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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讀懂《廣東省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辦法(修訂版)》

   2021-10-14 330
核心提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包括兩種類型:一是指境外跨國公司以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形式在我省設立的,通過投資、授權等方式,承擔跨區域(含國家或地區)若干家企業資金管理、研發、采購、銷售、物流、結算、支持服務等營運職能的法人機構;二是境外跨國公司在我省設立的、承擔部分地區總部功能的總部型機構視同地區總部管理。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外資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快總部經濟培育,助推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方案》(粵發〔2021〕11號)《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粵府〔2018〕78號)《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粵府辦〔2020〕15號)等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省商務廳修訂出臺《廣東省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辦法(修訂版)》(下稱《辦法》)。現就政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發展總部經濟,《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方案》(粵發〔2021〕11號)明確提出“支持境外公司在省內設立區域性、功能性總部”,并要求“每年新增境外跨國公司地區總部10家以上”。2020年出臺的《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粵府辦〔2020〕15號)也要求:加快出臺鼓勵跨國公司在廣東設立總部型企業辦法,完善在廣東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的認定標準。

 

2004年3月,經省政府同意,省商務廳印發實施《廣東省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辦法》(粵外經貿廳字〔2004〕13號),吸引了一批知名外資跨國公司在我省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以下統稱總部型企業),為促進我省外向型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和我省對外開放環境、格局和水平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北京、上海、江蘇等省市陸續出臺或修訂支持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政策文件,通過制定與新的開放形勢相適應的、與國際相接軌的認定標準和強有力的扶持措施,吸引了一大批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落戶,總部數量快速增長,總部產業帶動效應逐步顯現。2004年印發的《辦法》,部分內容已無法適應新時代發展的需要,尤其是認定標準和方式的相對滯后,與跨國公司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不相匹配,使我省對總部型企業落戶的吸引力有所弱化,部分地市雖然從本地實際出發,出臺了認定和扶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的政策措施,但有關認定標準不一、差異性較大,不利于集聚吸引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投資落戶。從省級層面來看,按不同標準評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參差不齊,難以準確掌握全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具體情況,影響了后續扶持性政策措施的順利執行和落地。

 

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利用外資新情況、新問題,在征求吸納各地、各部門以及部分在粵跨國公司代表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出臺了新的《辦法》。

 

二、主要政策內容

 

本次修訂,重點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標準進行規范和統一,并結合實際新提出部分原則性的扶持措施。共13條:

 

第1條為目的和依據,主要依據為《外商投資法》、國發23號文和《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方案》、外資十條修訂版、穩外資十二條等文件。主要目的為加快總部經濟培育,吸引更多跨國公司來粵設立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支持其在粵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助推廣東貿易高質量發展,打造新發展格局戰略支點。

 

第2條為定義,主要內容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定義,明確將承擔部分地區總部功能的總部型機構視同地區總部管理。

 

第3條為管理服務部門,主要內容為建立我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以及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對總部型企業進行認定、管理、服務等方面的職能分工。

 

第4條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申報條件,主要內容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具體認定標準。

 

第5條為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申報條件,主要內容為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的具體認定標準。

 

第6條申報企業義務,主要內容為兩類型地區總部申報者需履行的義務。

 

第7條為認定程序,企業可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商務主管部門申報,省商務廳定期組織對各地申報項目進行復核,經征求聯席會議相關職能單位意見后公示并認定;

 

第8條為財政獎勵,主要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可按《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等有關規定申報財政獎勵;

 

第9條為投資貿易便利,主要內容為經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在服務機制、科技研發、外匯管理、稅務服務、通關便利等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措施和待遇;

 

第10條為人才服務和員工培訓,主要內容為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高級管理人員等人才納為人才“優粵卡”服務對象,持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當地居民待遇,以及為其關聯企業員工提供關鍵技能培訓服務等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措施;

 

第11條為出入境和工作許可,主要內容為經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聘請的外籍工作人員、外籍高層次人才、邀請入境的外籍人員等在出入境和工作許可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措施;

