“一張清單”覆蓋全市全域范圍,對比全省其它自貿區,改革實施范圍更廣、力度更大。

(二)審批模式更簡。對于告知承諾事項,堅決推行“以承諾書代替部分材料或全部材料”的改革實踐,按照精簡、明確、便利的要求,分類界定“免于提交材料”、“可證后補交材料”和“部門間共享材料”,在更大范圍、更多領域實行“一表(申請表)一書(承諾書)”最簡審批。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同時,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三)監管體系更全。堅持“管行業就要管信用、管業務就要管信用”,率先將“證照分離”改革事項分場景納入“綜合查一次”清單,對每個場景逐一明確監管的牽頭部門和責任部門,制定相應實施細則表、流程圖。構建“通用+專業”信用綜合監管體系,推動各領域實施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關聯個人信用,開展信用獎懲,構建告知承諾監管閉環。創新完善監管清單、“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部門聯合雙隨機監管三項制度。

解讀機關: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解讀人:詹瓊

聯系電話:13616804126



 
地區: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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