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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 (第五十三號)

   2021-09-30 820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已經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建立動物防疫責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級防疫員、養殖戶以及其他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立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動物防疫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工作,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名義統一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物衛生監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形成動物防疫工作合力。

第六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展示、展演、比賽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可以依法組織實施政府采購。

飼養動物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主采購疫苗、自行開展強制免疫接種;自主采購疫苗、自行開展強制免疫接種達到國家規定免疫質量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九條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

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國家規定免疫質量要求的,應當實施補充免疫接種;補充免疫接種后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要求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十條  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動物防疫、市場供應等情況,決定在城市集貿市場、超市等特定區域或者動物疫病高發期等特定時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傳染病、野生動物疫病等聯防聯控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完善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及時相互通報疫情的發生和處置情況。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依法及時公布疫情,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可以聯合開展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防止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疫病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專業機構或者部門報告。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醫療救治,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保障檢疫工作條件。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飼養量和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或者工作人員。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應當為官方獸醫實施檢疫提供與養殖、屠宰規模相適應的駐場檢疫室、檢疫操作臺等設施。

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的執業獸醫、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或者獸醫衛生檢驗等有關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禽集中屠宰、檢驗場所建設,推行畜禽冷鏈運輸、冰鮮上市。

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其種類、區域范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無害化處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以及本地區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環節的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

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用地、用電、農機購置等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

第十九條  通過道路運輸動物進入省境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并接受查證、驗物、消毒、簽章后,方可進入本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經指定通道運入本省的動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發展社會化服務組織,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

鼓勵和支持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和動物診療機構、養殖企業、獸藥及飼料生產企業和其他相關社會力量組建動物防疫服務團隊,提供防疫服務。

鼓勵和支持大型養殖企業、屠宰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等建設檢測實驗室,提供動物疫病檢測、畜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檢驗等第三方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在動物防疫中的應用,提高動物疫病監測、檢測和監管等智能化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以及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保障檢測、監測采樣、檢查站建設運行等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的防疫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

對直接參與國內傳染病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動物防疫一線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安徽
標簽: 動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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