 

第12條為外籍員工及家屬停居留,主要內容為經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工作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其家屬出入境、停居留、子女入學等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措施;

 

第13條為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按照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確了實施單位、期限等事項。

 

三、重點條款解讀

 

(一)關于第2條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定義。明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包括兩種類型:一是指境外跨國公司以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形式在我省設立的,通過投資、授權等方式,承擔跨區域(含國家或地區)若干家企業資金管理、研發、采購、銷售、物流、結算、支持服務等營運職能的法人機構;二是境外跨國公司在我省設立的、承擔部分地區總部功能的總部型機構視同地區總部管理。

 

(二)關于第3條管理服務部門。省級層面將建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日常工作由省商務廳承擔,成員由省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稅務局、海關廣東分署、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等有關部門職能處室組成。省商務廳將定期組織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對獲認定企業授牌,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建立重點跟蹤聯系機制,及時了解企業遇到的困難和訴求,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推動解決,并適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提供管理和服務便利。各地級以上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對所在地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提供服務管理便利。

 

(三)關于第4條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申報條件。相較于原《辦法》,修訂版將優化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標準將地區總部母公司總資產要求放寬至2億美元(原為3億美元),取消實繳注冊資本和管理企業數量要求,取消總部須為獨資企業的限制。具體條件為:

 

1. 申報對象符合辦法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定義;

 

2. 申報對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際繳付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注冊地及主要經營場所在廣東境內;

 

3. 申報對象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冊地在廣東以外地區);

 

4. 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2億美元。服務業企業設立地區總部的,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

 

(四)關于第5條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申報條件。申報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認定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申報對象實際承擔部分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功能;

 

2. 申報對象注冊地及主要經營場所在廣東境內,其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際繳付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美元,屬分支機構的,總公司為其撥付的運營資金應不低于100萬美元;

 

3. 申報對象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冊地在廣東以外地區);

 

4. 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且在中國境內總公司累計繳付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

 

(五)關于第6條申報企業義務。修訂版《辦法》規定申報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認定的企業或企業分支機構在申報及申請落實相關政策的全過程中,需承諾所提交材料真實、合法,符合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積極配合和接受省相關部門就此事項開展的評估和監督。

 

(六)關于第7條認定程序。包括三個階段:一是符合修訂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商務主管部門申報認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申報每年統一安排1-2次,具體時間由省商務廳會各市商務部主管部門另行通知,申報所需材料已在《辦法》附件中列舉。申報中如有疑問,可直接與所在市商務主管部門聯系;二是各地級以上市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核實申報項目真實性及是否符合認定條件,視情況征求當地有關部門意見,并出具擬認定意見報送省商務廳;三是省商務廳定期組織對各地申報項目進行復核,經征求聯席會議相關職能單位意見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正式認定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七)關于第8條財政獎勵。根據《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粵府〔2018〕78號)規定,對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年實際外資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省財政按其當年實際外資入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對省級財政年度貢獻首次超過1億元的,省財政按其當年對省級財政貢獻量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財政獎勵實施期限以粵府〔2018〕78號規定的期限為準。

 

(八)關于第9條投資貿易便利。

 

1. 關于納入省領導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2018年,我省建立省領導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搭建了省領導與跨國公司高層直接交流溝通的“綠色通道”,促進了直通車企業在粵合作,協調解決了企業關切的困難問題。對獲認定且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省商務廳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按程序報請省政府納入省領導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

 

2. 關于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優惠政策。根據《高企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企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廣東省高企認定管理工作細則》(粵科高字〔2020〕97號)有關規定,企業可向所在地科技部門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獲得高企資格的企業,按減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企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高企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除普惠性高企稅收優惠政策外,我省各地市、區(縣)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知識產權鼓勵政策、人才團隊引進及獎勵政策(社會保障、落戶、購房等政策)、科技金融政策、產業用地政策等支持高企發展的地方政策。

 

