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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慶市分行關于印發《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發改規范〔2021〕7號)

   2021-10-22 800
核心提示:為了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輪換管理,確保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根據《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全市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兩江新區經濟運行局、財政局,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財政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農發行重慶市分行各分支機構,市儲備糧公司、重慶糧食集團:

為加強我市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構建權責明晰、管理科學、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慶市分行聯合制定了《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慶市分行

2021年9月27日

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輪換管理,確保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根據《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全市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或參與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地方政府儲備糧是指市、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地方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按照輪換計劃的要求,原則上以當年生產的符合質量要求的新糧等量替換庫存糧食的活動。地方政府儲備糧分為市級儲備糧和區縣級儲備糧。

第四條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按照常儲常新的原則,以儲存年限和品質為依據,實行均衡輪換。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計劃;對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區縣級儲備糧的輪換驗收工作;指導和督促本轄區內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完成輪換任務;參與對市級儲備糧品種、質量、數量驗收。

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價差等費用,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其發放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輪出貨款回籠和補庫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進行信貸監管。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級國有糧食儲備企業(以下簡稱市級儲備管理企業)負責:綜合市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情況,提出年度輪換計劃建議,原則上于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輪換計劃上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下達的輪換計劃,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輪換,及時反映市級儲備糧輪換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匯總市級儲備糧輪換情況(包括存儲庫點、倉號、品種、數量、入庫時間和品質檢驗報告文號等),對市級承儲企業輪換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和檢查。在輪換計劃執行期滿3個月內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核備案,并抄送農發行重慶市分行。

第七條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職責: 按照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計劃,按時按質完成輪換任務; 對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 建立健全儲備糧輪換臺賬(包括出入庫糧合同及憑據)等有關儲備糧管理數據、信息,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章 輪換方式

第八條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年限為稻谷每3年輪換100%、小麥每5年輪換100%、玉米每2年輪換100%、大豆每2年輪換100%、食用植物油每2年輪換100%。

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輪換的,須報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進行,但不得延期輪換。

第九條對接近儲存年限或經鑒定不宜儲存的儲備糧,市級儲備管理企業或承擔區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當及時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輪換申請。在正常儲存年限內因不宜儲存而提出儲備糧輪換申請的,市級儲備管理企業或承儲企業要書面說明原因并附質量檢測報告。

第十條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方式有先銷后購、邊銷邊購、先購后銷。采用先銷后購方式輪換的,其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經市發展改革委批準可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入的,承儲企業應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經同級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主要采用同品種、同庫點輪換。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品種串換、異庫點輪換的,由有關承儲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的購銷活動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配置原則,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儲備糧輪換主要通過糧食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地方政府儲備輪換應當全程留痕,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留6年。糧食交易中心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地方政府儲備糧自營交易,不得與交易買方或者賣方存在利益關聯關系,禁止虛假交易和內幕交易。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管理企業和區縣級承儲企業根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情況,原則上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分庫點輪換的品種、數量等輪換計劃書面申請,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定后,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下達市級儲備管理企業組織實施,區縣級儲備糧輪換計劃下達給區縣級承儲企業實施。

輪換計劃外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市場供求、儲備糧品質、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地方政府儲備糧輪出后應盡快輪入,確保儲備庫存充足,地方政府儲備糧各月末實物庫存原則上不得低于國家下達總量計劃的80%。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管理企業和承儲企業應按照輪換計劃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輪換任務。未經批準自行決定輪換(串換)的,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市級儲備管理企業和承儲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輪換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并達到糧食質量國家標準中等及以上。國家和市對糧食質量另有規定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輪換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核查、品質鑒定工作,應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承擔。檢測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糧原則上應是當年生產的新糧。產新之前可以收購上一年度的糧食,產新之后必須收購當年的新糧。

第十九條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入庫后,承儲企業應向市級儲備管理企業或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及時提出書面驗收申請。

市級儲備糧驗收工作由市級儲備管理企業組織,根據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出具報告驗收,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配合。區縣級儲備糧驗收工作由區縣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出具報告驗收。驗收主體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扦取樣品、測算數量,并進行質量和品質檢測。

檢驗合格的,由市級儲備管理企業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分別對輪入的市級和區縣級儲備糧進行綜合確認。檢驗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市級儲備管理企業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經過整改,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不能作為地方政府儲備糧。

市級儲備管理企業和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應將市級儲備糧輪換驗收匯總情況和相關數據資料分別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核。

第二十條地方政府儲備糧出庫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出庫。

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或我市有關規定,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資金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所需政策性貸款應當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實行專戶專款專用,貸款利息據實補貼。市級儲備管理企業及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根據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輪換文件向農發行市分行申請貸款。區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根據區縣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輪換文件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及時收回其沒有儲備庫存的貸款。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收購、銷售回籠資金應實行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市級儲備管理企業和承儲企業應及時歸還沒有儲備庫存的貸款。

第二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補貼按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糧有關財政財務管理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采用先銷后購方式進行輪換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超過4個月架空期的,延長期內不享受保管費用和輪換價差補貼。

第二十四條 應當健全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地方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風險基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并列入預算。地方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由管理費用、貸款利息等組成。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負責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計劃,3年內不再向其下達地方政府儲備計劃。

(一)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混存、串換地方政府儲備糧以及變更儲存地點,超過輪換架空期的;

(二)未輪報輪、“轉圈”輪換的;

(三)輪入的地方政府儲備糧達不到質量標準的;

(四)在地方政府儲備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五)未及時輪換,造成儲備糧陳化變質損失的;

(六)擠占、挪用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不履行職責,違規出具檢測結果的,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儲備糧糧庫統一的信息監控網絡,實行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信息互通互享,并實現與國家糧食管理平臺互聯互通,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確保庫存真實、防止管理失職和腐敗犯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利用全國以及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進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對違背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的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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