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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河北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若干規定 (試行)》解讀

   2021-10-15 759
核心提示: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居中對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行為。行政裁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優勢,有利于促進矛盾糾紛的快速解決。

《河北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于2021年10月13日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冀市監規〔2021〕5號)印發,現對其制定的背景、主要依據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8〕75號), 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在化解專利侵權糾紛中的“分流閥”作用,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2019年底,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工作的通知》(國知辦發保字〔2019〕40號),決定在全國組織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工作。經過我局積極申報爭取,2020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確定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廣東、深圳等8地作為全國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工作第一批試點。試點期限自2020年初至2021年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多元化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優勢,有利于促進矛盾糾紛的快速解決,保護知識產權創新的積極性。試點期間,我們積極作為,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并由司法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文向全國推廣。為規范我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嚴格依法行政,確保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質量和效率,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營造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良好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工作實際,我局起草了《若干規定》。

二、主要依據

根據《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8〕75號)、《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工作的通知》(國知辦發保字〔2019〕40號)、《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確定第一批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工作試點地方的通知》(國知辦函保字〔2020〕141 號)有關要求,參考專利行政裁決相關法律法規,借鑒其他試點地方的先進經驗,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形成《若干規定》。

三、主要內容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居中對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行為。行政裁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優勢,有利于促進矛盾糾紛的快速解決。

《若干規定》共九章內容,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規定推行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立案登記制,簡化立案手續,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請求,一律受理并登記立案。第三章規定對侵權案件,經組織當事人陳述和質證后,進行書面審理。第四章規定對庭前準備充足、證據收集全面、庭審調查清晰的案件,口頭審理結束后當庭作出裁決。第五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時實行先行調解制度。第六章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制度,規定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行政裁決過程中無需當事人再次舉證。第七章建立案件送達信息網上公告制度,方便案件送達。第八章建立辦案分級指導機制,明確省局指導督辦重大、疑難案件。第九章完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在各級行政部門中督辦、轉辦、移送等程序。



 
地區: 河北
標簽: 市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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