3. 關于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是指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資金,辦理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等業務。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20〕7號),跨國公司集團可指定其中一家境內成員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通過主辦企業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主辦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由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備案(外匯分局另有授權的除外)。

 

4. 關于本外幣合一賬戶政策。根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橫琴片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上海總部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和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銀總部發〔2016〕46號)、《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于進一步拓展自貿區跨境金融服務功能支持科技創新和實體經濟的通知》(銀總部發〔2016〕122號),設立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可在符合條件的銀行開立本外幣合一的自由貿易賬戶并開展相關業務。

 

5. 關于便利化監管措施。(1)稅務部門將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提供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納稅申報、稅收優惠、國際稅收等方面的涉稅費政策和業務辦理輔導。(2)海關將加強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功能性機構企業信用培育,支持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申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海關給予優先培育、優先認證,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及其進出口貨物提供以下通關便利:一是優先辦理業務現場報關單等單證申報、修改、撤銷等相關手續;二是優先安排進出口貨物查驗;三是優先安排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四是對需要檢驗檢測的優先采樣和檢測;五是優先辦理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六是因不可抗力中斷國際貿易恢復后優先通關;七是優先適用海關改革創新制度;八是適用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原產地抽查比例;九是減少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十是可以申請免除擔保。海關同時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功能性機構開展關稅保證保險試點,憑借“一張保單”(《關稅保證保險單》)即可享受“先放行后繳稅”的通關納稅便利。(3)海關將支持企業充分利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保稅物流功能,在區域(中心)內開展物流集拼、分撥、配送等業務,實現貨物與境外之間和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物流運作。(4)外匯部門將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進一步便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外匯資金結算,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健康發展。

 

(九)關于第10條人才“優粵卡”。根據《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試行)(粵府〔2020〕96號)第二章第五條第(七)款規定,來粵或在粵工作的外國國籍、港澳臺籍、定居在國外并具有中國國籍的,且在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強企業、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的高層次人才,可申領人才優粵卡B卡。持卡人在我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和優惠便利服務,具體可以享受戶籍辦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學、社會保險、醫療服務、停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登記、金融服務、交通服務、就業服務等14個方面“一站式”服務保障。有優粵卡申辦需求的人員可將相關材料郵寄至廣東省人才服務局,或就近前往廣東省人才服務局、黃埔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3個受理單位現場辦理。

 

(十)關于第11條出入境和工作許可。根據我省在2016年8月1日推出的“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及創新驅動發展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以及國家移民管理局在2019年8月1日在全國范圍推出的“復制推廣國家重點發展區域12條政策措施”,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邀請的外國人,可辦理口岸簽證入境,入境后憑邀請單位的證明函件等材料,可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證件,如該人被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聘請,則可直接辦理有效期最長為5年的工作類居留證件。該政策給沒有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簽證的外國人提供了辦理口岸簽證的便利,且放寬了入境后辦理簽證和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為申請人提供穩定居留預期,有利于其在華工作、生活,或開展商務、訪問等活動。

 

(十一)關于第12條外籍員工及家屬停居留。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工作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家屬可以辦理與外籍高級管理人員簽證、居留證件有效期一致的簽證或居留證件。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邀請的外國人,可向擬入境的口岸簽證機關辦理口岸簽證。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邀請或聘雇的外國人,可向擬停(居)留地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有受理外國人簽證證件權限的縣(區)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辦5年長期簽證和居留證件。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工作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家屬,可向擬停(居)留地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有受理外國人簽證證件權限的縣(區)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辦簽證或居留證件。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可以國際學生身份申請就讀我省學前、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學校。報名過程中如有疑問,可向居住地所屬轄區教育部門咨詢。

 

四、關于實施期限及銜接問題

 

修訂版《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其中第六條、第八條等部分條款另有執行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原印發的《廣東省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辦法》(粵外經貿廳字〔2004〕13號)同時廢止。根據粵外經貿廳字〔2004〕13號文已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資格暫予以保留。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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