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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及清單的通知 (豫市監辦〔2021〕191號)

   2021-11-11 226
核心提示: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1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探索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及《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適用于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含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二條 《免罰清單》包括法定不予處罰事項和酌定不予處罰事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法定不予處罰事項是指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當事人按照規定的時限或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

第四條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能夠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實施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法律、法規、規章、市場監管總局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酌定不予處罰事項是指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以及《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對于符合酌定不予處罰條件的,原則上不予行政處罰,但是當事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除外。

第六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事項,但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免罰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按照規定的時限或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場監管局的有關規定,符合酌定不予處罰條件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不予處罰后,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不予處罰的規定。

第九條 對于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督促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監督當事人簽署承諾書,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食品、產品質量、特種設備等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為,不得適用不予處罰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免予處罰規定在不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適用。

附件下載: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pdf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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